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诸生阙于师资。伏见部授贺州富川县主簿王洙素有文行,(其)[具]明经术,欲就举留,令带所授官充应天府书院说书」。从之。
十二月,诏免应天府书院地基税钱。
八月,江阴军言:「重修至圣文宣王庙,颇有举人习业,旧无《九经》书,欲乞支赐。」从之。
宝元元年,诏许颍州立学,特从知州户部侍郎蔡齐之请也。自明道、景佑间累诏州郡立学,赐田给书,学校相继而兴。近制,惟藩镇立学,颍为支郡,齐以为〔请〕而特许之,故有是命。又蔡齐请立学时,大郡始有学,而小郡犹未置也。庆历诏诸路州府军监各令立学,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学,于是州郡不置学者鲜矣。
庆历三年五月,诏:「近制,旧举人

听读一百日,新人三百日,方许取解。今天下建学,而未尽有讲说教授之人。其旧举人且与免听读,新人于听读限内,以故给假,而逼秋试,补日不足者与除之。其州军学未成,听至后试赴场为始。」按,本条选举一五之一二、长编一四七均系入四年。
十月十九日,臣僚上言:「自古取士之术,皆本学校。太平以来,学校兴矣,未尝设官典教,以重其任。今使士角科举一日之长,岂如素养士于天下也 」诏:「诸路转运司,令辖下州府军监应有学处,并须拣选有文行学官讲说,不得因循废罢。」《玉海》云:庆历州县学,国朝自嵩阳、庐阜、岳麓、睢阳各有师徒,锡之经传。
四年三月,诏诸路州府军监,除旧有学外,余并各令立学。如学者二百人以上,许更置县。若州县未能顿备,即且就文宣王庙或系官屋宇,仍委转运司及长吏于幕职州县官内荐教授,以三年为一任。若文学官可差,即令本处举人众举有德行艺业者充。候及三年,无私过,本处具教授人数并本人履业事状以闻,当议特与推恩。内有因本学应举及第人多处,亦与等鹃酬赏。如任满,本处举留者,亦听。其学规,宜令国子监详定其制颁行。如僻远小郡,举人不多,难为立学处,仰转运司相度闻奏。其州军监初入学人,须有到省举人二人委保是本乡人,或寄居已久,无不孝不悌踰滥之行,及不曾犯刑责,或曾经罚赎而情理不重者,方得入学。
五年三月,诏:「天下见有官学州县,自今只许本土

人听习。若游学在外者,皆勒归本贯。其所在官吏,仍不得以州学公用为名,科率钱物。令转运司常察举之。」
熙宁四年三月五日,诏诸路转运司:「应朝廷选差学官,州军发田十顷充学粮。元有田不及者益之,多者听如故。凡在学有职事,于学粮内优定请给。」
六月,诏中书门下:五路举人最多州军,除河南府青州见有举辟学官,余并增选为逐州教授。
六年三月,诏诸路学(官)并委中书门下选差京朝官选人或举〔人〕充。
元丰元年正月十七日,诏自今学官非公宴不得豫妓乐会。从(之)[知]永兴军吕公孺请也。
十一月十五日,诏:「未差教授州军,令本学主管官共选有学行举人充教授,学粮依旧以赡生徒。」时河北转运司请以无教授处学粮增助有处给用,下国子监相度,而有是命。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诸路转运司相度当置学官州军以闻。
六年七月十三日,国子司业朱服言:「诸州学或不置教授,乞委长吏选现任官兼充。先以名上礼部,从本监体验可为教授,即依所乞。其逐州旧补差教授,悉乞放罢。」既而礼部言:「乞今本监具如何体验外官学行堪充教授,及杜绝 私请托旧弊,然后立法。见为教授人,候有新官令罢。」从之。
九月二十四日,诏岁于蜀州拨州学钱二百千、导江县百千,与成都府赡生员。其见管田,增给为十顷。从知成都府吕大防请也。
七年三月九日,诏(请)[诸]知州选在任

官为州学教授者,送国子监审察,令兼管。
十一月十九日,尚书礼部乞诸州不置学官处,委转运司选官及生员多可置教授,申本部,下国子监审察。从之。
元佑元年十月十二日,诏齐、卢、宿、常、虔、颍、同、怀州,各置教授一员。
三年三年:长编卷四一○在二年。五月十八日,诏澶州置教授一员,从本州岛请也。
六月十四日,知河阳李清臣言:河阳乞置教授一员。从之。
七月八日,诏内外学官,选年三十以上历任人充。四年,以举荐颇众,诏须命举乃得奏上。
七年四月十二日,吏部言:「欲应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依常调本资序系判司簿尉人差充;诸州教授,愿满四考者听。」从之。
八年六月二十二日,诏诸州元无县学处,辄创修。及旧学舍损坏,许令人户出备钱物修整者,各杖一百。以尚书省言外路多违法科率造学故也。
绍圣元年三月四日,诏(令)[今]后内外学官,选进士出身及经明行修人充。
九月二十六日,监察御史黄庆基言:「立学限以一年考察无玷,方许应举。其间行艺为乡闾推,考察最优者,自可保明,遣置太学。方今州郡未有学官处,可量士人多寡而增置之。或委长吏选择郡官之有学问者兼领。庶几庠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