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与「五月二十二日」条之间,今依时序调整。。
五月,罢支食钱。
五月二十二日,尚书省言:「小学生为无考选升补之法,故外任官随行亲应入小学者,许入任所州县小学。大观续降指挥,称依随行亲条违法意。」诏删去。
六月二十五日,礼部言:「新差杨州司户高公粹,乞外州军小学生并置功课簿籍。国子监状:检承小学令,诸学并分上、中、下三等,能通经为文者,为上;日诵本经二百字、《论语》或《孟子》一百字以上,为中;若本经一百字《论语》或《孟子》五十字者,为下。仍置历书之。欲依本官所请。」从之。
六月,尚书省言:「自合依令作有官国子生。」诏三年七月十五日旨挥更不施行。
政和三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辟廱申明:『乞将当年牓上名次通比,从一高者相压。』已可其请,仍以在学月日先之,所以优其久被教养者。欲乞颁降诸路州学,并依此施行。」从之。 七月二日,新差提举京西北路学事辛炳言:「伏
十三日,新差提举荆湖北路学事徐行可奏:「乞立法,令诸州钱粮官,须逐日入

学支收官物,庶不致亏失。」从之。
八月九日,诏:「学校以善养人,设师儒,建黉宇,备 羞,教天下士。十有二年,道日益明,士日益众,庶几于古。而养士之额尚循前数,有司拘以定额,士游学校,不被教养于学者,尚多有之,则野有遗材矣。诸路学校,及百人以上者,三分增一分;百人以下者,增一分之半。即陕西、河北、河东、京东路,学生数少者仰提举学事司具可与不可增及所增数闻奏。」按:《宋大诏令集》卷一五七、《群书考索》后集卷二七载此诏于「五年八月十日」。
二十七日,新差提举广南西路学事洪拟言:「编户之间,有预学籍者,其父兄尽以辞诉之事付之,校争锥刀之末,而不知以为耻。欲望特降睿旨,应州县学,非为户首,而辄诉本户事者,官司不得受理,仍坐以谤詈争讼之罚。」从之。
二十三日,臣僚言:「迩者,大学小学教谕受赇,并以赃论。州县学职事违法受赇,乞依大学小学教谕已得指挥施行。」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举学事司言:「吉州州学,依额养士七百九十二人,即日见在学生计六百三十四人,委是在学人数至多。除见任教授二员外,依大观元年七月十七日敕条指挥,更合添置教授一员。」从之。
九月十五日,左司员外郎蔡靖言:「建州额养文士一千三百二十八人,依条合差教授二员为额。乞差三员。」诏依。又言:「检会近降指挥,八行出身官,许添差诸州教授。及续承敕,八行应格人为教官选首。缘见选教授格内,并无该载八行之人,未审逐次

指挥合如何施行 」诏今后从中书省差。
十七日,新河北路转运判官张孝纯言:「古者诸侯贡士,天子必试之于射宫。凡燕飨之际,未尝不用射也。国家恢崇学校,又学置射圃俾士人旬休讲射,特未闻用射于燕飨之际。欲望诏诸路州郡,每岁燕贡士于学,因讲射礼。」从之。
十八日,诏养士五百人已上处,守令并堂除。
十月七日,永兴军等路提举学事司言:「乞差定边军教授。」又广西提举学事司奏举额外摄官周元充平州文材堡教授,填复置阙。取到吏部状,准敕节文,新创置州军管下县寨新民教授,合从本司奏举。诏定边军许差教授一员,余依。
二十九日,吏部言:「齐州状,州学先差到小使臣一员,管勾钱粮什物,并部辖诸色人应干在学烟火等。后来随教授指挥减罢。今来本学生员数多,官物浩瀚,虽依大观学制,于倚郭县令佐内差委钱粮官,系是兼管,难以日逐躬亲赴学应副。乞下吏部,依旧差注。」从之。仍诏诸路依此。
九月十一日,权发遣泉州郑南言:「窃观州县小学额,大州止五十人,其下三万户县四十人,其下止于五人,恐从学者众,额有定员。欲乞委学事司,或人材多、户口众处,增广旧额,量添教谕员数。」诏令诸路学事司相度闻奏。后梓州增十五人,共六十五人。温州增三十人,共七十人。
迩者立小学三舍之法,固宜推而广 十一月二十一日,国子博士李迈言:「伏

之,使州郡小学遵仿新令,分为三舍,庶几内外均一。」从之。
十一月二十日,利州(降)[路]提举学事司言:「州县学所管祭器及节镇州府祭服,自合供应本学释奠使用。窃虑诸州俯所管器服,将来损坏,关借本学祭器等使用。乞申明行下诸路,今后州县学器服,乞依私借陈设什物出学条断罪。」从之。
二十六日,诏:「荫补入官人,随处入所在州学。仍别为斋,公私试附州学生,别作号考校。岁终校定,不通作在学人数。余并依国子生法。若请特给假,通计及三日已上,不理为在学月日。候及年,本州岛给公据,参部日照使。年未及十五人,愿入学者,听。曾犯第三等已上罚之人,自犯罚后,别理一年。如入学后,故犯第一等规矩情重者,教授申州,取勘施行。」
十一月十二日,诏随行亲合入邻州学,所随亲非替移已移者,不许再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