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药”,谓合和为药,堪服饵者。若有毒性,虽不合和,亦为“杂药”。
108.百官外膳犯食禁
诸外膳,谓供百官。犯食禁者,供膳杖七十。若秽恶之物在食饮中及简择不净者,笞五十。误者,各减二等。
【疏】议曰:百官常食以上,皆官厨所营,名为“外膳”,故注云“谓供百官”。“犯食禁者”,食禁已上解讫,若有犯者,所由供膳杖七十。“秽恶之物”,谓不净物之类在食饮中,及简择有不净,其所由者,得笞五十。若有误失者,各减二等:误犯食禁者,笞五十;误简不净,笞三十。
109.漏泄大事
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大事,谓潜谋讨袭及收捕谋叛之类。)
【疏】议曰:依《斗讼律》:“知谋反及大逆者,密告随近官司。”其知谋反、大逆、谋叛,皆合密告,或掩袭寇贼,此等是“大事应密”,不合人知。辄漏泄者,绞。注云“大事,谓潜谋讨袭”者,讨谓命将誓师,潜谋征讨;袭谓不声锺鼓,掩其不备者。既有潜谋讨袭之事及收捕反、逆之徒,故云“谋叛之类”。
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於蕃国使者,加一等。仍以初传者为首,传至者为从。即转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勿论。
【疏】议曰:“非大事应密”,谓依令“仰观见风云气色有异,密封奏闻”之类。有漏泄者,是非大事应密,合徒一年半。国家之事,不欲蕃国闻知,若漏泄於蕃国使者,加一等,合徒二年。其大事,纵漏泄於蕃国使,亦不加至斩。漏泄之事,“以初传者为首”,首谓初漏泄者。“传至者为从”,谓传至罪人及蕃使者。其间展转相传大事者,杖八十。“非大事者,勿论”,非大事,虽应密,而转传之人并不坐。
110.私有玄象器物
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违者徒二年。私习天文者亦同。其纬、候及《论语谶》,不在禁限。
【疏】议曰:玄象者,玄,天也,谓象天为器具,以经星之文及日月所行之道,转之以观时变。易曰:“玄象著明,莫大於日月。故天垂象,圣人则之。”《尚书》云:“在璇玑玉衡,以齐七政。”天文者,《史记天官书》云天文,日月、五星、二十八宿等,故《易》曰:“仰则观於天文。”图书者,“河出图,洛出书”是也。谶书者,先代圣贤所记未来徵祥之书。兵书,谓《太公六韬》、《黄石公三略》之类。七曜历,谓日、月、五星之历。《太一》、《雷公式》者,并是式名,以占吉凶者。私家皆不得有,违者,徒二年。若将传用,言涉不顺者,自从“造ビ言”之法。“私习天文者”,谓非自有书,转相习学者,亦得二年徒坐。纬、候及谶者,《五经纬》、《尚书中候》、《论语谶》,并不在禁限。
111.稽缓制书官文书
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讠誊制、敕、符、移之类皆是。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
【疏】议曰:制书,在令无有程限,成案皆云“即日行下”,称即日者,谓百刻内也。写程:“通计符、移、关、牒,满二百纸以下,给二日程;过此以外,每二百纸以下,加一日程。所加多者,总不得过五日。其赦书,计纸虽多,不得过三日。军务急速,皆当日并了。”成案及计纸程外仍停者,是为“稽缓”,一日笞五十。注云“讠誊制、敕、符、移之类”,谓奉正制、敕,更讠誊已出,符、移、关、解、刺、牒皆是,故言“之类”。一日加一等,计六日杖一百,十日徒一年,即是罪止。
其官文书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疏】议曰:“官文书”,谓在曹常行,非制、敕、奏抄者。依令:“小事五日程,中事十日程,大事二十日程,徒以上狱案辩定须断者三十日程。其通判及勾经三人以下者,给一日程;经四人以上,给二日程;大事各加一日程。若有机速,不在此例。”机速,谓军机急速,不必要准案程。应了不了,亦准稽程法。除此之外,皆准事。稽程者,一日笞十,三日加一等,罪止杖八十。
112.被制书施行有违
诸被制书,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失错者,杖一百。(失错,谓失其旨。)
【疏】议曰:“被制书”,谓奉制。有所施行而违者,徒二年。若非故违而失错旨意者,杖一百。
问曰:条云“被制书施行而违者徒二年”,未知敕及奏抄得罪同否?
答曰:上条“稽缓制书”。
113.受制忘误
诸受制忘误及写制书误者,事若未失,笞五十;已失,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
【疏】议曰:谓承制之人,忘误其事及写制书脱剩文字,并文字错失。事若未失者,谓未失制书之意,合笞五十。“已失”,谓已失事意而施行,合杖七十。“转受者减一等”,若宣制忘误及写制失错,转受者虽自错误,为非亲承制敕,故减一等:未失其事,合笞四十;事若已失,合杖六十。故云“转受者减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