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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已耕之田妄行侵夺。如归正人有未着业,仰将无人指占田亩分拨给付,依例支借牛具、粮种。
三月二十四日,诏胡与可将淮南安抚司已书填力田官告等六十三道先次取见姓名及所耕顷亩,并借支官会、稻子,开具申尚书省。
干道九年七月七日,臣僚上言:「近者胡与可核实两淮力田之数,王之奇凡用朝廷迪功郎、承信郎等官告绫纸补官者九十一人,用钱五万四千七百余贯,稻子八千余硕,止开耕到田九十二顷,比合开耕之数不及十分之一。昨来之奇急于功利,欺罔朝廷,有投状者,更不勘会诣实,即望风补授官资授:原作「投」,据本书食货六一之八八改。,支与钱谷,至今有不曾开耕一亩者甚众,有开三五亩、七亩、十亩而止者,视之有同儿戏,虽三尺之童,无不窃笑者。」之奇竟罢复职指挥。
五月八日,中书、门下言:「两淮应募耕种荒田之人,元降指挥,若一年耕种不及其半,或二年不能尽种,即行拘收付身毁抹。今欲展作三年。所收子利除桩种子外,官与耕种人均分。今欲令官中止取四分。所借牛具、粮食,元令二年四料除还,今欲展作三年六料。」并从之。
十一月十七日,诏:「淮东应募力田已补官归正贫乏,无力耕种,可将元借钱谷特与蠲免。其补官告命愿缴纳者听。」以上《干道会要》以: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一之八八补。。
淳熙元年五月二十一日,诏湖北路:「凡户绝逃田、没官田产并营田等,并依两淮、京西路免出卖。其未耕荒田,仰招诱民户承佃开垦,不得咤而科扰。」以本路安抚曾逮言:「营田不可出卖,利害尤明。盖一顷岁收谷八十余硕,若出卖价钱,止五十缗,不可以五十缗目前之利而失八十斛每岁之入。」故有是诏。
七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湖北系官荒田许人指佃,其间多有广指四至,不限顷亩,力既不及,荒闲甚多。乞将已佃人户元指四至未行耕垦、虚占在户者,立限许人指佃。」诏立限一年。
三年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两浙民户将己业土山开垦成田,昨干道七年运司一时措置,增收苒税。缘已有本色税额,系是重迭,可将增收数目并与蠲放。其有当时被人陈告夺业充赏者,亦与改正,追还元主。」自[后]郊赦同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抚州申:「诸县比年间有力田之人,以本户陆地起垦成田。其地元于经界已载税赋,乡民如其收利,兴词告讦,谓之隐匿田税。县道利之,便以邻田为则,收纽苒课,徒资县用,在于省额,初无所增。」户部言:「郊祀赦文已将两浙民户己业土山开垦成田、增收苒税并与蠲放,缘赦书无『诸路准此』之文,今欲下江西转运司,依两浙路照赦蠲放。」从之。
四年八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两淮顽民与归正人请佃荒田,方给据,即

行出卖,未几,又复陈状请佃,良民每苦其攘夺。乞自今两淮请佃之田,止本家耕作,不许转行典卖。」从之。
五年七月十二日,诏:「自今湖北见佃人户开垦荒田,依干道七年三月三十日指挥,祗令输纳旧税,更不通检。其有妄执契书告讦,官司不得受理。若功占顷亩,未悉开垦,自今降指挥日,以二年为限,限满不能遍耕,官司拘作营田。逐年所降增税 佃指挥,更不施行。」
十一月十一日,诏:「浙西州县人户自今于积水官、荒田内种植稻苒,许经官陈诉亩步,起理二税。」以臣寮言:「村人已施工力,为豪户告首争占」故么。
十二月十一日,诏:「金州开垦荒田,可特与免十年租税。」从知州陈达善请么。
六年五月十八日,浙西提举颜师鲁言:「田野日辟,治世盛事。今乡民于自己硗确之地开垦,以成田亩,或未能自陈起租税,而为人首。闻官司以盗耕种法,罪之,将何以劝力田者 乞止令打量亩步,参照契簿内元业等则起立税租,毋得引用。盗耕种法辄夺而予他人。」从之。
六月二十七日,广西经略刘焞言:「本路荒田甚多,缘人户请射耕佃,二三年间,垦辟方就绪,忽元业人执契归业,一旦给还,更不问所施工力,是致民间不敢请耕。今乞将请佃人户管业之后,有元业主陈乞归业,即依元亩数别给荒田,听令为业。」从之。
十一月十一日,诏:「诸路人户开垦陆地为水田者,不许作隐匿税租告讦。」从江西运副钱佃请么。
九年五月九日,秘书省著作郎

袁枢言:「两淮地广人少,豪民所占之数不知其几,力不能垦,则废为荒墟。他郡之民或欲请佃,则彼以疆畎为词,郡县无以谷考,终不能予夺。乞令两淮州县取民户见输之课,计其多寡,分画疆畎,而立契券,随亩增租,以其余给与佃人,庶革广占之患。」从之。
十三年十一月十五日,湖广总领赵彦逾、京西安抚高夔、运判兼提刑提举刘敦义言:「近委襄阳通判朱佾躬亲诣木渠下审实,取见民户共实管田九百一十四顷二十三亩有奇,契据分书税苒户帖内田共一百八十一顷三十九亩有奇,功占(共田)[田共]七百三十二顷八十三亩有奇。奉旨:令将功占田亩同共相度合作如何措置闻奏。契勘前项功占田缘人户开耕年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