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漕司各认定岁额,而总领所特总其大计,于是有名无寔之钱递相积压,以至于今。民力未竭而虚额不除,朝廷虽累遣使命,俾诸路计臣蠲减以裕民,而终未能尽去么。近年以来,督责之令既少宽矣,顾其名犹有存者,盖州县各据本年分所收钱物具钞赴总领所送纳,而总领所即据其以前年分所欠之数,批改钞旁,作理旧欠。彼州县既竭其所有以充本年之数,安得更有额外偿积欠乎 则旧欠乎足而新欠仍在么乎:疑当作「未」。。所以累经(舍)[赦]命放债积欠,而州县并不沾被惠泽者,盖缘新钱既已补旧,当放者不能免,而见存者不当放,寔害不去,虚名徒存故么。欲望行下四川总领所、制置司,取见州县绍兴三十年已前官司欠负,并与除放。其州县拨纳总领所钞旁,若以改批作三十年以前所欠,并听执用元钞作本年分改正豁除外,有三十一年、三十二年寔欠,即令逐旋带纳。如此,则于民间一洗积欠,而总领司岁计自依递年之数,寔无所损,不过除其名而已,此利泽之大者么。」诏令户部行下四川总领所并制置司,遵依今来赦条施行。从之。
二十五日,诏淮东沿边州县所纳课子蠲放二年。
七月二十二日,判建康府、专一措置两淮张浚奏:「两淮先经残破,流移人户渐次归业,所有税课已展免二年。今和州见拘催课子,乞予蠲免。」从之。
十月二十一日,诏:「诸路绍兴三十年以前民间未纳及拖欠诸色窠名钱物、米斛,并予除放,仰州县日下销落簿籍。」
十一月十九日,诏杨存中所献酒坊赊欠钱四十余万贯,并予除放。
二十五日,诏:「福建路自绍兴三十年以前寺蹑认纳攒剩积欠,并予除放。」
十二月十二日,诏:「江东州军造三等甲叶子抛买生黄牛皮、羊皮各一万张,以三分为率,减免一分。」
同日,中书舍人、充江淮东西路宣抚判官、兼权知建府陈俊卿言:「建康府岁额合起内藏库上供绢一十万五百一疋,内一半本色,一半折纳见钱,数内桩阁绢一万三千八百余匹,无从催理。本府每岁取拨猪羊息钱四万贯揍额起发,所有今年分猪羊息钱,应付修造行宫及修添

府城支用,委是无可取拨,又不敢科敛于民。乞赐蠲免。」从之。
寿皇圣帝隆兴元年正月七日,诏安丰军绍兴三十一年分未曾起发进奉天申节绢五百匹及大礼绢二千匹丰:原作「豊」,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志》改。,并予蠲免。
二十六日,诏鄂州绍兴三十二年并以后年分合增添二分上供钱三千九百十四贯,特予蠲免。
二月十六日,诏蕲州绍兴三十一年未起下限上供钱一万六千二百六十五贯,免行起发。
三月十三日,诏:「民间有利息债负,可截自绍兴二十八年以后,如已出息过本,谓如元钱一贯已还二贯已上者,并行除放。其息未及本者,许逐月登带入还。若转利为本钱,止分限交还本钱。」
二十一日,诏泰州合进奉天申圣节绢一百六十七匹,年额绢一百六十七匹,予蠲免一年。
四月二十六[日],诏光化军绍兴三十一年分上供钱三百六十八贯文,特予蠲免。
五月十日,诏楚、真州并淮南转运司进奉天申节银,予权免一年。
十五日,诏:「真州认桩转运司进奉银、绢等价钱、减下人吏雇钱、供给钱、吏禄钱,并予蠲免一年。」
六月二十五日,诏信阳军隆兴元年进奉天申节银一百两、绢二百疋,予蠲免一年。
二十六日,诏二广比年科敷买卖鬻爵度牒并甲叶等,见今起发之数尽行蠲免。
八月十七日,诏:「淮南州县曾被绍兴三十一年贼马残破去处,昨降德音展免二年税课,并有不经贼马县分撮取课子,亦免纳四分,并各至来年起催。尚虑民力未苏,更与展免二年。」
九月二十五日,诏湖州乌程等六县将绍兴三十一年第四等以下户见欠苒税,特予免放。
同日,诏:「灾伤之田,既放苒税,所有私租,亦合依例放免。若田主依前催理,许租户越诉。」
十月十二日,诏扬州催发内藏库隆兴元年分年额坊场钱,与蠲免一年。
十二月二十四日,诏广西合起牛羊皮军器物料并广东路未起发牛羊皮,并予蠲免。
二年正月九日,诏广西路于榷场卖引钱内,每岁特予蠲免一十五万贯,令本漕司应付缺乏州郡二年。
二月十六日,诏秀州去岁被水灾伤人户拖欠绍兴三十一年以前苒税,特予放免。
三月十七日,诏泰州上供等钱三分蠲免一分。
同日,诏扬州上供进奉诸色物钱,予免一年。
四月七日,德音:「应高、藤藤:原作「藤」,据《宋史》卷九○《地理志》改。下同。、雷、容州逐州县,近缘盗贼窃发,民力不易,可特放免今年夏、秋二税,官司不得妄行催理。如违犯,按劾以闻,仍许人户越诉。」同日,德音:「高、藤、雷、容州民间拖欠诸色窠名钱物、米斛,可接续放至隆兴元年终。」
二十九日,诏滁州合起今年经、总制无额钱并隆兴二年分合发进奉天申圣节银、绢,并与免一年。
五月四日,诏无为军合起发隆兴二年上供钱物斛斗、经总钱物及诸司窠名钱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