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月六日,汀州言:「宁化县被贼烧却县市,人户店业方且起造,乞权免本县逐月免行钱,(侯)[候]稍有买卖,即依旧。」诏免半年。
十三年二月十七日,广西提刑司言:「乞将雷、化、高、融、宜、廉州每月见认免行钱五分中减二分,邕、钦钦:原作「敛」,据《建炎要录》卷一四八改。、贺、贵州见认免行钱三分减一分。」诏并与蠲免。
十四年七月十日,诏开州所管两县,在夔部尤为(避)[僻]远,其免行钱可令减半。
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内降制:「州县行户悉罢供应,令量纳免行钱。访闻所属均(数)[敷]之际,富民认数不尽,多及下户。可令诸路提刑司更切体量数目,保明申尚书省,取旨蠲减。」
十七日,知汉阳军韩昕言:「乞将诸路州、军、县、镇所收免行钱,遵依元立定数外多取一文已上,并依擅增岁赋法。每孟月于长吏厅集众,登降开收,限当日毕,非时不得

追呼。庶几斯民得以安业。」金部言:「今来奏请事理内有合开收行户,已承指挥,每季听本行众户同状保明,申陈开收,即不许亏元立定数。窃虑寅缘科扰,如有前项违戾,并依非法擅赋敛条法断罪,令提刑司常切觉察。」从之。
十七年正月十五日,[诏]诸路州军免行钱,令户部检会绍兴二年官户与编户一等指挥,申严行下州县,遵守施行。
四月三日,诏诸路州军人户见纳免行钱,不拘等第,并以三分为率,蠲免一分。以户部言:「先诏乡村第四等、坊郭第七等已下人户并与放免,而上等有力之人营运非一,多致幸免,下户专业者往往不被其赐。」故再降是旨。
十九年五月二十六日,前权发遣连州王大宝言:「广南路连、英、循、惠、新、恩州城市不过六七百家,非通商贩之地。」诏广南路小州月纳免行钱更与审量裁减裁:原作「栽」,据《建炎要录》卷一五九改。。上谕辅臣曰:「守臣上殿,俾以民事奏陈,遂得知民间疾苦。所陈五六,得一可行,为利亦不细。大宝所奏,可令户部行下本路漕司,具合减免数目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文:「州县人户合纳免行钱,咤拖欠倍罚,窃虑积并数多,艰于输纳,仰州县将今日以前倍罚钱数日下蠲放。如敢依前追理,令提刑司觉察按劾。」二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同此制。
二十五年五月二日,户部言:「州军敷纳免行钱,至于提篮挟盝些小买卖之人亦令出纳篮:原作「监」,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些小:原作「此示」,《建炎要录》作「微小」,据改。。间有敷及乡村去处村:原作「材」,据《建炎要录》卷一六八改。,所取

苛细,干涉人众,委是搔扰。欲下诸路提刑司,将人户见纳免行钱截日并行住罢。仍乞依旧令官司不得下行买物。或州县故有违戾,许人户越诉,当职官吏乞重赐行遣。」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赦文:「人户免行钱已降指挥住罢,窃虑州县却循往年体例时估,亏价买物,及为民害,虽已行约束,尚恐违戾,仰监司常切觉察,按劾施行。」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并同此制。
食货 宋会要辑稿 食货六四 封桩

封桩
题下原批:「起熙宁十年,讫干道
九年。」
【宋会要】

神宗熙宁十年二月三日,诏:「中外禁军已有定额,三司及诸路计置请受岁有常数,其间偶有阙额未招拣人充填者,其请受并令封桩,毋得移用,于次年春季具数申枢密院。」
元丰元年七月十三日,诏:「诸路转运及开封府界提点司桩管阙额禁军请受,据元额月给钱粮,委提点刑狱及府界提举司拘收,于所在别封桩。」
二十四日,诏:「诸路封桩阙额禁军请受,可令枢密承旨同注籍。辄支用者,如擅支封桩钱帛法。」
二十五日,三司言:「今具熙宁十年终在京及府界桩管阙额禁军请给数目,乞免封桩。」诏在京特依奏。
十二月四日,枢密承旨司言:「准送下三司状:『在京禁军阙额封桩请受内,钱、绢特免,其斛斗唯米可存留,自余衣赐等物并属三司应副,及小麦已无剩数,欲乞特免。』勘会府界军士衣粮等自当依别处例封桩,其小麦如阙,即(今)[令]三司以细色粮充。」从之。
同日,开封府界提点司乞免封桩阙额禁军请受等,诏惟钱特免之。
二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在京、开封府界见封桩阙额诸军请受,可并送内藏库别封桩。
三年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四年六月二十有六日,诏:「应熙河路及朝廷所遣四将汉蕃军马钱帛、粮草,并委经制管勾官马申、胡宗哲计度应副。如不足,以封桩阙额禁军衣粮

并封桩钱帛充。若阙,以茶场司钱谷充。」
五年正月二十四日,诏:「开封府界诸路封桩禁军阙额钱,除三路外,及淮、浙、江、湖等路增剩盐钱,江西卖广东盐钱福建路卖盐息钱,并输措置河北籴(使)[便]司。先借支内藏库钱三十万缗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