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至绍兴二十九年。可将绍兴三十二年已前拖欠未补数目,令提举盐司取见,如委寔不能补趁,并予蠲放。」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隆兴二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二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
同日,赦:「州县伤灾去处,第四第以下户依法合借种、食,限一年免息送纳。切虑贫乏之人限满无可输纳,可并予蠲放。」六年、九年南郊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民间欠负,已除放至绍兴二十八年终。其二十八年至三十一年终,民间欠负私债如纳息过本,可并予除放。应民间所欠官、私房廊钱,并予除放。」三年

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隆兴二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七年。
同日,赦:「军州起发金银物帛纲运内色额低次之类,估剥亏官钱数,行下补发。访闻州县监勒干系人等及元卖铺户均摊,贫乏之人不能偿纳,理宜矜恤。可将绍兴三十二年以前未追数目,如委是无可填纳,并予除放。」三年十一月二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元年,六年十一月六日南郊赦放至干道三年,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放至干道六年。
二十三日,诏楚、滁、濠、庐、光州、盱眙、光化军管内并扬、成、西和州、襄阳、寿春府、信阳府曾经残破或经人马侵扰去处,应合起诸色窠名官钱,并特予蠲免一年。
二十五日,诏泰州合纳二分上供钱并进奉圣节银、绢折纳价钱,蠲放一年。
二月二十四日,诏:「朕以泪雨不止,有伤煅麦,其浙东、西路灾伤去(岁)[处]人户合纳干道元年身丁钱、绢,临安、绍兴府、湖、(南)[秀]、常州,并与全免一年;温、台、明、处州、镇江府,并各减放一半。」
三月九日,诏:「楚、真、滁、扬、濠、庐、光州、寿春府、盱眙、光化军,各系人马残破或侵扰去处,所有合起发干道元年进奉天申圣节内藏库绢,并予蠲放一半。」
十一日,诏信阳军干道元年进奉天申圣节内藏库绢,并免一年。
十七日,诏:「真州六合县人户咤虏人侵优,烧劫残破,其合纳税赋特予展免二年。其人户承买坊场、河渡拖欠净利亦予除放,见承买人,仍令提举司量予蠲免。」
五月二十三日,诏:「临安府内外有全家患病贫民,令本府差官抄札,予放房钱一月,毋致失寔作弊。」
同日,诏蠲免盱眙军发纳绍兴三十二年、隆兴元年、隆兴二年分内藏库坊场钱各五百贯文。
二十四日,诏:「四川州县虚额钱,令制置司、总领所并行除放。如有用度不足,即将添造钱自变量内通融取拨补用。」
六月七日,诏和州所催一半上供等钱并诸司窠名钱、内库钱物,特免一年。
十五日,诏蠲免光化军干道元年合发进奉天申节银五百两。
二十五日,直显谟阁、权发遣广州林安宅言:「近者湖东凶寇奔冲本路,北江则围英州,而韶、连、南雄管下皆遭蹂践,西江则围封州、德庆府,而肇庆之四会四会:原作「会四」,据《宋史》卷九○《地理志》乙。、广州之怀集、清远亦被焚荡。其有经由残破去处,乞依广西例予免今年夏、秋二税。所有诸州合应付转运司供赡荆南及本路大兵钱粮,特予蠲免。」诏依。今年夏税人户已行送纳,即理充来年之数,仍令尚书省给降黄暝晓谕人户通知。依前科扰,许人户越诉。
二十九日,诏无为军干道二年分上供等钱物全免一年。
七月四日,诏蠲免随州合起诸色窠名钱一年。
十二日,诏蠲免(卢)[庐]州干道元年合起发进奉天申节银五百两。
十四日,诏蠲免均

州合发(请)[诸]色官钱一年。
十九日,诏已降沙田、芦场起税,所有和买并特予免纳。干道八年七月七日,臣寮言:租佃沙田、芦场已减免一半,计一十六万余贯文。原书天头注云:「干道八年七月七日条移后七月二十四日前。」又原书干道旁书「入后」二字
二十二日,诏:「阶、成、西和、凤州人户会纳租赋,予免今年夏、秋两料。如内有已纳人户,理充来年合纳之数。」
同日,诏:「近咤湖南盗贼窃发,其曾经残破去处州县,并予免今年夏税。如内有已纳人户,理充来年合纳之数。」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应州县僧、道见欠隆兴元年、二年免丁钱,特予除放。」
十月十三日,诏真州干道元年合发上供经、总制等钱物,特予免一年。
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蠲免兴化军犹剩米一半。权知兴化军张允蹈言:「自建炎三年本军秋税除一年军储外,犹剩米二万四千四百五十八石七斗八合五勺,供福州军须。其后逐年以为定例,常以二百五百石支发应付福州,谓之犹剩米。四十年(问)[间],民间水旱,官司不复减损。本军苒赋有限,岁入不及岁出,递年上司指挥将犹剩米委本军转变或拨三寨就请,无以应付。乞行蠲除。」故有是命。干道三年八月七日,兴化军人言:「前知军张允蹈具申犹剩米咤依,虽蒙蠲减一年,近年以来,减罢场务,并增壮城军额,及归正等人吏费数倍,若令应付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