谓妻所生者。馀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亦各以奸论。
【疏】议曰:外姻有服属者,谓外祖父母、舅、姨、妻之父母。此等若作婚姻者,是名“尊卑共为婚姻”。“及娶同母异父姊妹,若妻前夫之女者”,注云“谓妻所生者”,谓前夫之女,後夫娶之,是妻所生者。如其非妻所生,自从本法。“馀条称前夫之女者,准此”,据《杂律》“奸妻前夫之女”,亦据妻所生者,故云“亦准此”。各以奸论。其外姻虽有服,非尊卑者为婚,不禁。
其父母之姑、舅、两姨姊妹及姨、若堂姨,母之姑、堂姑,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女婿姊妹,并不得为婚姻,违者各杖一百。并离之。
【疏】议曰:“父母姑、舅、两姨姊妹”,於身无服,乃是父母缌麻,据身是尊,故不合娶。“及姨”,又是父母小功尊;“若堂姨”,虽於父母无服,亦是尊属;“母之姑、堂姑”,并是母之小功以上尊;“己之堂姨及再从姨、堂外甥女”,亦谓堂姊妹所生者,“女婿姊妹”,於身虽并无服,据理不可为婚:并为尊卑混乱,人伦失序。违此为婚者,各杖一百。自“同姓为婚”以下,虽会赦,各离之。
183.尝为袒免妻而嫁娶
诸尝为袒免亲之妻,而嫁娶者,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妾,各减二等。并离之。
【疏】议曰:高祖亲兄弟,曾祖堂兄弟,祖再从兄弟,父三从兄弟,身四从兄弟、三从侄、再从侄孙,并缌麻绝服之外,即是“袒免”。既同五代之祖,服制尚异他人,故尝为袒免亲之妻,不合复相嫁娶。辄嫁娶者,男女各杖一百。“缌麻及舅甥妻”,谓同姓缌麻之妻及为舅妻,若外甥妻,而更相嫁娶者,其夫尊卑有服,嫁娶各徒一年。“小功以上,以奸论”,小功之亲,多是本族,其外姻小功者,唯有外祖父母。若有嫁娶,一同奸法。若经作袒免亲妾者,各杖八十;缌麻亲及舅甥妾,各杖九十;小功以上,各减奸罪二等:故云“妾各减二等”。并离之。奸妾,本条减妻一等,此条“以奸论,妾减二等”,即是娶妾者累减三等。称以奸论者,并依奸法。小功之妻,若寡在夫家而嫁娶者,各依奸小功以上妻法。其被放出,或改他人,即於前夫服义并绝,奸者,依律止是凡奸;若其嫁娶,亦同凡奸之坐。又,称妾者,据元是袒免以上亲之妾而娶者,得减二等。若是前人之妻,今娶为妾,止依娶妻之罪,不得以妾减之。如为前人之妾,今娶为妻,亦依娶妾之罪。
184.夫丧守志而强嫁
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疏】议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父母、父母得夺而嫁之。“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谓大功以下,而辄强嫁之者,合徒一年。“期亲嫁者”,谓伯叔父母、姑、兄弟、姊妹及侄,而强嫁之者,减二等,杖九十。各离之。女追归前家,娶者不坐。
185.娶逃亡妇女
诸娶逃亡妇女为妻妾,知情者与同罪,至死者减一等。离之。即无夫,会恩免罪者,不离。
【疏】议曰:妇女犯罪逃亡,有人娶为妻妾,若知其逃亡而娶,流罪以下,并与同科;唯妇人本犯死罪而娶者,流三千里。仍离之。即逃亡妇女无夫,又会恩赦得免罪者,不合从离。其不知情而娶,准律无罪,若无夫,即听不离。
186.监临娶所监临女
诸监临之官,娶所监临女为妾者,杖一百;若为亲属娶者,亦如之。其在官非监临者,减一等。女家不坐。
【疏】议曰:“监临之官”,谓职当临统案验者,娶所部人女为妾者,杖一百。为亲属娶者,亦合杖一百。亲属,谓本服缌麻以上亲及大功以上婚姻之家。既是监临之官为娶,亲属不坐。若亲属与监临官同情强娶,或恐喝娶者,即以本律首从科之,皆以监临为首,娶者为从。“其在官非监临者”,谓在所部任官而职非统摄案验,而娶所部之女及与亲属娶之,各减监临官一等。女家,并不合坐。其职非统摄,临时监主而娶者,亦同。仍各离之。
即枉法娶人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行求者,各减二等。各离之。
【疏】议曰:有事之人,或妻若妾,而求监临官司曲法判事,娶其妻妾及女者,以奸论加二等。其娶者有亲属,应加罪者,各依本法,仍加监临奸罪二等。“为亲属娶者,亦同”,皆同自娶之坐。“行求者,各减二等”,其以妻妾及女行求,嫁与监临官司,得罪减监临二等。亲属知行求枉法,而娶人妻妾及女者,自依本法为从坐。仍各离之者,谓夫自嫁妻妾及女,与枉法官人,两俱离之。妻妾及女理不自由,故并不坐。
187.和娶人妻
诸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妾,减二等。各离之。即夫自嫁者,亦同。仍两离之。
【疏】议曰:和娶人妻及嫁之者,各徒二年。若和嫁娶妾,减二等,徒一年。“各离之”,谓妻妾俱离。“即夫自嫁者亦同”,谓同嫁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