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敢申报。乞今后仰县令(知县)选差弓手二人缉探。如有贼盗打劫,画时申报。」诏依奏,候丰稔日依旧。六月十八日,审刑院言:「自今巡检、县尉下军人、弓手,以缉贼为名,捉搦平人,执缚拷决,逼取资财。乞从强盗定断,至死奏裁。」从之。
闰六月一日,梓州提点刑狱王端言:「今后杀人者,许人陈告,乞给赏钱三十贯。」诏杀人贼未获,许人告捉,赏钱五十贯,以犯事人家财充;不足,以系省钱添给。
二十八日,刑部言:「今后强劫贼在三限内,县尉能亲自领人诸处捉获七人以上全火,十人以上不全火,乞与免选注近官。」从之。
八月七日,刑部言:「令、尉捕盗合该加阶减选及超资者,乞移文逐州,批上历子,代还,委铨曹磨勘。」从之。
三年八月五日三年:按下条为「三年正月」,则此条当是「二年」。,门下中书言:「应诸路州府、军监等,今后如有委实强劫凶恶杀人,结连徒伴十人以上,累行打劫,伤害人命,收捕未获者,即官中出(卖)[赏]钱一百贯文,许人告捉。」奏可。
三年正月十三日,开封府范仲淹言:「上元放灯夜贼许人告捉,等第给赏钱。」从之。
五月二十日「五月二十日」下,据文意当脱「诏」字。,诸令、尉捉杀强劫贼人,刑部定夺,多

称不是躬亲,不该酬奖。深虑不切用心,甚非激劝之意。自今令、尉如能设方略,差人捕杀强劫贼全火七人以上,不全火五人以上,及以为民害凶恶贼三人以上,并逐处保明闻奏,当议比类酬奖。合加阶减选而不愿者,合入远即与近地,合入近即与家便。
七月十九日,侍禁、(阁)[合]门祗候、咸平都监刘安道捕得逃卒张兴引集亡命于禁门前渠内止宿,号无忧洞,诏开封府劾其事以闻。
宝元二年十一月四日,知青州赵 请自今厢界耆长、弓手捕盗人等如交替,即有未获立限捕贼,并交割管认,将交割限内日数中分,定入限一半日以前交到。(今)[令]后人管认;捕获以后,交到令前人管认。捕捉不获,依条科决。第一限内交替,即前界认第一限科校,自余并后人管认科校。其在第二、第三限内交替,准此。
杀有劳,当超资酬奖。」 康定元年十月三日,诏:「诸处强恶贼有未获者,委流内铨三班院出榜募人捉杀,许于中书、枢密院投状。如能巧设方略,亲行
十一月四日,江淮制置发运使张锡言:「沿江淮南岸都同巡检使臣、县尉,自今并乞令通管江淮内贼盗公事,不得止以中流为界。如不获盗,依条科罚。」从之。
二年七月十四日,广东(铃)[钤]辖司言:「问得海商邵保称,昨入占城市香药,见军贼鄂邻等百余人遁去本国,国人言国王见縻羁(人)[之],恐大朝求取。」诏降诏占城示谕,赐与器币,令本路转运与

广州选牙校或使臣二人赍往赐占城国王,仍推贼首五七人羁致阙下,余党于本国殄戮。其选去牙校,还日与班行,使臣循资。
兵 宋会要辑稿 兵一一 捕贼 捕贼一

捕贼一下卷亦署「捕贼」,此处标题当删。
【宋会要】

庆历元年十一月,诏:「如闻淄、济等州民间置教头习兵杖,聚人为社。自今为首者处斩,余决配远恶州军牢城,仍令人告捕之,获一人者赏钱三十千。」
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府界持仗劫粟盗贼未捕获者六百九十余人,恐结成群党,转为民患,令开封府应曾伤财主及元谋三人即加擒捕,依法处断,余限百日归业,除其罪。」
八月二十八日,以侍御史仲简、崇仪副使王整为京东路体量安抚,并提举催捉贼盗。
闰九月二十四日,江南西路转运使齐廓言:「今后有结党行贩禁盐之类,望许其徒举告,节级加赏。」从之。
十一月二十九日,诏:「凡有劫盗入州县城者,其长吏、都监、巡检、令长并劾罪以闻。」
三年六月二十九日,右正言、集贤校理余靖言:「朝廷所以威制天下者,执赏罚之柄也。今天下至大而官吏弛事,细民聚而为盗,诚不能禁止者,盖赏罚之不行也。若非大设堤防以矫前弊,则臣忧国家之患不在夷狄,而起于封域之内矣。南京者,天子之别都也,贼入城,斩关而出。解州、池州之贼不过十人,公然入城虏掠人户。邓州之贼不满二十人,而数年不能获。又清平军贼人入变,城主泣告,而军使反闭门不肯出。其弊如此,而官吏皆未尝重有责罚。欲望贼盗(哀)[衰]息,何由可得 今京东贼大者五七十人,小者三二十人,桂阳监贼仅二百

,动有死亡之忧,避不入贼,止于罚铜及罚俸。谁惜数斤之铜、数月之俸,以冒死伤之患哉!乞朝廷严为督责捕贼赏罚,及立被贼劫质、亡失器甲,除名追官之法。」从之。 人,建昌军贼四百余人,处处蜂起,而巡检、县尉未知处以何罪,当职大臣尚规规守常,不立法禁,深可为国家忧。且以常情言之,若与贼
八月二十六日,诏:「陕西北有贼张海、郭邈山,群行剽劫,州县不能制。其令左班殿直曹元(诘)[ ]、张宏,三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