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足为差减,更令周以一期,恐伤人子之志。今请父在为母终三年之服。”高宗下诏,依议行焉。开元五年,右补阙卢履冰上言:“准礼,父在为母一周除灵,三年心丧。则天皇后请同父没之服,三年然始除灵。虽则权行,有紊彝典。今陛下孝理天下,动合礼经,请仍旧章,庶叶通典。”于是下制令百官详议;并舅及嫂叔服不依旧礼,亦合议定。刑部郎中田再思建议曰:
干尊坤卑,天一地二,阴阳之位分矣,夫妇之道配焉。至若死丧之威,隆杀之等,礼经五服之制,齐斩有殊,考妣三年之丧,贵贱无隔,以报免怀之慈,以酬罔极之恩者也。
稽之上古,丧期无数,暨乎中叶,方有岁年。《礼》云:“五帝殊时,不相沿乐;三王异代,不相袭礼。”《白虎通》云:“质文再变,正朔三而复。”自周公制礼之后,孔父刊经已来,爰殊厌降之仪,以标服纪之节。重轻从俗,斟酌随时。故知礼不从天而降,不由地而出也,在人消息,为适时之中耳。春秋诸国,鲁最知礼,以周公之后,孔子之邦也。晋韩起来聘,言“周礼尽在鲁矣。”齐仲孙来盟,言“鲁犹秉周礼。”尚有子张问高宗谅阴三年,子思不听其子服出母,子游谓同母异父昆弟之服大功,子夏谓合从齐衰之制。
此等并四科之数,十哲之人,高步孔门,亲承圣训,及遇丧事,犹此致疑,即明自古已来,升降不一者也。
三年之制,说者纷然。郑玄以为二十七月,王肃以为二十五月。又改葬之服,郑云服缌三月,王云讫葬而除。又继母出嫁,郑云皆服,王云从于继育,乃为之服。又无服之殇,郑云子生一月,哭之一日;王云以哭之一日易服之月。郑、王祖经宗传,各有异同;荀挚采古求遗,互为损益。方知去圣渐远,残缺弥多。故曰会礼之家,名为聚讼,宁有定哉!而父在为母三年,行之已逾四纪,出自高宗大帝之代,不从则天皇后之朝。大帝御极之辰,中宫献书之日,往时参议,将可施行,编之于格,服之已久。
前王所是,疏而为律;后王所是,著而为令。何必乖先帝之旨,阻人子之情,亏纯孝之心,背德义之本?有何妨于圣化,有何紊于彝伦,而欲服之周年,与伯叔母齐焉,与姑姊妹同焉?夫三年之丧,如白驹之过隙,君子丧亲,有终身之忧,何况再周乎!夫礼者,体也,履也,示之以迹。孝者,畜也,养也,因之以心。小人不耻不仁,不畏不义。服之有制,使愚人企及;衣之以衰,使见之摧痛。以此防人,人犹有朝死而夕忘者;以此制人,人犹有释服而从吉者。
方今渐归古朴,须敦孝义,抑贤引愚,理资宁戚,食稻衣锦,所不忍闻。
若以庶事朝仪,一依周礼,则古之人臣见君也,公卿大夫贽羔雁、珪璧,今何故不依乎?周之用刑也,墨、劓、宫、刖,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侯、甸、男、卫,朝聘有数,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不五十不仕,七十不入朝,今何故不依乎?周则井、邑、丘、甸,以立征税,今何故不行乎?周则三老五等,父死子及,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冠冕衣裘,乘车而战,今何故不行乎?周则分土五更,胶序养老,今何故不行乎?诸如此例,不可胜述。何独孝思之事,爱一年之服于其母乎?
可为痛心,可为恸哭者!
《诗》云:“哀哀父母,生我劬劳。”《礼》云:“父之亲子也,亲贤而下无能;母之亲子也,贤则亲之,无能则怜之。”阮嗣宗晋代之英才,方外之高士,以为母重于父。据齐斩升数,粗细已降,何忍服之节制,减至于周?岂后代之士,尽惭于古。循古未必是,依今未必非也。又同爨服缌,礼经明义。嫂叔远别,同诸路人。引而进之,触类而长。犹子咸衣苴枲,季父不服缌麻,推远之情有余,睦亲之义未足。又母之昆弟,情切渭阳,翟酺讼舅之冤,甯氏宅甥之相,我之出也,义亦殷焉。
不同从母之尊,遂降小功之服,依诸古礼,有爽俗情。今贬舅而宗姨,是陋今而荣古。此并太宗之制也,行之百年矣,辄为刊复,实用有疑。
于是纷议不定。履冰又上疏曰:“《礼》:父在,为母十一月而练,十三月而祥,十五月而禫,心丧三年。上元中,则天皇后上表,请同父没之服,亦未有行。至垂拱年中,始编入格,易代之后,俗乃通行。臣开元五年,频请仍旧。恩敕并嫂叔舅姨之服,亦付所司详议。诸司所议,同异相参。所司惟执齐斩之文,又曰亦合典礼。窃见新修之格,犹依垂拱之伪,致有祖父母安存,子孙之妻亡没,下房筵几,亦立再周,甚无谓也。据《周易·家人》卦云:‘利女贞女正位于内,男正位于外。
男女正,天地之大义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