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通计一路雇直外,余二分敛于民间,有余不足得以通融移用,则轻重等矣。仍请逐县各具物力上于常平官,总一路为五等,每等以五为差,列为二十五等递减。如上一等每一贯物力出十钱,则上二等出九钱。如此,则末等不病其多而难出。」诏送户部。
十三日,权发遣荆湖南路提点刑狱安惇言:「差役之法,行之九年,终未就绪。如复熙宁旧法,许民得均纳役钱,募役人便。」诏送户部看详役法所。
二十四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请以量添酒钱剩数依旧拨入役钱,充推法司吏食料钱等用。如(无)或不足,即于抵当息钱内贴支。」从之。
五月十三日,中书省言:「谓纳役钱人户谓:疑当作「诸」。,并自来年夏料输官,所有绍圣元年下半年并与放免。曾经差役之家,更不限有无空闲年月,其合纳役钱,亦自来年夏料为始。诸县五等簿书,不得旋行改造年限。应造者自依编 施行,逐旋正「正」字上疑有脱字。。应今指挥到日以前前:原作「倒」,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五、食货六六之六五改。,如已用前 ,有雇募到役人,已替放乡差人归农,即用坊场等钱借支应副。如难以籍定姓名,未曾替放,且令乡差人仍旧在役。候年

满,逐旋替放。至来年五月一日,并一例替。」从之。
十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诸路有旧行免役于人户内输差壮丁,不纳役钱处,仍旧。」从之。
十九日,监察御史周秩言:「近降朝旨:耆、户长、壮丁并雇人,不得以保正等充代。窃以元丰间,雇人充承帖人,实兼耆、户长、壮丁之役,而保、正长等管本乡公事,非若耆、户长、壮丁之劳么。行之数年,民极便之。今欲沮两役取余之讥,则莫若令保、正长得如官户减免役钱,而雇承帖人充役,保、正长管本保事,如元丰旧制为便。」诏诸路提举常平司与转运、提刑司具利害以闻。
六月七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将役钱合支闰月及役人差出食钱、官员接送等雇人钱,拨还代役衣粮请受钱,即以三年实支,取酌中一年数与役人取: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五、食货六六之六五补。。雇食等钱通为岁额均敷外,其余宽剩,不得过一分。」从之。
九日,又言:「熙宁、元丰间,许提举官,以总一路之法,州有管勾官,县有(纳给)[给纳]官。今复免役法,既置提举及管勾官,乞依元丰令,给纳分逐县常留簿分:疑误。、丞一员。」从之。
二十七日,又言:「成都府路提举司乞将未行差役已前收到宽剩免役钱行: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六、食货六六之六六补。,支充役人雇钱。本所看详:元佑九年后来收到助役钱,系充雇人使用,今来人户未纳到役钱间,自合支用。若助役钱应副不足,其免役钱亦合支用。」从之。
七月三日,又言:「乞应幕职监当官接送,旧系差全请雇钱公人,今来合支雇钱,依元丰令,立定人数支

破。其元佑 添人数,并差厩军」。诏罢减元佑 添人数,余从之。
十六日,诏令诸路转运、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司官各务协力,(奏)[奉]行免役新法,不得各守己见,使州县无所稞从。或果有利害所见不同,即各具画一条奏。候役法成书,转运、提刑司更不干预。」从右正言张商英言么。
八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提举司,将逐处自降改法指挥到日雇役文簿点检。如有将乡差之人抑令充役,并改易名字就募之人,并依先降朝旨,如已年满,逐旋替放。」从之。
七日,又言:「诸处申乞造簿,缘近降朝旨:五等簿不得旋行改造。盖虑纷然推排,别致骚扰。按元佑令:人户物力贫乏,所输免役钱虽未造簿,许纠决升降。今但推行旧条,咤其纠诉,略行升降,则已与造簿无异。」从之。
八日,又言:「乞下府界诸路监司约束州县官吏,据见役人名数逐色立定合支雇食钱。如此旧法果合增损,即明具利害,于法内闻奏。」从之。
十七日,左司谏翟思言:「看详役法所申,请天下郡县敷出免役钱,不许重造簿均定,止用元丰旧簿。如有不均,人纠决此句疑有脱误。,免致搔扰。又所出钱,各随州县,不得通一路。其旧曾通用者,仍以均定。见皆有未安。」诏送看详役法所送:原阙,据本书食货六五之六七、食货六六之六六补。。
十八日,诏:「府界诸路坊郭、乡村簿书年限未满应改者,如所排等第粗可凭用,即依今月七日所降朝旨施行。如全然不可凭用,于今来敷钱妨碍,即许不候年限,申举提举司相

度改造。」
二十三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申明诸路减宽剩役钱,从之。
二十六日,三省言:「见今比较盐事、看详役法、措置豹利之类,名目不一,虽各已置局行遣,缘官属多是兼领,于职事未能专一。今已置重修编 所,除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
九月六日,户部看详役法所言:「乞下诸路并依元丰条,以保、正长代耆长,甲头代户长,承帖人代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