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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城东为尽一哀,以见其使也。朕虽不尝识此人,甚悼惜之。有司可申敕备办。”事如别仪。
  十六年九月辛未,高祖哭于文明太后陵左,终日不绝声,幕越席为次,侍臣侍哭。壬申 ,高祖以忌日哭于陵左,哀至则哭,侍哭如昨。帝二日不御膳。癸酉,朝中夕三时,哭拜于陵前。夜宿监玄殿,是夜彻次。甲戌,帝拜哭辞陵,还永乐宫。
十九年,太师冯熙薨,有数子尚幼。议者以为童子之节,事降成人,谓为衰而不裳,免而不绖,又无腰麻缪垂,唯有绞带。时博士孙惠蔚上书言:“臣虽识谢古人,然微涉传记。近取诸身,远取诸礼,验情以求理,寻理以推制。窃谓童子在幼之仪,居丧之节,冠杖之制,有降成人。衰麻之服,略为不异。以《玉藻》二简,微足明之,曰:童子之节,锦绅并细。锦即大带,既有佩觿之革,又有锦纽之绅。此明童子虽幼,已备二带。以凶类吉,则腰绖存焉。
又曰:童子无缌服。郑注曰:‘虽不服缌,犹免深衣。’是许其有裳,但不殊上下。又深衣之制,长幼俱服。童子为服之缌,犹免深衣,况居有服之斩,而反无裳乎?臣又闻先师旧说,童子常服类深衣,衰裳所施,理或取象。但典无成言,故未敢孤断,又曰:听事则不麻。则知不听事麻矣。故注曰:‘无麻往给事。’此明族人之丧,童子有事,贯绖带麻,执事不易,故暂听去之,以便其使。往则不麻,不往则绖。如使童子本自无麻,《礼》腰、首,听与不听,俱阙两绖,唯举无麻,足明不备,岂得言听事则不麻乎?
以此论之,有绖明矣。且童子不杖不庐之节,理俭于责疑;不裳不绖之制,未睹其说。又臣窃解童子不衣裳之记,是有闻之言。将谓童子时甫稚龄,未就外傅,出则不交族人,内则事殊长者,馂旨父母之前,往来慈乳之手,故许其无裳,以便易之。若在志学之后,将冠之初,年居二九,质并成人,受道成均之学,释菜上庠之内,将命孔氏之门,执烛曾参之室,而唯有掩身之衣,无蔽下之裳,臣愚未之安矣。又女子未许嫁,二十则笄,观祭祀,纳酒浆,助奠庙堂之中,视礼至敬之处,其于婉容之服,宁无其备。
以此推之,则男女虽幼,理应有裳。但男女未冠,礼谢三加,女子未出,衣殊狄禄。无名之服,礼文罕见。童子虽不当室,苟以成人之心,则许其人服缌之绖。轻犹有绖,斩重无麻,是为与轻而夺重,非《礼》之意,此臣之所以深疑也。又衰傍有衤任,以掩裳际,如使无裳,衤任便徒设,若复去衤任,衰又不备。设有齐斩之故,而便成童男女唯服无衤任之衰,去其裳绖,此必识礼之所不行,亦以明矣。若不行于己,而立制于人,是为违制以为法,从制以误人。
恕礼而行,理将异此。”诏从其议。
志第十三 礼四之四
世宗永平四年冬十二月,员外将军、兼尚书都令史陈终德有祖母之丧,欲服齐衰三年,以无世爵之重,不可陵诸父,若下同众孙,恐违后祖之义,请求详正。国子博士孙景邕、刘怀义、封轨、高绰,太学博士袁升,四门博士阳宁居等议:“嫡孙后祖,持重三年,不为品庶生二,终德宜先诸父。”太常卿刘芳议:“案丧服乃士之正礼,含有天子、诸侯、卿大夫之事,其中时复下同庶人者,皆别标显。至如传重,自士以上,古者卿士,咸多世位,又士以上,乃有宗庙。
世儒多云,嫡孙传重,下通庶人。以为差谬。何以明之?《礼稽命征》曰:‘天子之元士二庙,诸侯之上士亦二庙,中、下士一庙。’一庙者,祖祢共庙。《祭法》又云庶人无庙’。既如此分明,岂得通于庶人也?传重者主宗庙,非谓庶人祭于寝也。兼累世承嫡,方得为嫡子嫡孙耳。不尔者,不得继祖也。又郑玄别变除,云为五世长子服斩也。魏晋以来,不复行此礼矣。案《丧服经》无嫡孙为祖持重三年正文,唯有为长子三年,嫡孙期。《传》及注因说嫡孙传重之义。
今世既不复为嫡子服斩,卑位之嫡孙不陵诸叔而持重,则可知也。且准终德资阶,方之士古,未登下士,庶人在官复,无斯礼。考之旧典,验之今世,则兹范罕行。且诸叔见存,丧主有寄,宜依诸孙,服期为允。”
  景邕等又议云:“《丧服》虽以士为主,而必下包庶人。何以论之?自大夫以上,每条标列,逮于庶人,含而不述 ,比同士制,起后疑也。唯有庶人为国君,此则明义服之轻重,不涉于孙祖。且受国于曾祖,废疾之祖父,亦无重可传,而犹三年,不必由世重也。夫霜感露濡,异识咸感,承重主嗣,宁甄寝庙,嫡孙之制,固不同殊。又古自卿以下,皆不殊承袭,末代僭妄,不可以语通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