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胁迫不从,断指而死,故旌之。
九月二十九日,淄州言:「学生张祁状,父受八岁、叔满三岁亡失祖父晟,受与祖母孀居,自后祖母继亡,受幼孤立,义居到今,五十余年。乞依王权义居体例给赐,旌表门闾。」诏张祁本家特赐旌表门闾。
十月三日,淄州言:「淄川县税户赵唐〔兄〕弟五人,自元佑间父母亡殁,居丧尽礼,服阕之后,誓不分居,到今二十余年。其家六十余口,聚于一门,兄友弟恭,长慈少谨。虽义居年深,长幼无异言,上下同一心。缘此孝义,家资数倍。然一户内累经重难差役,诸子争相为先,乞立义门。」诏赵唐特赐旌表门闾。
七年正月十二日,翰林学士许光凝言:「臣前知河阳日,伏见故大理寺丞陈芳家同居三百年,一门十四世,无异籍之亲,实圣朝美事。」诏陈芳旌表门闾。
五月二十八日,郓州言平阴县民杨屺四世同居,乡党高其义,诏旌表门闾。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八日,兴仁府言民宋端营产赡兄,义节显著,诏旌表门闾。
四年五月三十日,开封尹王革言:「陈留县民杨珪母亡庐墓,后因屋仆,出无所损,众谓孝感。封丘县民李从善与弟文、元昌析居,后文贫乏,从善、元昌复以财产同居。故孟京杰妻王氏年二十二寡居,男始四岁,父

母俾再适,王氏剪发自誓,邻里不识面,节义卓然。乞并赐褒显。」诏杨珪、李从善旌表门闾,王氏特封孺人。
五年二月十八日,诏越州女子汤氏特封孺人,赐帛十匹。以守臣言其节操正洁,强暴不能侵陵,故旌之。
七年正月二十九日,提举京东东路常平刘敏才言:「巡历至莱州胶水县,访闻得本县百姓安平幼失父母,长能迁葬,受顾得钱充食用之费,躬自负土为坟。二十六岁至今不已,独自庵居守坟;兼亲戚无子孙者亦与安葬。其纯孝卓行,出于至诚,伏望优宠,激劝风俗。」诏安平支赐绢十匹。
十一月十九日南郊制:「如有曾被旌表门闾者,仍依式建立,以示激劝。应天下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委所在长(史)[吏]常加存恤,事状显著者具名奏闻。」
高宗建炎三年四月八日赦:「应忠臣、孝子坟墓所在,仰州县检照图经验实,量加封护,不得侵损。如有曾被旌表门闾者,仍依式建立,以示激劝。」
十一月三日德音:「应天下义夫、节妇、孝子、顺孙,委所在长吏常加存恤,事状显著者具名闻奏。」
绍兴元年十月十四日,诏:「宝文阁待制、〔知〕广州林遹,当苗傅、刘正彦作过之时,首先致仕,可除龙图阁直学士以宠其节。」
五年九月十七日,常州奏:「垂庆乡民潘念八取肝救父,致疾痊损,乞加旌赏,以敦风化。」诏赐绢五匹、米五斗、面五斗、酒一斗,仍令本县常切存恤。
十月二十六日,杨珪母太宜人郭氏特赠郡夫人。郭

氏在伪齐,独令男珪归正,不从伪命,拘留伪地,死于国事,忠义可嘉,故有是命。
七年五月二十二日,南平军奏:「据隆化县化咸乡民户言,税户罗纪妻李氏在姑王氏坟侧结茅诵经,日负土积坟者三,昼夜号泣,孝道彰闻,远近钦欬,乞赐旌赏,以崇风化。」诏令本军量赐粟帛,仍常切存恤。
九年五月二十一日,处州言:「青田县柔远乡民梅仲真死,其孙元眉方七岁,哭泣无时,每夜常抱棺木睡,不嗜肉味。逮至出葬,元眉即随丧往葬所。将盖棺间,元眉哭之恸,即跳身入椁内,凡送丧人无不惊骇。及葬毕,亲客俱散,元眉伏地不归。是夜半,即有 鹊喜噪,忽见祥光遍照冢所。童子孝行尤异,乞加旌赏。」诏令本州岛量赐粟帛。
六月八日,诏盛修己特赠武翼郎、合门宣赞舍人,令本州岛守臣封表其墓,仍送史馆。修己建炎三年十月以保义郎权通判宿州,拒贼不屈,遇害。因州民请而有是命。
八月二十九日,诏赐成州同谷县民赵清臣旌表门闾。以成州言:「清臣事父母至孝,事兄嫂至谨。母病则刲股以进,兄亡则恤孤甚恩。加耕以救贫乏,出谷以助军须,而其长子廷产、次子和皆孝弟异常。」故有是命。
九月四日,签书枢密院事楼照言:「臣入陕西采问节义之士,有原州通判米璞,当刘豫僣窃、 伪争进之日,杜门谢病,终不受污,关陕之人见璞则知有朝廷。前知陇州刘化源建炎间守陇州,城既陷,

,隐民间十年,卒不屈辱以归。前博州签判刘长孺,当刘豫僣逆初萌之日,尝致书于豫,劝其转祸为福。豫毁除告命囚之,而日后复起之以官,终不屈。三人皆老病,乞并特除宫观差遣,仍与进官,庶几激励风俗。及有阴 ,陷隔以来守节不仕,已具奏乞差充凤翔府教授,欲乞更赐褒擢。」从之。 虏使人守视之,不得死。驱入河北贩卖蔬
十年五月一日,诏以达州文学睦升为修职郎,令本路帅司与升等差遣。耀州言升不仕金国、伪齐,故命之。
十三日,臣僚言:「乞仿汉及国朝故事,诏诸路州县长吏精加察举所部内有孝行殊异、卓然为众推(朕)[服]者,皆以名闻。士人擢用,民庶表其门闾,厚加赐予,以旌别之。或有其人而不举,或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