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赎者,直取五疋利,徒一年真役为重。
罪法不等者,则以重法并满轻法。(罪法等者,谓若贸易官物,计其等准盗论,计所利以盗论之类。罪法不等者,谓若请官器仗,以亡失并从毁伤,以考校不实并从失不实之类。)
【疏】议曰:假有官司,非法擅赋敛於一家,得绢五十疋:四十五疋入官,坐赃论,合徒二年半;五疋入私,以枉法论,亦合徒二年半。即以入私五疋,累於入官者,为五十疋,坐赃致罪,处徒三年。
【疏】议曰:贸易官物,已从上解。或有判事枉法後,受绢十疋,五疋先许,是真枉法;五疋先未许,得枉法後然始总送,更有如此等事,并合累论。故云“之类”。
【疏】议曰:谓军防之所,请官器仗,假有一千事,亡失二百事,合杖八十;毁伤四百事,亦合杖八十。故《杂律》云:“请官器仗,以十分论,亡失二分,毁伤四分,各杖八十;亡失三分,毁伤六分,各杖一百。”今以亡失二百事,累於毁伤四百事,同毁伤六分之罪,合杖一百。
【疏】议曰:《职制律》:“贡举非其人,一人徒一年,二人加一等,罪止徒三年。若考校不实,减一等。失者,各减三等。”假有考校九人,二人故不实,合科杖一百;七人失不实,亦合科杖一百。须以故不实二人,并从失不实七人之上,为九人失不实,合徒一年。又,《户婚律》:“脱口以免课役,一口徒一年,二口加一等,罪止徒三年。其漏无课役口,四口为一口。”假令脱有课役二口,合徒一年;漏无课役十口,亦合徒一年。须以有课役二口,并於无课役十口之上,为无课役十二口,处徒一年半之类。
累并不加重者,止从重。
【疏】议曰:假有以私物五疋,贸易官物直九疋,五疋准盗,合徒一年;计所利四疋,合杖九十。“罪法等者则累论”,以四疋累於五疋上,总为九疋,不加一年徒坐,止从准盗,处徒一年。并者,如前器仗,亡失一分,毁伤二分,俱合杖六十。以亡失一分,并毁伤二分之上,止是三分,未满四分,不合加罪,止从亡失一分之类。
其应除、免、倍、没、备偿、罪止者,各尽本法。
【疏】议曰:假有八品官,枉法受财五疋,徒二年半;不枉法受财十二疋,亦徒二年半;窃盗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监临受财三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又诈欺取财二十四疋,亦徒二年半;又坐赃四十九疋,亦徒二年半:倍得七十六疋二丈。又请槊十张,亡失一张,合杖六十。其赃总累为坐赃五十疋,合徒三年,馀赃罪止不加。据枉法,合除名;不枉法,合免官;盗者,倍备,枉法、不枉法、受所监临及坐赃等,并没官;亡失官槊,备偿;坐赃,罪止徒三年之类。如有二罪以上俱发者,即先以重罪官当,仍依例除、免,不得将为二罪唯从重论。
46.同居相为隐
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
【疏】议曰:“同居”,谓同财共居,不限籍之同异,虽无服者,并是。“若大功以上亲”,各依本服。“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服虽轻,论情重。故有罪者并相为隐,反报俱隐。此等外祖不及曾、高,外孙不及曾、玄也。
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
【疏】议曰:部曲、奴婢,主不为隐,听为主隐。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即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亦不坐。
【疏】议曰:假有铸钱及盗之类,事须掩摄追收,遂“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谓报罪人所掩摄之事,令得隐避逃亡。为通相隐,故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疏】议曰:小功、缌麻,假有死罪隐藏,据凡人唯减一等,小功、缌麻又减凡人三等,总减四等,犹徒二年。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疏】议曰:谓谋反、谋大逆、谋叛,此等三事,并不得相隐,故不用相隐之律,各从本条科断。
问曰:“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若有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亦得减罪以否?
答曰:漏露其事及レ语消息,上文大功以上共相容隐义同,其於小功以下理亦不别。律恐烦文,故举相隐为例,亦减凡人三等。
47.官户部曲官私奴婢有犯
诸官户、部曲、(称部曲者,部曲妻及客女亦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无正文者,各准良人。)
【疏】议曰:官户隶属司农,州、县元无户贯。部曲,谓私家所有。其妻,通娶良人;客女,奴婢为之,部曲之女亦是:犯罪皆与官户、部曲同。官私奴婢有犯,本条有正文者,谓犯主及殴良人之类,各从正条。其“本条无正文”,谓阑入、越度及本色相犯,并诅詈祖父母、父母、兄姊之类,各准良人之法。
若犯流、徒者,加杖,免居作。
【疏】议曰:犯徒者,准无兼丁例加杖:徒一年,加杖一百二十;一等加二十,徒三年加杖二百。准犯三流,亦止杖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