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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生青铁,有青瓜铁,有简铁,每引二百斤。此铁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硃砂、水银在北京者,至元十一年,命蒙古都喜以恤品人户于吉思迷之地采炼。在湖广者,沅州五寨萧雷发等每年包纳硃砂一千五百两,罗管赛包纳水银二千二百四十两。潭州安化县每年办硃砂八十两、水银五十两。碧甸子在和林者,至元十年,命乌马兒采之。在会川者,二十一年,输一千余塊。此硃砂、水银、碧甸子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铅、锡在湖广者,至元八年,辰、沅、靖等处转运司印造锡引,每引计锡一百斤,官收钞三百文,客商买引,赴各冶支锡贩卖。无引者,比私盐减等杖六十,其锡没官。此铅、锡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矾在广平者,至元二十八年,路鹏举献磁州武安县矾窑一十所,周岁办白矾三千斤。在潭州者,至元十八年,李日新自具工本,于浏阳永兴矾场煎烹,每十斤官抽其二。在河南者,二十四年,立矾课所于无为路,每矾一引重三十斤,价钞五两。此矾课之兴革可考者然也。
竹之所产虽不一,而腹里之河南、怀孟,陕西之京兆、凤翔,皆有在官竹园。国初,皆立司竹监掌之,每岁令税课所官以时采斫,定其价为三等,易于民间。至元四年,始命制国用使司印造怀孟等路司竹监竹引一万道,每道取工墨一钱,凡发卖皆给引。至二十二年,罢司竹监,听民自卖输税。明年,又用郭畯言,于卫州复立竹课提举司,凡辉、怀、嵩、洛、京襄、益都、宿、蕲等处竹货皆隶焉。在官者办课,在民者输税。二十三年,又命陕西竹课提领司差官于辉、怀办课。
二十九年,丞相完泽言:“怀孟竹课,频年斫伐已损。课无所出,科民以输。宜罢其课,长养数年。”世祖从之。此竹课之兴革可考者也。若夫硝、碱、木课,其兴革无籍可考,故不著焉。
  天历元年岁课之数:
  金课:
  腹里,四十锭四十七两三钱。
  江浙省,一百八十锭一十五两一钱。  江西省,二锭四十两五钱。
  湖广省,八十锭二十两一钱。
  河南省,三十八两六钱。
  四川省,麸金七两二钱。
  云南省,一百八十四锭一两九钱。  银课:
  腹里,一锭二十五两。
  江浙省,一百一十五锭三十九两二钱。  江西省,四百六十二锭三两五钱。  湖广省,二百三十六锭九两。
  云南省,七百三十五锭三十四两三钱。  铜课:
  云南省二千三百八十斤。
  铁课:
  江浙省,额外铁二十四万五千八百六十七斤,课钞一千七百三锭一十四两。  江西省,二十一万七千四百五十斤,课钞一百七十六锭二十四两。  湖广省,二十八万二千五百九十五斤。  河南省,三千九百三十斤。
  陕西省,一万斤。
  云南省,一十二万四千七百一斤。  铅锡课:
  江浙省,额外铅粉八百八十七锭九两五钱,铅丹九锭四十二两二钱,黑锡二十四锭一十两二钱。  江西省,锡一十七锭七两。
  湖广省,铅一千七百九十八斤。  矾课:
  腹里,三十三锭二十五两八钱。  江浙省,额外四十二两五钱。
  河南省,额外二千四百一十四锭三十三两一钱。  硝碱课:
  晋宁路,二十六锭七两四钱。
  竹木课:
  腹里,木六百七十六锭一十五两四钱,额外木七十三锭二十五两三钱;竹二锭四十两,额外竹一千一百三锭二两二钱。  江浙省,额外竹木九千三百五十五锭二十四两。  江西省,额外竹木五百九十锭二十三两三钱。  河南省,竹二十六万九千六百九十五竿,板木五万八千六百条,额外竹木一千七百四十八锭三十两一钱。  ○盐法
国之所资,其利最广者莫如盐。自汉桑弘羊始榷之,而后世未有遗其利者也。元初,以酒醋、盐税、河泊、金、银、铁冶六色,取课于民,岁定白银万锭。太宗庚寅年,始行盐法,每盐一引重四百斤,其价银一十两。世祖中统二年,减银为七两。至元十三年既取宋,而江南之盐所入尤广,每引改为中统钞九贯。二十六年,增为五十贯。元贞丙申,每引又增为六十五贯。至大己酉至延祐乙卯,七年之间,累增为一百五十贯。凡伪造盐引者皆斩,籍其家产,付告人充赏。
犯私盐者徒二年,杖七十,止籍其财产之半;有首告者,于所籍之内以其半赏之。行盐各有郡邑,犯界者减私盐罪一等,以其盐之半没官,半赏告者。然岁办之课,难易各不同。有因自凝结而取者,解池之颗盐也。有煮海而后成者,河间、山东、两淮、两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