庶几书考升选之公,无所侥幸。」诏申明行下,如违,以违制论。
八月七日,诏诸州添差八行教授,今后止许添差大藩,不预职事。
闰九

月十一日,诏:「昨立八行,以取老成行能之士。已经考察,又令赴殿试,虽登科,却不得与诸生讲学,于预职事。其政和八年五月二十四日并八月七日指挥,更不施行。」
十月二日,中书省言:「初登科人,去学校未久,理合除内外学官。」诏:「今后初登科人,许除内外学〔宫〕,次历州县一任。其见任未历州县人,依此。」
重和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秦凤等路提举学事司言:「改震武城为军,已盖修学舍。乞依积石军例,差置教授一员。」从之。
宣和元年四月,新泉州教授罗复上书,乞舍选登第人,必先历州县。诏依,候一任还,方与教授。
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诏:「县学给食,及州县小学或武学、医学八行贡士给券,并罢见免身丁措借,依官户法者,依元丰进士法施行。」
七月一日,诏:「诸路教授,除见系左右司依格选拟八行人,自令后不许添差。应依元丰法,许堂除者,自依旧例。」
(七月)二十九日,诏小学生上舍上等,特许赴来年公试。如合格,与补大学外舍。
八月二十五日,大司成黄齐言随行亲移籍入学。从之。详见国子监。
〔九月〕五日九月:原缺,依上下文补。,中书省言:「七月十九日圣旨:在京小学,近岁增立三舍法,有害乡举里选本□乞可并依元丰法。契勘元丰时,在京小学止有就(传)[傅]、初筮两斋,差教谕一员,即无立定官吏并直学等。今承指挥,小学既罢三舍,即无讲解、考选、直学、医官等。依元丰法,自合更不差置。乞置小学生两斋,于太

学生内选差二人充教谕。其俸给依元丰旧制。」诏依。今后如学生数多,令本监相度,增拨斋舍。
三年二月二十日,诏罢天下三舍。太学以三舍考选,开封府及诸路以科举取士,州县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及养士去处,并依元丰旧制。
三月十五日,左右司言:「奉圣旨,诸路州县学,并依元丰旧法。所有未行三舍以前应置学官去处,未审合与不合从本司选拟。」诏:「教授应法并差注,并依元丰条例。其〔政〕和三年六月十三日政和:原无「政」字,据上下文意补。『令左右司刷阙许人指射』指挥,更不施行。」
四月十日,诏诸路见任官带管勾学事,并罢。
二月十四日二月十四日:该条依时应在『二月二十日』条前。,都省言:「诸路教授见任官,若系未行三舍以前旧制窠阙,合依旧外,余并合减罢。」从之。
六月十日,中书省言:「勘会未行三舍以前,旧赡学田产房廊等,自(舍)[合]依旧赡学外,其行三舍后来应平添置到数,自合拘收。」从之。
二十六日,中书省言:「饶州申,有三舍旧在学学生,其间愿在学听读之人,未审合与不合比附辟廱人愿入太学事理施行 契勘今年二月二十日指挥,诸路内舍上等校定人,愿入太学者,免补。今来本州岛学系籍学生,欲令免补入学。未曾系籍学生,合依元丰旧制,以春秋补试。」从之。
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知拱州 着言:「本州岛已于崇宁四年修建到州学一区,差教授二员,养士五百余人。宣和三年二月二十日圣旨,诸路以科举取士,并依元丰法。窃惟本

州崇宁四年创置建盖,元丰所无。今虽罢四辅,而近在畿甸。又学舍具存,独无一士子肄业其间。伏望取邻近州府养士之数,立为定额,置教授一员。标拨系官产业,以为粮食之用。」从之。仍依应天府立额,仍支降告敕三道付 着修葺学舍。
五年九月二十九日,鄜延路经略使薛嗣昌言:「延安府自罢三舍之后,不置学官。伏望许置教授一员。」从之。
十月二十九日,臣僚言:「窃见迩来外路守臣申陈,乞添置教授。若元丰所未尝有,而辄乞添置,臣恐他州援引,陈请不已。望特诏诸路,各务依禀近降诏令,不得妄有建(昌)白」诏延安府置教授指挥,更不施行。
靖康元年正月十八日,诏诸路赡学户(皆)绝田产,令归常平司。
五月十日,左谏议大夫冯解澥言:「愿诏有司,训饬学校,布告中外:凡考校去取,不得专主元佑之学,亦不得专主王氏之学。或传注,或己说,惟其说之当理而已。」从之。详见国子监。
高宗建炎三年十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赡学钱粮,并从户部置籍拘催。诸路提刑司收桩,敢有隐漏不实,并依供报无额钱物隐漏法断罪。」
绍兴三年四月三日,尚书省(日)[言]:「明州教授系新置阙,依建炎三年六月二十日指挥,合行减罢。」缘本州岛士人稍众,诏特许存留。
十日,诏:「建炎二年六月内,复置教授处共四十三州四十三州:《通考》卷四六同;同书卷六三及《宋史》卷一六七均作『四十二州』。,至建炎三年六月内并罢,任满更

不差人。今将建炎二年复置教授窠阙,并行存留。」从给事中黄叔(教)[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