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致相远,所贵纲(稍)[梢]爱惜官物、舟船。」从之。
十九日,户部奏:「京畿转运司申明,差官点检无额钱。已降朝旨,系隶提刑司拘收,更不令转运司干预。乞将《政和令》『转运司』字改作『提刑司』字」从之。
二十三日,户部奏:「荆湖北路年额上供斛斗三十五万石,先次般发到都数已足备,除转运司官已蒙推恩外,有本司提辖直达纲运官邓绍密,伏乞特赐施行。」诏特转一官。
四年三月二十二日,诏两浙转运司旧欠发运司钱,每年带还二万贯。先有旨:每年带还五万贯,至是,转运使李偃以应奉诸局支费有请,故有是命。
五月二十四日,诏:「诸路转运司各具三十年以来每岁收支及泛支数,令提刑司覆按的确,结罪保明闻奏。」以臣僚言「诸路阙乏,漕臣失职」故么。
十月七日,两浙、江西转运司状:「本路每年认发淮南本年冬、次年春两季军衣、紬绢,承政和四年五月十六日敕:

应副他路军衣物帛,并限七月十五日前到下卸处。内冬衣依条限送纳外,其次年春衣,乞限来年十二月终下卸处。」[从]之。
五年二月六日,淮南路转运司状:「本路政和四年水脚工钱四十二万贯,节次承朝旨,将一半分赐六路应副、直达支使外,拨九万一千五百余贯充每岁淮南打造纲船物料钱,六千贯充六路合出备博易赏钱,自余一十一万二千余贯,作朝廷封桩了当。所有政和五年分钱,乞赐指挥。」奉诏:今后准此。
四月二十四日,两浙转运副使应安道奏:「乞依常平法,每州于不许差出官内,从本司选择强干官一员,管勾检察收支转运司钱物并应办岁计事务,于头子钱内每月支食钱五贯文。如职事修举,即许保明再任。」诏依,余路依此。
十二月二十四日,陕府西路转运副使任谅奏:「臣顷待罪河朔,申明将一路年计除破放倚阁外,尽令知、通置籍拘催,已蒙朝廷行下。臣愚,乞令关陕知、通依河朔具合催之物,置籍勾销,府则专委通判,其措置有方,许保奏三五处推赏。许或隐漏不实,并按劾以闻。」诏依奏,诸路并依此。
六年正月二十七日,诏:「漕司管勾文字官点检一路豹赋;自熙丰立法,不许差出及随本司官巡按,遇有要切,虽许暂差勾当,岁终,亦具事咤闻奏。今后除依旧法外,如别官司陈请差委,虽奉特旨,亦不许差出。」五月十七日,两浙转运司奏:「检会已得朝旨,委知州、通判

或职官一员,专一管勾装发上供额斛,候任满日,从本司保明,减二年磨勘;及三十万石以上,更减一年;及五十万石以上,转一官。所有在任未满三年替罢之人,任内所发斛斗能无违限,所发米数已及原立万数,乞许依已得朝旨等第推赏。」诏依《任满法》。
八月二十三日,诏荆湖南路转运副使程元佐、本司主管文字苏公才各复所降一官,转运判官乔方减三年磨勘,赏运漕之功么。
八年十月十八日,诏:「诸路少失上供钱物,限一季补发数足,违限不足,申尚书省。」
宣和元年二月二十六日,敕:「押纲人少欠上供钱物,下本路限一季先次兑发,如违,依《上供法》施行。」
十一月八日,诏江西运副李令将转一官,张孝纯、林箎各减三年磨勘,运干萧序辰、张裁、提辖俞应之、张沆、焦 各减二年磨勘,年限不同人依四年法比折。赏粮运之功么。
宣和元年八月十六日,诏:「江南东路起发上供最少,其漕臣特降两官,人吏令提刑司勾追,决杖一百。」以户部尚书唐恪谷考到诸路已发、未发上供钱物数目,故有是命。
九月二十四日,诏陕西漕司以都转运一员,于永兴军置司,总治六路,转运使三员分治,每两路一员主之。
二年六月十九日,以领枢密院事童贯奏:陕西边事宁息,乞依旧以三人为额分治六路,常留一员在司发遣。内都运除分管两路外,并总治其余路事务。诏从其请。
十月一日,

诏诸路转运司管勾官并罢。
三年六月四日,诏:「夔州路军储年计,并入于恭、涪两州。内大宁监盐系籴本,应副一路,可特许本路漕司同共踏逐奏举才干清强官充恭、涪两州、大宁知监差遣一次,任满,无遗阙,保明闻奏。」
四年五月二十七日,户部奏:「诸路合发今年银钱帛丝绵,已责限七月终到阙,如违,不以多寡,乞从本部具奏,委官及知、通、漕司,奏乞重赐黜责,若于限前率先到京,亦乞旌赏。」从之。
五年六月二十一日,户部尚书李梲乞诸路所起额斛,除本年额数足外,若更能带发旧欠斛斗,从本部比较最多路分转运司,奏乞朝廷推赏,所贵有以激劝。」诏依。
七年正月十一日,御笔:「诸路上供钱物,可自今除格令合支拨外,发运、转运使应敢陈请截拨,及所在限满不及数者,并以违御笔论。」
十九日,诏:「诸路转运司钱物应支用者,旁帖并经所在州粮勾院勘勾。右入政和给赐令。」二月七日,又诏:「诸不经粮勾院勘勾者,徒一年。」
二十二日,江南东路转运判官陆寘特除直秘阁,以添认上供金银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