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为可责。若以为谋反。臣岂诬罔神明。昔彭越以反伏诛。栾布犹奏事。哭于其尸下。汉朝不坐。况元忠罪非彭越。陛下岂加追送之罪。则天意解。由是获免。
天宝四载十二月十六日敕。东西两推。及左右巡使。皆台司重务。比来转差新人。数有改易。既不经久。颇紊章程。宜简择的然公正精练者。令始末专知。不得辄替换。若无缺失。至改转时迟速间。以为褒贬。
兴元元年十月四日敕。知东推西推侍御史各一人。台司以推鞫为重务。请令第一殿中同知东推。第二殿中同知西推。仍分日受事。一人有故。同推便知。先所置推官二员。请停。
建中三年九月。御史台奏。其推知御史差使改移。其两推即须改入。旧例合有推官。今请置两员。与本推御史同推。御史纵有改移。不失根本。若非职掌见任官。手力外。请给十年充粮料等。取赃赎钱。敕旨。依奏。
元和五年四月。命监察御史杨宁。往东都按大将令狐运事。时杜亚为东都留守。素恶运。会盗发洛城之北。运适与其部下畋于北邙。亚意为盗。遂执讯之。逮系者四十余人。宁既按其事。亚以为不直。密表陈之。宁遂得罪。亚将逞其宿怒。且以得贼为功。上表指明运为盗之状。上信而不疑。宰臣以狱大宜审。奏请覆之。命侍御史李元素就覆焉。亚迎路以狱成告。元素验之五日。尽释其囚以还。亚大惊且怒。亲追送马上责之。元素不答。亚遂上疏。又论元素。元素还奏言未毕。上怒曰。出俟命。元素曰。臣未尽词。上又曰。且去。元素复奏曰。臣一出。不复得见陛下。乞容尽词。上意稍缓。元素尽言运冤状明白。上乃悟曰。非卿孰能辨之。后数月。竟得真贼。元素由是为时器重。累迁给事中。每美官缺。必指元素焉。
八年九日。御史中丞薛存诚奏。当司应受事推勘等。台中旧例。及兴元元年十月四日。御史大夫崔纵重奏。取侍御史殿中侍御史各二人。共成四推。犹以东西推为名。又各分京城诸司。及道州府。为东西之限。只日则台院受事。双日则殿院受事。其中一人有故。则同推便知者。伏以所分诸司。及府州为限。已定。事若并至。无例均分。剧者则推鞫难精。闲者则吏能莫试。今请不以东西为限。亦不以取只日双日受事。但请依旧请四推御史。令轮环受事。周而复始。如此则才用俱展。劳逸必均。其余应缘推事。须有约勒。若一一闻奏。虑烦圣听。敕下后。请随事条流。敕旨。依奏。
太和二年闰三月。中书门下奏。御史台推事。纵有特宣。亦须正敕。应朝官犯罪。准狱官令。先奏后推。格式具存。合共遵守。臣等请便提举。敕旨。依奏。
四年八月。御史中丞魏奏。诸道州府百姓。诣台奏事。多差御史推劾。臣恐烦劳州县。先请差度支户部盐铁院官带宪衔者推勘。又各得三司使申。称院官人数不多。例专掌院务课绩。今诸道观察使幕中判官。少不下五六人。请于其中带宪衔者。委令推劾。如累推有劳。能雪冤滞。若御史台缺官。便令闻奏。从之。
  出使
贞观四年。监察御史王凝。使至益州。刺史高士廉勋戚自重。从众僚候之升僊亭。凝不为礼。呵却之。士廉甚耻恚。至五年。入为吏部尚书。会凝赴选。因出为苏湖令。
十七年。监察御史汲师。巡狱至长安。县令李干佑不知御史至。巡讫。将上马。干佑始来。师顾见。不言而去。干佑深憾之。二十年四月。干佑除御史中丞。遂出为新乐令。
显庆三年七月。监察御史胡元范使越巂。至益州。驸马都尉乔师望为长史。出迎之。先是。敕断迎使臣。师望托言他行。元范引却。不与相见。师望又忿憾。按辔专道。徐反驻后尘。及元范按劾其枉僧事。师望素与许敬宗善。先驿奏之。元范及回。免官。
麟德二年十月。征刘仁轨。次于莱。舍于驿西厅。夜已久。有御史至。驿人白曰。西厅少佳。有使止矣。曰谁。曰。带方州刺史。御史令移却。仁轨遽就东厅。既至。拜宪大夫。其御史媿不自安。他日。谓侍御曰。诸公出使。当须振举冤滞。发明耳目。兴行礼义。无为烦扰州县。而自重其权。指行中曰。只如某侍御。夜到驿中西厅。所校几何。苦死遣移。乃就东厅。岂忠恕之事耶。愿诸公勿为也。诸御史莫不翕然自诫。
干封二年二月。韦思谦除侍御史。与公卿相见。未常行拜礼。或勉之。约曰。鵰鹗鹰鹯。岂众禽之偶。奈何设拜以狎之。且耳目之官。故当特立。乃曰。御史衔命出使。不能动摇山岳。震慑州县。诚旷职耳。
开元五年。监察御史杜暹。往碛西覆屯。会郭虔瓘与史献等不协。更相执奏。诏暹按其事实。史献以金遗。暹固辞。左右曰。公远使绝域。不可失蕃人情。暹不得已。受之。埋于幕下。既去出境。乃移牒令收取之。
十二年四月六日敕。御史出使。非充按察覆囚。不得辄差判官。其出使日。皆于侧门进状。取处分。
十三年三月十三日敕。御史出使。举正不法。身苟不正。焉能正人。如闻州县祗迎相望。道路牧宰祗候。僮仆不若。作此威福。其如礼何。今后申明格式。不得更示威权。
大历十四年六月敕。郎官御史充使。绝本司务者。改与检校及内供奉里行。
元和四年。监察御史元稹出使东蜀。劾奏故节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