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察。一,枉被囚禁及不合拷讯之人,并从初不应受理之事纠祭。一,罪囚称冤,按验得实开坐事因行移元问官,即行改正。一,朝迁政令,承受官司稽缓不行,或已行而不复检举,致有弛废者纠察。一,蝗蝻生发,不即打捕申报,及报灾不实者,纠察。一,监临官知所部有犯法,不举劾者,减罪人罪五等纠弹之。官知而不举劾者,亦减罪人罪五等。一,鞠罪囚连职官同问,不得专委本厅人等推问,违者纠察。一,诸罪囚干连人不关利害,及虽正犯而罪轻者,召保听候,毋致非理死损,违者纠察。
一,刑名词讼,若审听不明,及拟断不当或受财故,有出入者,纠察。一司狱司直隶本合,非官府不得私置牢狱。一,诸承追取合审重囚及应照刷文卷漏报者,纠察。一,诸诉讼人如有冤抑,经行中书省理断不当者,仰纠察。一,各处官员为治有方,即听保举,其有贪暴蠹政害民及老病不称职者,并行纠察。一,诸公事行下所属,而有枉错,若承受官司再申,不从不报者,纠察。一,提刑按察司任满,行台考按,以官政肃清、民无冤滞为称职,以苛细生事、暗于大体、所按不实为不称职,皆咨台呈省。
一,上诉不实或诉讼咆哮陵忽者,并行断罪。一,凡可兴利除害及一切不便于民,必当更张者,咨台呈省闻奏。其余该载不尽、应合纠弹事,理比附己降条划斟酌就便施行。大夫一员,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管勾兼狱丞一员,品秩同内台。
至元十四年,置江南行御史台于扬州。二十一年,徙杭州。二十二年二月,徙江州。五月,复徙杭州,罢,以其所属隶御史台。未几,复置于杭州。二十三年,又徙于建康。初置大夫、中丞、侍御史、治书侍御史各一员,统淮东、淮西、湖北、浙东、浙西、江东、江西、湖南八道。十五年,增江南湖北、岭南广西、福建广东三道。二十二年,以淮东、淮西、山南三道拨隶内含。二十四年,复隶行台。三十年,增海北海南一道。大德元年,定为江南诸道行御史台,监江浙、江西、湖广三省,统江东、江两、浙东、浙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福建、海南十道。
至正十六年,移行台于绍兴,增河南道廉访司。二十二年,权置山北道廉访司于惠州。二十三年,复置济南道廉访司。二十五年,置河东廉访司于冀宁。
察院。至元十四年,置监察御史十员。二十三年,增蒙古御史十四员。按本纪十五年,增设御史四员。廿年,增蒙古御史六员。二十三年增色目御史,员数与志不合,末详孰是。又增汉人御史四员。定置御史二十八员。
江东建康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宁国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西湖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龙兴路。至元十四年置。至正二十五年,置分台台于福建。
江南浙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坑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浙东海右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婺州路。至元十四年置。
江南湖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武昌路。至元十五年置。
岭北湖南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天临路。至元十四年置。
岭南广西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一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静江路。至元十五年置。
海北广东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照磨各一员。置司广州路,初为广东道。至元二十年,改海北广东道。
海北海南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二员,经历、知事各一员。置司雷州路。至元三十年置。
福建闽海道肃政廉访司。廉访使二员,副使二员,佥事四员,经历、知事、照磨兼管勾各一员。置司福州路。至元十五年,置福建广东道。二十年,改福建闽海道。
陕西诸道行御史台。大夫一员,御史中丞二员,侍御史二员,治书侍御史二员,经历一员,都事二员,照磨一员,架阁库管勾一员,承发司管勾兼狱丞一员。至元初,置河西诸道行御史台。二十年罢。二十七年,置云南诸路行御史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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