亏者、俱问罪革职
一凡由将军歷陞千百户、犯该徒罪以上、行止有亏者、革去见任、冠带閒住
一凡各卫所舍人、舍餘、总小旗、犯该笞杖罪名、有力运炭纳米等项外、或令纳钞、无力的决。其操备舍餘勇士人等犯前罪者、有力俱令纳钞、若无力纳钞、亦的决发落
一舍餘军民人等、遇例纳授都指挥等官、犯罪径自提问。干碍行止、革去冠带
一锦衣卫总小旗、并将军校尉、犯该一应姦盗、抢夺誆骗、恐吓求索、枉法不枉法等项罪名、但係行止有亏者、俱各调卫、总小旗仍充原役。将军校尉各充军。其户内人丁有犯、不在此例
一凡锦衣卫旗校军士、在逃一年之内者、听其首告、初犯復役。再犯调卫充军。其有侵欺拐骗、及為事避难等弊、各从重科断。若一年之内、曾经造册清勾者、不准首补、另勾户丁补役

皇陵户、
皇陵卫军、旗手卫军、与守卫上直操备官旗舍餘、将军校尉、勇士力士、运粮、驾送黄马快船官旗、犯笞杖罪、俱令纳钞
一养象军奴、犯该杂犯死罪、无力做工、徒流罪、决杖一百、俱住支月粮、各照年限、常川养象。满日、仍旧食粮养象。笞杖的决
一沿边沿海旗军捨餘、犯该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俱送总兵官处查拨缺人墩臺守哨、年限满日疏放。若总兵官截杀等项不在、就行本处巡抚巡按、或分巡官、一体查拨、仍行总兵官处知会。其别项徒罪以上者、有力纳米等项。无力巡哨
一凡军职犯该立功、如有力者、许纳米、每年一十石、边方准折杂粮一十五石、完日免立功、发回原卫所閒住。待年限满日、方许带俸一凡应解军丁、除真犯死罪外。若犯监守常人盗、窃盗、掏摸、抢夺、至徒罪以上者、牢固钉解该卫收伍、转发守哨、年限满日著役。其犯别项徒罪以上、俱止杖一百、解发著役

犯罪得累减

凡一人犯罪应减者、若為从减、 【谓共犯罪、以造意者為首。随从者减一等】 自首减、 【谓犯法知人欲告而自首者、听减二等】 故失减、 【谓吏典故出人罪、放而还获、止减一等。首领官不知情、以失论。失出、减五等、比吏典又减一等、通减七等】 公罪递减之类、 【谓同僚犯公罪、失於人者、吏典减三等。若未决放、又减一等、通减四等。首领官减五等、佐贰官减六等、长官减七等之类】 并得累减 【如此之类、俱得累减科罪】

以理去官

凡任满得代、改除致仕等官、与见任同。 【谓不应犯罪而解任者、若沙汰冗员、裁革衙门之类、虽為事解任降等、不追誥命者、并与见任同】 封赠官、与正官同。其妇人犯夫、及义绝者、得与其子之官品同。 【谓妇人虽与夫家义绝、及夫在被出、其子有官者、得与子之官品同。為母子无绝道、故也】 犯罪者、并依职官犯罪律拟断

无官犯罪

凡无官犯罪有官事发、公罪亦得收赎纪录
○卑官犯罪、迁官事发、在任犯罪、去任事发、犯公罪、笞以下、勿论。杖以上、纪录通考。為事黜革、笞杖以上、皆勿论。若事干埋没钱粮、遗失官物、罪虽纪录勿论、事须追究明白。但犯一应私罪、并论如律 【迁官者、谓改除、及差委权摄、邻近官司。得代。去任者、谓考满丁忧致仕之类】 其吏典有犯公私罪名、亦依上拟断
一捨人捨余、无官犯罪、有官事发、若犯该杂犯死罪、运炭纳米等项、完日还职、仍发原卫所带俸差操。若犯该流罪减至杖一百、徒三年者、俱令运炭纳米等项还职、原管事者、照旧管事。原带俸者、照旧带俸。其犯该窃盗、掏摸、盗官畜產、白昼抢夺、及一应奸罪、行止有亏、败伦伤化者、俱问革、随本卫所捨余食粮差操

除名当差

凡职官犯罪、罢职不叙、追夺除名者、官爵皆除。僧道犯罪、曾经决罚者、并令还俗。军民匠灶、各从本色、发还原籍当差

流囚家属

凡犯流者、妻妾从之、父祖子孙、欲随者听。迁徙安置人家口、亦准此。若流徙人身死、家口虽经附籍、愿还乡者放还。其谋反逆叛、及造畜蛊毒、若採生拆割人、杀一家三人、会赦犹流者、家口不在听还之律

常赦所不原

凡犯十恶、杀人、盗係官财物、及强盗、窃盗、放火、发塚、受枉法不枉法赃、诈偽、犯姦、略人略卖、和诱人口、若姦党、及谗言左使杀人、故出入人罪、若知情故纵、听行藏匿引送、说事过钱之类、一应真犯、虽会赦并不原宥。 【谓故意犯事得罪者、虽会赦、皆不免罪】 其过误犯罪、 【谓过失杀伤人、失火、及误毁遗失官物之类】 及因人连累致罪、 【谓因别人犯罪连累以得罪者、如人犯罪、失觉察、关防、鈐束、及干连听使之类】 若官史有犯公罪、 【谓官吏人等、因公事得罪、及失出入人罪、若文书迟错之类】 并从赦原。 【谓会赦皆得免罪】 其赦书临时定罪名特免、 【谓赦书不言常赦所不原、临时定立罪名宽宥者。特从赦原】 及减降从轻者、 【谓降死从流、流从徒、徒从杖之类】 不在此限 【谓皆不在常赦所不原之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