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还,或本物已费,别将新物相替,如此悔过,得免罪否?
答曰:若以本物还,得免计赃为罪,仍依“盗不得财”科之。若其非官本物,更以新物替之,虽复私自陪备,贸易之罪仍在。
40.同职犯公坐
诸同职犯公坐者,长官为一等,通判官为一等,判官为一等,主典为一等,(各以所由为首;若通判官以上异判有失者,止坐异判以上之官。)
【疏】议曰:同职者,谓连署之官。“公坐”,谓无私曲。假如大理寺断事有违,即大卿是长官,少卿及正是通判官,丞是判官,府史是主典,是为四等。各以所由为首者,若主典检请有失,即主典为首,丞为第二从,少卿、二正为第三从,大卿为第四从,即主簿、录事亦为第四从;若由丞判断有失,以丞为首,少卿、二正为第二从,大卿为第三从,典为第四从,主簿、录事当同第四从。
【疏】议曰:假如一正异丞所判有失,又有一正复同判,即二正同为首罪。若一正先依丞判,一正始作异同,异同者自为首科,同丞者便即无罪。假如丞断合理,一正异断有乖,後正直云“依判”,即同前正之罪,若云“依丞判”者,後正无辜。二卿异同,亦各准此。其通判官以上,异同失理,应连坐者,唯长官及检勾官得罪,以下并不坐。通判官以下有失,或中间一是一非,但长官判从正法,馀者悉皆免罪。内外诸司皆准此。
问曰:假有判官处断乖失,通判官异同得理,长官不依通判官断,还同判官,各有何罪?
答曰:案若申覆,唯通判官一人合理,即上下俱得免科。如其当处断讫施行,即乖失者依法得罪。唯通判、长官合理,馀悉不论。
其阙无所承之官,亦依此四等官为法。即无四等官者,止准见官为罪。
【疏】议曰:四等之内,但有阙官,虽一人处断乖失,亦作四等为坐。假如大理卿,或丞、正一人见在,判有乖失,判者自当首罪,勾官仍同四等下从。“即无四等官者”,为关、戍之类,无通判官,关丞即至关令,并主典,唯有三等。假有典检请有失,丞为第二从,令为第三从,录事同为第三从。下州、县市令唯与典二人,此等止准见官二等之罪。
若同职有私,连坐之官不知情者,以失论。
【疏】议曰:“同职”,谓连判之官及典。“有私”,故违正理。馀官连判不知挟私情者,以失论。假有人犯徒一年,判官曲理断免,馀官不觉,自依失出之法,有私者为首,不觉者为从,仍为四等科之,失出减五等,失入减三等之类。自馀与夺之事,失者减三等。及云“以失论”之类,各从本条。
问曰:有主典增减文案,诈欺取赃五疋,判官不觉,依增减状判讫。未知判官於诈欺赃失减,唯复於增减官文书失减?
答曰:但依律得罪,皆从所判为坐。取赃事在案外,增减文案见行,止从增减科之,不可从赃而科。
又问:判官、主典有私,故出流罪,通判及长官不知情,若为科首从之罪?
答曰:假令主典为首,还合流坐;判官为从,合徒三年。不知情者,从公坐失法,公坐既有四等,通判官第三从论,减典二等,又失出减五等,从流减七等,合杖九十;长官又减一等,合杖八十。其有放而还获,及本应例减,仍各依本法。
即馀官及上官案省不觉者,各递减一等;下官不觉者,又递减一等。亦各以所由为首。(减,谓首减首,从减从。)
【疏】议曰:馀官者,谓比州、比县及省内比司,并诸府、寺、监不相管隶者。上官者,在京诸司向省台及诸州向尚书省,诸县向州之类。如州上文书向尚书省,有错失,省司不觉者,省司所由之首,减州所由首一等,同职递为四等法首从减之。其馀官不觉,亦准此。若省司下符向州错失,州司不觉,州司所由首减省司所由首二等,同职递为四等首从法减之。
检、勾之官,同下从之罪。
【疏】议曰:检者,谓发辰检稽失,诸司录事之类。勾者,署名勾讫,录事参军之类。皆同下从:若有四等官,同四等从;有三等官,同三等从;有二等官,同二等从。其无检、勾之官者,虽判官发辰勾稽,若有乖失,自於判处得罪,不入勾、检之坐。
应奏之事,有失勘读及省审之官不正者,减下从一等。
【疏】议曰:尚书省应奏之事,须缘门下者,以状牒门下省,准式依令,先门下录事勘,给事中读,黄门侍郎省,侍中审。有乖失者,依法正,牒省司。若实有乖失,不正者,录事以上,减省下从一等。既无递减之文,即侍中以下,同减一等。律以既减下从,得罪最轻,若更递减,馀多无坐,正之法,唯在录事以上,故所掌主典,律无罪名。
若辞状隐伏,无以验知者,勿论。
【疏】议曰:辞状隐伏者,谓脱错文字,增减事情,辞状隐微,案覆难觉者。自馀官以下,案省不觉,并得免罪,故云“勿论”。
41.公事失错自觉举
诸公事失错,自觉举者,原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