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为举掌。以备凶年。非朕所须。横生赋敛。利人之事。深是可嘉。宜下有司。议立条制。户部尚书韩仲良奏。王公已下。垦田亩纳二升。其粟麦粳稻之属。各依土地。贮之州县。以备凶年。制可之。令窖苫宜以葛蔓为之。
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诏于洛。相。幽。徐。齐。并。秦。蒲等州。置常平仓。
永徽二年闰九月六日敕。义仓据地收税。实是劳烦。宜令率户出粟。上下户五石余各有差。
六年。京东二市置常平仓。以大雨道路不通。京师米贵。
显庆二年十二月三日。京常平仓。置常平署官员。
咸亨元年闰九月六日。置河阳仓。隶司农寺。
三年六月十七日。于洛州柏崖置敖仓。容二十万石。至开元十年九月十一日废。
开元二年九月二十五日敕。天下诸州。今年稍熟。谷价全贱。或虑伤农。常平之法。行之自古。宜令诸州。加时价三两钱籴。不得抑敛。仍交相付领。勿许悬久。蚕麦时熟。谷米必贵。即令减价出粜。豆等堪贮者熟。亦宜准此。以时出入。务在利人。其常平所须钱物。宜令所司支料奏闻。
四年五月二十一日诏。州县义仓。本备饥年赈给。近年以来。每三年一度。以百姓义仓糙米。远送京纳。仍勒百姓私出脚钱。自今以后。更不得以义仓变造。
七年六月敕。关内。陇右。河南。河北五道。及荆。扬。襄。夔。绵。益。彭。蜀。汉。剑。茂等州。并置常平仓。其本上州三千贯。中州二千贯。下州一千贯。每籴具本利与正仓帐同申。
十年九月十五日。废河阳。柏崖。坦县等仓。
十六年十月二日敕。自今岁普熟。谷价至贱。必恐伤农。加钱收籴。以实仓廪。纵逢水旱。不虑阻饥。公私之间。或亦为便。宜令所在以常平本钱。及当处物。各于时价上量加三钱。百姓有粜易者。为收籴。事须两和。不得限数。配籴讫。具所用钱物。及所收籴物数。具申所司。仍令上佐一人专勾当。
二十二年八月九日敕。应给贷粮。本州岛录奏。敕到。三口以下。给米一石。六口以下。给两石。七口以下。给三石。如给粟。准米计折。
二十八年正月敕。诸州水旱。皆待奏报然后赈给。道路悠远。往复淹迟。宜令给讫奏闻。
天宝六载三月二十二日。太府少卿张瑄奏。准四年五月八日。并五载三月十六日敕节文。至贵时贱价出粜。贱时加价收籴。若百姓未办钱物者。任准开元二十八年七月九日敕。量事赊粜。至粟麦熟时。征纳。臣使司商量。且粜旧籴新。不同别用。其赊粜者。至纳钱日。若粟麦杂种等时价甚贱。恐更回易艰辛。诸加价便与折纳。
广德二年正月二十五日。第五琦奏。每州置常平仓及库使。自商量置本钱。随当处米物时价。贱则加价收籴。贵则减价粜卖。
建中元年七月敕。夫常平者。常使谷价如一。大丰不为之减。大俭不为之加。虽遇灾荒。民无菜色。自今已后。忽米价贵时。宜量出官米十万石。麦十万石。每日量付市行人。下价粜货。
三年九月。户部侍郎赵赞上言曰。伏以旧制。置仓储粟。名曰常平。军兴已来。此事寖废。因循未齐。垂三十年。其间或因凶荒流散。馁死相食者。不可胜纪。古者。平准之法。使万室之邑。必有万锺之藏。春以奉耕。夏以奉耘。虽有大贾富家。不得豪夺吾民者。盖谓能行转重之法也。自陛下登极以来。许京城两市置常平。官籴盐米。虽经频年少雨。米价未腾贵。此乃即日明验。实要推而广之。当军兴之时。与承平或异。事须兼储布帛。以备时须。臣今商量。请于两都并江陵东都扬汴苏洪等州府。各置常平轻重本钱。上至百万贯。下至数十万贯。随其所宜。量定多少。唯置斛斗疋段丝麻等。候物贵则减价出卖。物贱则加价收籴。权其轻重。以利疲民。从之。赞于是条奏诸道津要都会之所。皆置吏阅商人财货。计钱每贯税二十文。天下所出竹木茶漆。皆十一税之。以充常平本。时国用稍广。常赋不足。所税亦随得而尽。终不能为常平本。
贞元八年十月敕。诸军镇和籴贮备。共三十三万石。米价之外。更量与优饶。其粟及麦。据米数准折虚价。直委度支。以停减江淮运脚钱充。并支绫绢絁绵。勿令折估。其所籴粟等。委本道节度使监军同勾当。别贮。非承特诏。不得给用。
十四年六月诏。以米价稍贵。令度支出官米十万石。于两街贱粜。其月。以久旱谷贵人流。出太仓粟分给京畿诸县。其年七月。诏赈给京畿麦种三万石。其年九月。以岁饥。出太仓粟三十万出粜。其年十二月。以河南府谷贵人流。令以含嘉仓七万石出粜。
十五年二月。以久旱岁饥。出太仓粟十八万石。于诸县贱粜。
十九年十月。太仓奏。请依六典。置太仓令两员。丞六员。监事十员。支计官驱使官三人。典六人。府史六人。从之。
元和元年正月制。岁时有丰歉。谷价有重轻。将备水旱之虞。在权聚敛之术。应天下州府每年所税地子数内。宜十分取二分。均充常平仓及义仓。仍各逐稳便收贮。以时粜籴。务在救乏赈贷所宜速须闻奏。
三年八月。司农少卿崔酆奏。停太仓丞二员。监事二员。从之。
六年二月制。如闻京畿之内。旧谷已尽。宿麦未登。宜以常平义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