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十九万三百余人;西路五百七十九都保,十五万七百余人;南路四百七十一都保,十二万三千二百余人;北路五百六十二都保,十四万九千三百余人。」诏提举官转一官。
九月九日,枢密院言:「《保甲令》,诸主户两丁以上选一丁;又条,客户并令附保。」诏应称主户处,并改为税户。
四年十一月十五日,真定府路安抚使洪中孚奏:「按教保甲、乡(共)[兵]、弓弩手、神臂弓射亲,至壕寨、分队,六军互变,枪刀标牌与夫骑射,一皆如法。」诏提举保甲官转官有差。
五年十月十三日,诏:「应保甲聚教月分,知县非应副军期,虽不拘常制,并不得差出,违者以违制论。」
同日,诏:「大名府馆陶、夏津,冀州枣强、武邑、衡水、南宫六县,今后并令本路保甲司依条踏逐试验,奏差武臣充县尉。应教保甲州县分无巡检,系差文臣县尉处,并依此。」
十二月十九日,诏:「河间路诸县见教保甲,本路帅臣按试阵队,并依得元丰阵法式分行布队,坐作进退,人各次第。其提举本路保甲官,可依京东、西路检会推赏。」
六年八月十二日,陕西宣抚使童贯奏:「鄜延路自去年五月夏贼犯顺,保甲家丁守城,般运军储,已是劳费,若再行方田,深虑民力困乏。欲系曾应副军储

去处,权住方量。」从之。
宣和元年六月二十一日,诏:「提举保甲官督察州县都保,有不如条令者,并限一月改正。如奉行违戾,不依法差使,并以违诏论。保内有犯及匿盗三日,皆须究治,依法科罪。即匿强盗十人以上及十日,加二等。本县当职官不觉察,以违制论;知、通、监司不按劾,与同罪。并仰廉访使者以闻,当议重行黜陟。廉访使者不得直,许监司互察,当议远窜。」
二年六月十四日,诏诸路保甲法并遵元丰旧制,京东、京西路并罢。
十七日,诏:「诸路保甲法并遵依元丰旧制,止为罢京东、京西四路保甲,即不冲改京畿三路见行教阅条法。令申明行下。」
三年闰五月二十九日,成都府路提点刑狱公事高景山奏:「准朝旨,于诸路提点刑狱或提举常平官内,每季选委一员,令专一督责逐县令、佐,将保甲簿内人丁遂一开收,取见诣实。契勘诸县保甲簿系总阖县人丁开收,及进丁、入老事,所系利害非轻。欲依产业簿法,诸县置柜封锁,每季依条批凿开收。」从之。
七年五月九日,诏:「比降指挥,京东、河北路州县保甲并免三次聚教,将事艺出等者比拍解发一次。虑其中有不愿解发之人,一例勾集,有妨农作,却致搔扰。仰提举保甲将事艺出等、愿比拍解发人,方许勾集,依条(批)[比]拍解发。」
钦宗靖康元年三月十八日,以尚书户部侍郎钱盖为龙图阁学士、陕西五路制置使阁:原缺,据《宋史》卷一九二《兵志》六补。,专一措置京兆

府保甲。
五月十八日,河北、河东路宣抚司言:「河北诸州正兵阙少,乞以禁军例物于陕西募游手惰民充义勇,五路各四千人,可趁防秋。」从之,仍令尚书省拨降银绢。
高宗建炎元年五月一日赦:「应去岁差人防秋,至今春未能放散,显妨农务。应缘今来差科保甲,除逃亡人外,特与免一料支移折变。」
二年五月十一日,曲赦:「河北、陕西路保甲,累年应副军期使唤,可特与权免今年聚教一次。」
同日,曲赦:「河北、陕西、京东路,应逐路诸州、军、府见差赴行在民兵保甲及 用人户,今年二税并与免支移,仍免诸色科配。」
三年三月十七日,诏:「诸路民兵火甲之令,重立劝沮诛赏之法,委逐州守臣措置,即不得因缘搔扰。仍委提刑司专切点检。」以迪功即吴枢言:「火保之利,诸州往往行之,恐未得策。若所至州军推行,获一级人,依军功入资转行,既有激劝,又可(阿)[防]微。」既而新授平江府司理参军薛保言:「为郡守者必能保一州,为邑长者必能保一县,莫如严保伍、授器械,教之乡(射)[社],使耳目惟金鼓旗帜之为玩,则郡邑编民悉皆被(监)[坚]执锐,为敢战之死士,盗贼何所婴其锋哉 望申严诸路。」故有是诏。
绍兴六年三月一日,权发遣金州兼金、均、房三州管内安抚使柴斌言:「契勘金、均、房州保甲,缘其名翫习岁久,前镇抚司称呼作『保胜』。今来『保胜』称呼又复日久,兼敌境待为民夫,恐不足以威远。权行措置,将三州逐县『保胜』结成阵队,分为五军,乞名为保胜军,以壮军势。」从之。
三十二年闰二月十九日,户部言:「临安府昨来车驾巡幸视师,得旨,权行团结保甲,巡察奸盗,候平息

日放免。今来车驾回銮,欲下临安府,且令依旧。」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六月十日,诏:「沿海州军专委巡尉将管下诸乡人户,从本都保正副重别编排。住处比邻,每五家(给)[结]为一甲,内选一名为甲头。五甲结为一保,内选一名为保长。五保结为一队,内选物力高、并人丁强壮之家一名为队首。置籍统率弹压,各从便置弓箭、枪刀之类。如保正、副受财,编排不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