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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为户部尚书。光宅元年。改为地官尚书。神龙元年。复为户部尚书。武德九年十月二十九日。民部尚书裴矩奏。突厥残暴之处。户请给绢一疋。太宗谓曰。朕于天下。惟诚与信。不欲空有存恤之名。而无其实。但户有大小。各须存济。给物雷同。岂公思之未至也。治书侍御史孙伏伽进曰。裴矩受国恩赏。未闻陈议救恤百姓。则欲苟钓虚名。用心若此。岂当朝寄。请鞫其罪。太宗从之。其后计口为率。贫民赖焉。
开元六年五月四日敕。诸州每年应输庸调资课租。及诸色钱物等。令尚书省本司豫印纸送部。每年通为一处。每州作一簿。预皆量留空纸。有色数。并于脚下具书纲典姓名。郎官印置。如替代。其簿递相分付。二十四年敕。以每年租税杂支。轻重不类。令户部修长行旨条五卷。诸州刺史县令替日。并合令递相交付。省司每年但据应支物数进画颁行。附驿递送。其支配处分。并依旨文为定。元和五年二月。户部尚书李仁素。准元和四年五月敕。厘革诸道州府应征留使留州钱物色目。
并带使州合送省钱。便充留州给用等。据诸道申报。除与敕文相当外。或称土宜不同。须重类会起置者。诸州府先配供军钱。回充送省。带使州府。先配送省钱。便留供军。则供军见钱。尽在带使州府。事颇偏并。宜令于管内州。据都征钱数。逐贯均配。其先不征见钱州郡。不在分配限。如坊郭户配见钱须多。乡村户配见钱须少。即但都配定见钱。一州数。任刺史于数内看百姓稳便处置。其敕文不加减者。即准州所申为定额。如于敕额见钱外。辄擅配一钱。
及纳物不依送省中估。刺史县令录事参军。节级科贬焉。
户部侍郎改复名号。与尚书同。旧制本一员。垂拱四年四月十一日。加一员。以武攸宁为之。苏氏驳曰。故事。度支案。郎中判入。员外郎判出。侍郎总统押案而已。官衔不言专判度支。至干元元年十月。第五琦改户部侍郎。带专判度支。自后遂为故事。至今不改。若别官来判度支。即云知度支事。或云专判度支。贞元四年二月。上以度支自有两税及盐铁榷酒钱物。以充经费。遂令收除陌钱。及阙官料。并外官阙官职田。及减员官诸料。令户部侍郎窦参专掌。
以给京文武官员料钱。及百司纸笔等用。至今行之。元和六年四月。户部奏。请置巡官二人。从之。其年七月。户部请减使及判案郎官每月杂给钱。从之。八月。户部侍郎李绛奏。请诸州府阙官职田禄米。及见任官抽一分职田。所在收贮。以备水旱。从之。十二年十二月。户部奏。淮西夷虺蜴攸居。历年贡赋不入。有司羞之。今则化被齐民。便为善地。其申光蔡等州。令所貢鸂綾生石斛等。并同日到。其诸道贡物旧例。至今月十五日已进纳讫。臣今便欲取申光蔡贡物。
以元日陈于乐悬之南。示中外。礼毕。请准式送纳。从之。
十三年十月。中书门下奏。户部度支盐铁三司钱物。皆系国用。至于给纳。事合分明。比来因循。都不剖析。岁终会计。无以准绳。盖缘根本未有纲条。所以名数易为盈缩。伏请起自今以后。每年终。各令具本司每年正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日所入钱数。及所用数。分为两状。入来年二月内闻奏。并牒中书门下。其钱如用不尽。须具言用外余若干见在。如用尽。及侵用来年钱。并收阙。并须一一具言。其盐铁使所收。议列具一年都收数。并已支用。及送到左藏库欠钱数。
其所欠亦具监院额缘某事欠未送到。户部出纳。亦约此为例。条制既定。亦绝隐欺。如可施行。望为常典。从之。
宝历二年正月。户部侍郎崔元略奏。准赋役。今内外六品以下官。及京司诸色职掌人。合免课役。请自今以后。应诸司见任官。及准式合蠲免职掌人等。并先于本司陈牒责保。待本司牒到。然后与给符。其前资官。即请于都省陈状。准前勘责事。若不实。准诈伪律论。其孝子顺孙。义夫节妇。及割股奉亲。比来州府免课役。不由所司。今后请应有此色。敕下后。亦须先牒当司。如不承户部文符。其课役不在免限。从之。
开成元年。湖南观察使卢周仁进羡余钱十万贯。户部侍郎归融奏曰。天下一家。何非君土。中外财赋。皆陛下府库也。周仁辄陈小利。妄说异端。言南方火灾。恐成灰烬。进于京国。如徇私恩。臣恐天下仿效。以羡余为名。刻剥生民。其所进钱。请还湖南。代贫户租税。
三年四月敕。户部侍郎两员。自今已后。先授上者。宜令便判钱谷。如带平章事。及判盐铁度支。兼中丞翰林学士。即不在此限。仍为永例。五年三月。户部侍郎崔蠡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