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万石减价粜。」从之。
二十六日,知沧州张问言:「民饥,至相食。今州仓大豆四万九千余石,可支五年,渐有陈腐,乞留二年外,斥其余以赐饥民,可活良

民三万口。」上批:「可下提举常平事李孝纯速相度施行。」
四月十二日,诏河北东路提举常平仓司,所散滨、棣、沧州饥民食,至五月止。
三年七月十三日,入内东头供奉官、泸州勾当公事韩永式言:「利州路雨水溪江泛涨,漂流民田,物价增长,民未安居。乞下本路转运并提举司赈济。」诏提举司依条施行施:原作「旋」,据同书食货五七之八、《补编》第五八六、八一一页改。。
九月初二日,权知都水监丞公事苏液言:「河北、京东两路缘河决被患人户,蒙朝廷赈济放税,乞以其事付史餐。」从之。详见《恤灾门》。
四年二月二十九日,诏:「闻阶、成、凤、岷州人户阙食流移,令逐路第四等以下人户支借常平粮斛,每户不得过两石石:原作「口」,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六、八一一页改。,仍免出息。」详见《恤灾门》。
五年六月十一日,诏:「宜州主管溪洞安化三州连岁荐饥,已差官广为赈济。朝廷之意非欲取其它,但欲各免饥殍侵略之灾。」
六年六月二十七日,诏:「甚灾伤处,第四等以下户阙乏粮种,虽非给散月,许结保借请。虽有欠阙,亦听支给支:原脱,据《长编》卷三三五补。,限一月,免纳息。」
七年四月二十五日,河东路提举常平司言:「去年灾伤,民户阙食,义仓谷不多,乞于常平封桩粮支三五万石赈济。」从之。
六月一日,诏:「五路提举保甲司已拨常平粮准备赈济,令相度保甲户遇灾伤不及五分当如何等第赈济,条具以闻。」后提举河东路保甲王崇拯言:「赈济灾伤,保丁四等以下,本户灾伤及五分以上,即依常平司七分以上法。」从之,河北、陕西、开封府界准此。
七月九日,诏尚书户部员外郎张询、干当

御药院刘惟简,赈济西京、大名府被水灾军民。详见《恤灾门》。
二十一日,诏:「河北、河东路被水保甲,令州县考实赈济,小保长保丁一石,大保长二石,都、副保正三石。提举保甲官分诣诸县照管,具赈济人数以闻。」
八月十四日,诏洺州水灾,许借邻近州县常平仓米麦、小豆共五万石。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一日,诏:「大名府自经水灾,民田尚多渰浸,人户艰食,向虽赈济,尚虑官吏拘文,使被灾之民未蒙恩泽,宜委大名府路安抚使韩绛询访赈济。」
四日,诏淮南东、西路提举常平司体量饥歉,以义仓及常平斛斗依条赈济讫闻奏闻:原作「开」,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一页改。。
三月二十六日,诏:「府界并诸路提点刑狱司体访州县灾伤,即不限放税分数及有无披诉,以义仓及常平米斛速行赈济,无致流移。」
同日,夔州路提举常平官傅传正言:「州军去年灾伤,放税分数不多,亦有全不申诉者。臣见民间困急,不敢坐视,已依灾伤及七分以上赈济。所有专辄之罪,谨自劾以闻。」诏特放罪,仍候到阙日优与差遣。
四月初二日,左司谏王岩叟言:「访闻淮南旱甚,物价踊贵,本路监司殊不留意。」诏发运司截留上供米一十万石米:原作「来」,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九、《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一页、《长编》卷三七四改。,比市价量减出粜与阙食人户,每户不得过三石。其粜到钱起发上京。
四日,诏:「开封府诸路灾伤,逐县令、佐专切体量,人户委有阙食,速具事实申州及监司。仍许一面将本县义仓、常平谷斛赈贷,据等第逐户计口给历,大者日二升,小者日一

升,各从民便。五日或十日至半月十:原作「一」;月:原作「日」,均据《补编》第五八七页、《长编》卷三七四改。,赍历诣县请印给遣。若本县米谷数少,先从下户给,有余则并及上户。候夏秋成熟日,据所贷过数随税纳。阙食之民,贫乏不能自存,或老幼疾病不任力役者,依乞丐法给米豆。其赈济粜谷,并据乡村阙食应粜之数给历,许五日或十日一粜,无令抑遏。此外若令、佐别有良法,使民不乏食而免流移者,申州及监司相度施行,半月一具赈济次第闻奏。仍体量令、佐有能用心存恤阙食人户,虽系灾伤并不流移者,保明闻奏,当议优与酬奖。其全不用心赈济,致户口多有流移者,取勘闻奏,特行停替。」从三省请么。
同日,诏:「江淮发运司体量灾伤州县阙食处,仍令宿、亳州分析不申奏灾伤次第,及具见今斛价例具:原作「其」;今:原作「令」,均据同书食货五七之一○、《补编》第五八七、八一二页改。,各疾置以闻。」时宿、亳灾伤尤甚,监司并无奏报,右谏议大夫娉觉言:「淮、浙灾伤,米谷踊贵,虑盗贼咤缘而起,乞差官体量,广行赈济。遍下诸路转运、提刑司,灾伤各以实言,不实者坐之。灾伤虽小,而言涉过当者不问。如此,则诸路不敢不言。朝廷随灾伤之大小,赈济而防虞之,则四海之内无仓卒之忧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