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徒二年半,持仗者流二千里。“其宫内诸门,不立籍禁”,谓肃章、虔化等门,而得通内,而辄阑入者,并得绞罪。若有仗卫,亦同殿门法。
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迷误者,上请。)
【疏】议曰:谓持仗入上ト及通内诸门,并不持仗而至御在所者,各斩。迷误,谓非故阑入者,上请听敕。
即应入上ト内,但仗不入而持寸刃入者,亦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上ト内者,谓奉敕唤仗,随仗引入者,得带刀子之属。若仗不在内而持寸刃入者,即以阑入论。若非兵器、杵棒之属,止得绞刑;持仗者,斩。
仗虽入,不应带横刀而带入者,减二等。
【疏】议曰:仗虽入上ト内,不应带横刀而辄带入者,减罪二等,合徒三年。
即阑入御膳所者,流三千里。入禁苑者,徒一年。
【疏】议曰:御膳所,谓供御造食之处,其门亦禁。不应入而入者,流三千里。阑入禁苑者,徒一年。禁苑,谓御苑,其门有籍禁。御膳以下阑入,虽即持杖及越垣,罪亦不加。
60.阑入逾阈为限
诸阑入者,以逾阈为限。至阈未逾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阈者,谓门限。阑入之人,行至门限未逾过,若至宫门,得杖八十。宫内人不应入殿门,至殿门阈未逾者,杖九十。殿内宿卫人至上ト阈未逾者,杖一百。
其越殿垣者,绞;宫垣,流三千里;皇城,减宫垣一等;京城,又减一等。
【疏】议曰:越过殿垣者,无问出入,俱至绞刑。宫垣,流三千里。皇城,谓朱雀等门之垣,合徒三年。京城,谓明德等门之垣,又减一等,合徒二年半。
61.宫殿门无籍冒名人
诸於宫殿门无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入宫殿,在京诸司皆有籍。其无籍应入者,皆引入。其无籍,不得人引,而诈言有籍及冒承人名而入者,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
守卫不知冒名情,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
【疏】议曰:守卫,谓持时专当,亲主籍者。应入者,唱名始过。不知冒名情者,不识其人,无心私许,宫门,杖八十;殿门以内,递加一等。但云“不知冒情”,不云“不知无籍诈入”者,但冒承人名,有所凭据,人难识尽,是故罪轻。无籍而入者,准“阑入不觉故纵”法。
62.宿卫冒名相代
诸宿卫者,以非应宿卫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流三千里;殿内,绞。
【疏】议曰:宿卫者,谓大将军以下、卫士以上,以次当上,宿卫宫殿。上番之日,皆据籍书。若“以非应宿卫人”,谓非诸卫大将军、军人以外,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入宫内,并流三千里;殿内,并绞。
若以应宿卫人谓已下直者。自代及代之者,各以阑入论。
【疏】议曰:应宿卫人,谓诸卫所管应入宫殿上番者。注云“谓已下直者”,未当上番人之色,自代及代之者,彼此各以阑入罪论。阑入之罪,一准上法。
主司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主司,谓应判遣及亲监当之官。馀条主司准此。)
【疏】议曰:主司,谓折冲府及诸卫判兵之官。不觉人冒名自代及代之者,减所犯人罪二等;若知相代之情而听行者,各与同罪。若冒代之事从府而来,即以府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从坐;卫官不觉,递减府官一等。如相冒之罪由卫,即以卫官所由为首,馀官节级为罪;府司不坐。及亲监当之官者,诸卫当上人兵,各有本部主帅,虽从别团配隶,亦是监当之限。馀条主司准此者,谓一部律内,但言主司,并不觉减二等,知而听行与同罪。
63.因事入宫辄宿
诸因事得入宫殿而辄宿及容止者,各减阑入二等。
【疏】议曰:因事得入宫殿者,谓朝参、辞见、迎输、造作之类。不合宿者而辄宿,及容止所宿之人,各减阑入罪二等:在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一年半。
即将领人入宫殿内,有所迎输、造作,门司未受文牒而听入及人数有剩者,各以阑入论;至死者加役流。
【疏】议曰:将领人入宫殿,有所迎出;有所输送,“造作”,谓宫内营造:门司皆须得牒,然後听入。若未受文牒而辄听入,及所入人数有剩者,门司各以阑入论。若入上ト内及御在所,应至死者,门司各加役流。
将领主司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入者知,又减五等;不知者,不坐。
【疏】议曰:将领主司,谓领人迎输、造作。知门司未受文牒及人数有剩,而领入者,各减阑入罪一等:宫内,徒一年半;殿内,徒二年;入上ト内及至御在所,流三千里。“入者知,又减五等”,称“又”者,谓减将领者罪五等。不知情入者,不坐。
问曰:“将领主司知者,减阑入罪一等。”不言不知。若有不知而领入者,合得何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