皆系一事,而两司干办条令不一。乞依祖宗旧法拨隶金部转运司。」从之。
高宗建炎三年,诏福建广南自崇宁以来,岁买上供银数浩大,民为不堪,岁减三分之一。
七年,工部言:「知台州黄岩县刘觉民乞依熙宁法,以金银坑冶召百姓采取,自备物料烹炼,十分为率,官收二分,其八分许坑户自便货卖。江西转司相度江州等处金银坑冶,亦乞依熙丰法。」从之原书天头注云:「上供银重出。」今仍旧。。
十四年此条当置下条「十三年」后。,诏:「见今坑冶立酌中课额,委提刑、转运司,不得别有抑勒,抱认虚数,令有力之家计嘱幸免,切致下户受弊切:此字疑误。。」
东南诸路旧来所管坑冶虽多,其间有名无实者固亦不少,加以近年人工料物种种高贵,比之昔日,增加数倍,是致炉户难以兴工。或有新发坑冶去处,初有人户买朴,后因破坏产业,拖欠课额,被拘留监系者甚众。近者朝廷以人言谓可以增添 铸钱额,乃督责州县兴复堙废坑冶,必欲管认旧来铜铅之数。州县遵承,竭力奉行,间有狡猾之徒乘此搔扰,或欲强占人户山林。或就官中先借钱本,却虚认课额,及至得钱,见 十三年,臣僚言:「伏

矿材微薄,所得不偿,便自 窜。其所认数目已为州县定额,无由豁除,缘此多有拖欠。知县、监官虽已得替,以课额不足,不得放行批书离任。官吏惧罪,不免冒法,多方营求,往往将钱宝销镕,充补课额。督责愈严,冒法益甚。欲乞行下逐路,委自漕宪体究,如委有铜铅兴发浩瀚去处,自合劝诱人户广行采取,尽数收买,应口 铸。若有名无实,则乞蠲除虚认之数,免至冒法销镕钱宝,重困人户,以称陛下宽恤之意。」户部详看〔看详〕:「欲依所请,下诸路提刑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同共体究逐路见管坑场,将兴发去处多方措置,兴拔收趁,若委的有名无实,即仰照应祖额及见今兴采到实收分数,重别立定酌中课额,保明申取朝廷指挥。」从之。
十四年,宰执进呈户部言:「诸路坑冶,其间有兴采日久,坑垄深远,不以岁月,抑令依旧认纳去处,及无图之人,挟雠妄行告发,其见兴发有力之家却致作弊减免,令下户虚认。合行措置。今欲将见今坑冶其间委的有名无实去处,即令照应祖额及见今兴采到实收分数,重别立定酌中课额,令逐州开具供申。所有金银坑冶,亦乞就委提刑、转运司依此施行,不得别致抑勒,抱认虚数。仍切觉察,(每)[毋]令有力之家计嘱幸免,却致下户受弊。」上曰:「宁于国计有损,不可有害于民。民富,如国之外府,国不足,则资之民;若民贫为盗,常赋且将失之。可依所请。」

二十七年,兼权户部侍郎陈康伯等言:「近有陈请诸路州县管下坑冶停闭荒废去处,勒令坑户抱认课额。已委逐路提刑司检视相度,以所收多少分数认纳,不得抑勒。尚虑有停闭坑冶内却有宝货去处,一 作停闭,致减损国课。今措置,欲委逐路转运司行下所部州县,应有停闭及新发坑冶去处,许令人户经官投陈,官地给有力之家,人户自已地给付本户。若本地主不赴官陈告,许邻近有力之家告首,给告人,候及一年,成次第日,方从官司量立课额。其告发人等坑户自备钱本采炼,卖纳入官。从《绍兴格》特与减壹半数目,依全格推赏补官。」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铸钱司言:「坑冶监官岁收买金及肆千两、银及拾万两、铜锡及肆拾万两、铅及壹伯贰拾万斤者,各转壹官,知、通、令、丞部内坑冶每年比祖额增剩者,推赏有差。」
二年,以饶州贡金千两,民力不支,遂减十分之七,以苏壹郡之民。

八年「八年」前原有被涂「天圣」二字,此与前年号不同无疑。,江南东路转运司言:「信州宝丰县自淳化五年内铜货兴发,奉 割弋阳县玉亭、新政两乡立为宝丰县,虚占官吏,劳役人民,银利寡少,铜货绝无。当司相度,可公却并归弋阳县可公:疑误。,其场务仍旧差使臣专监,只作宝丰镇名额。」从之。
至和二年,诏三司:韶州岑水场铜大发韶:原作「诏」,据《元丰九域志》卷九:韶州有岑银场,据改。,其令转运司益募工铸钱。
熙宁八年,知熙州王韶言:「熙河路诸州颇多铜坑兴发,乞令都转运与提举市易司协力兴治银冶,以所入为熙河路籴本。」从之。
元丰元年,诏潭州浏阳县铜冶,可立法选官推行。
元佑元年,陕西转运兼提举铜坑冶铸钱司言:「虢州界坑冶户所得铜货,除抽分外,余数并和买入官。费用不足,乞依旧抽纳二分外,只和买四分,余尽给冶户货卖。」从之。
户部尚书李常言:「岑水等场自来出铜矿最多,近年收买全不敷。欲乞选有干局官诣逐场询访事理,招致坑户,候铜利兴发,将见废监州郡随买到铜多

寡,逐旋兴发鼓铸钱宝。」从之。
滋盛 绍圣元年,福建路转运司言:「建州浦城县唐岱坑银铜岱:疑当作「代」。,可置场冶。」从之。
元符三年,诏饶、信、潭、韶等州胆铜更不置局,并拨归铸钱司。
崇宁元年,诏:「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