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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与依资改转。未一周年。与同类试官。从之。旧制。使府判官。二周年始许改转。通计三考。谓之得资。与同类试官。今不依旧典。物议非之。
长庆三年三月敕。诸道军府大将。带监察已上官者。三周年与改转。如是加敕。合非时与改者。不在此限。其大将未曾奏官者。即亦仰奏焉。四年二月敕。诸道节度使去任日。宜准元和十五年七月十五日敕处分。其交割状限新人到任后一个月内。分析闻奏。并报中书门下据替限。委中书门下据报状磨勘闻奏。以凭殿最。宝历元年十二月。江西观察使殷侑奏。管内州县官。大半勾当留在京师。职掌当道两税外。又度支米谷。见在官为送纳者。今请下有司。
留放五员。从之。仍敕诸道准此。唐会要卷七十九
 诸使下
  诸使杂录下
太和二年六月。中书门下奏。诸道观察等使。奏请供奉官及见任郎官御史充幕府。贞元长庆已有敕文。近见因循。多不遵守。然酌时议制。事在变通。如或统帅专征。特恩开幕。戎府初建。军幄籍才。事关殊私。别听进止。此外一切请准前后敕文处分。敕旨。宜依。
三年七月敕。诸道进奏官等。旧例多是本道差文武职掌官充。自后遂有奏带正官者。近日又有请兼检校官及宪官者。递相援引。转无章程。自今已后。更有奏请带正官。不得兼检校官及宪官。如准诸道诸军诸使职掌官例。请检校官及兼宪官充。则不得带正员官。其见在进奏官。已有检校官兼宪官者。且听仍旧。至改转时。商量处分。
其年十二月。中书门下奏。伏准五月八日敕节文。诸道诸使奏判官。所奏虽官资相当。并请限曾任正官经六考以上者。比拟监察侍御史。九考以上者。与比拟殿中侍御史。以上节级各加三考。如曾诸色登科。超资授官者。不得在此限。所奏宪官。特置考限。以防侥幸。深合至公。然节文之中。或有未尽。臣等再四商量。如京六品以上清资官。并两府判官。及进士出身。平判入等。诸色登科授官人。不在此限。其在使府及监察已上者。亦任准元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敕节文。
依月限处分。余望准前敕施行。依奏。
四年四月。中书门下奏。自元年以来。频有讨伐。诸道荐送军将。其数渐多。臣等商量。应诸道军将。官至常侍大夫。职兼知兵马使都押衙。功绩显著。本道官职可奖者。即任荐送。其余官职未高。才能可录。所在军镇合驱使。自今后。军官未至常侍大夫。职兼都虞候都知兵马使都押衙者。不在荐送限。但仰本道节度使。看其功绩显著。与改转。职已至高者。检校官兼官。宜与奏改。如有功绩殊异。允合不次超擢者。即任别具事迹闻奏。亦不在便荐送限。
又应诸方镇。或因移易。停罢其使。随从元从军将。只合本道量才驱使。不情愿住者。一任东西。不合更来朝廷。别求侥幸。敕旨。依奏。
其年五月敕。置疏决囚徒使。以清强御史二人为之。应京城诸司见禁囚徒。宜令疏决处分。具轻重闻奏。其月敕。陕虢西去两京非远。唯管一郡。分置廉使。本因艰难。若四方少事。则旧制为便。其都防御观察使额。宜停。所管兵马使。属本州岛防御使。五年十月敕。楼烦监牧。及造水等使。宜共置判官一员。巡官一员。六年十二月敕。陇州防御使。宜准长庆二年九月十八日敕。例置判官一员。其兵马留后判官勒停。九年五月。中书门下奏。准太和七年七月十四日敕。
诸道进奏官。令拣择清慎人充。非因过犯。不得停罢。如方镇自要腹心委寄。任于本道差见任官充。又准太和元年九月十九日敕。不许授别官。今日以后。并请准元和敕处分。如边上无俸料处。只得授近处官。亦不得占江淮好阙。其新进奏官。仍须守职二年后。无败阙。方得奏官。敕旨。依奏。
其年十二月。左仆射合诸道奏。诸节使新授。具巾抹。带器仗。省中参辞兵部尚书侍郎者。伏以军国异容。古今定制。苟不由旧。务祈改常。未闻省合之门。忽入弓刀之器。伏请停罢。如须参谢。任具公服。到本州岛县后。交割兵马。诣实申奏。从之。
开成元年十一月。中书门下奏。准太和十一年七月二十六日敕。诸道节度使下。都押衙。都虞候。约五年以上。方得改转。押衙兵马使。约七年以上。方得改转。三万人以上军兵。每年许奏四人。其序迁合与宪官者。以曾历两任。奏授宾詹者与监察。以次迁序。止于侍御史。其御史中丞以上官。并须因有战功。方得奏请。诸道团练下万人以上军。所奏不得过殿中侍御史。如未有宪官者。不在奏限。万人以下军。不因战功。并不得奏论请。敕旨。依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