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 【疏】议曰:假有盗牛事发,因首铸钱,铸钱之罪得原,盗牛之犯仍坐之类。
即因问所劾之事而别言馀罪者,亦如之。
【疏】议曰:劾者,推鞫之别名。假有已被推鞫,因问,乃更别言馀事,亦得免其馀罪,同“因首重罪”之义。故云“亦如之”。
即遣人代首,若於法得相容隐者为首及相告言者,各听如罪人身自首法;(缘坐之罪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虽捕告,俱同自首例。)
【疏】议曰:遣人代首者,假有甲犯罪,遣乙代首,不限亲疏,但遣代首即是。“若於法得相容隐者”,谓依下条“同居及大功以上亲”等,若部曲、奴婢为主首。“及相告言者”,此还据得容隐者。纵经官司告言,皆同罪人身首之法。其小功、缌麻相隐,既减凡人三等,若其为首,亦得减三等。
【疏】议曰:缘坐之罪者,谓谋反、大逆及谋叛已上道者,并合缘坐。及谋叛以上本服期者,谓非缘坐,若叛未上道、大逆未行之类,虽尊压、出降无服,各依本服期。虽捕告以送官司,俱同罪人自首之法。
其闻首告,被追不赴者,不得原罪。(谓止坐不赴者身。)
【疏】议曰:谓犯罪之人,闻有代首、为首及得相容隐者告言,於法虽复合原,追身不赴,不得免罪。“谓止坐不赴者身”,首告之人及馀应缘坐者,仍依首法。
即自首不实及不尽者,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者,听减一等。(自首赃数不尽者,止计不尽之数科之。)
【疏】议曰:“自首不实”,谓强盗得赃,首云窃盗赃,虽首尽,仍以强盗不得财科罪之类。“及不尽者”,谓枉法取财十五疋,虽首十四疋,馀一疋,是为不尽之罪。称“罪之”者,不在除、免、倍赃、监主加罪、加役流之例。假有人强盗二十疋,自首十疋,馀有十疋不首,本法尚合死罪,为其自有悔心,罪状因首而发,故至死听减一等。
问曰:谋杀凡人,乃云是舅;或谋杀亲舅,复云凡人,姓名是同,舅与凡人状别。如此之类,若为科断?
答曰:谋杀凡人是轻,谋杀舅罪乃重,重罪既得首免,轻罪不可仍加。所首姓名既同,唯止舅与凡人有异,谋杀之罪首尽,舅与凡人状虚,坐是“不应得为从轻”,合笞四十。其谋杀亲舅,乃云凡人者,但谋杀凡人,唯极徒坐;谋杀亲舅,罪乃至流。谋杀虽已首陈,须科“不尽”之罪。三流之坐,准徒四年,谋杀凡人合徒三年,不言是舅,首陈不尽,处徒一年。
又问:一家漏十八口,并有课役,乃首九口,未知合得何罪?
答曰:律定罪名,当条见义。如户内止隐九口,告称隐十八口,推勘九口是实,诬告者不得反坐,以本条隐九口者,罪止徒三年,罪至所止,所诬虽多,不反坐。今首外仍隐九口,当条以“不尽”之罪罪之,仍合处徒三年。
又问:乙私有甲弩,乃首云止有槊一张,轻重不同,若为科处?
答曰:甲弩不首,全罪见在。首槊一张,是别言馀罪。首槊之罪得免,甲弩之罪合科。既自首不实,至死听减一等。
又问:假有监临之官,受财不枉法,赃满三十疋,罪合加役流。其人首云“受所监临”,其赃并尽,合科何罪?
答曰:律云:“以不实不尽之罪罪之,至死听减一等。”但“不枉法”与“受所监临”,得罪虽别,赃已首尽,无财可科,唯有因事、不因事有殊,止从“不应为重”,科杖八十。若枉法取物,首言“受所监临”,赃亦首尽,无财可坐,所枉之罪未首,宜从所枉科之:若枉出入徒、流,自从“故出入徒、流”为罪;如枉出入百杖以下,所枉轻者,从“请求施行”为坐。本以因赃入罪,赃既首讫,不可仍用“至死减一等”之法。
【疏】议曰:假有窃盗十疋,止首五疋,五疋不首,仍徒一年,是名“止计不尽之数科之”。“科之”之义,是复上文,亦与“罪之”之义不殊。不尽赃多,至死者减一等。
其知人欲告及亡叛而自首者,减罪二等坐之;
【疏】议曰:犯罪之徒,知人欲告及案问欲举而自首陈;及逃亡之人,并叛已上道,此类事发归首者:各得减罪二等坐之。
即亡叛者虽不自首,能还归本所者,亦同。
【疏】议曰:“虽不自首”,谓不经官司首陈。“能还归本所者”,谓归初逃叛之所,亦同自首之法,减罪二等坐之。若本所移改,还归移改之所,亦同。
其於人损伤,(因犯杀伤而自首者,得免所因之罪,仍从故杀伤法。本应过失者,听从本。)
【疏】议曰:损,谓损人身体。伤,谓见血为伤。虽部曲、奴婢伤损,亦同良人例。
【疏】议曰:假有因盗故杀伤人,或过失杀伤财主而自首者,盗罪得免,故杀伤罪仍科。若过失杀伤,仍从过失本法。故云“本应过失听从本”。
於物不可备偿,(本物见在首者,听同免法。)
【疏】议曰:称“物”者,谓宝英符节、制书、官文书、甲弩、旌旗、幡帜、禁兵器及禁书之类,私家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