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闻,而有是诏。
四年正月十七日,权发遣建康府吕秘言:「乞自绍兴四年以后,应人户咤兵火逃移抛荒田土,如召人户请佃开耕已就功力,未及二年,虽元主复业,且令先佃人耕作,候及三年,方得交还,余并依见行条法。」户部契勘:「其田如委是荒闲及三年以上,其佃人种止及一料,所施工力至多,除收地利外,即从官司相度,更令地主偿其所费三分之一给与元佃人。欲下诸路转运司照会施行。」从之。
二月三日,诏礼部给降两浙路空名度牒一百道,付泰州收买耕牛,分借人户轮流垦辟。以本州岛流移人户渐有复业,前知州张荣任内虽蒙朝廷支降钱收买牛畜给借,而田多牛少,耕使不足故么。
十二月二十九日,诏:「淮南流寓士民,应有官人如材力可以任事,州县有窠阙,许令权摄。或无窠阙,京朝官、大小使臣除支体分料钱外,月给食钱五贯文,选人支体分料钱,权摄官依此,支两月

止。进士愿入所在学者听,依例给食。军人寄营收养,依旧支破请授。吏人指定州县收寄,有可使令者,权收使,无可使令,月给钱三贯文。百姓令所在州军量给,内老弱不能自存及妇人无依倚者,依《孤贫法》。」
五年五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郡县应人户归业者,候催科日,据所垦田亩多寡之数合给租赋,凡有科敷,亦视所纳租赋为率。其归业者,仍免本户差役一年。县具每月归业人户申州,州每季申转运司,转运司每岁申户部,置籍以谷考之。仍命有司以人户归业垦田多寡,严立守、令课最之法。」从之。
七月十五日,诸路军事都督行府言:「勘会潭、鼎、岳、澧州、荆南府、公安军昨缘水寨作过,沿湖居民抛弃田土甚多,今来渐已归业,令逐州军将抛弃田土如元地主归业,委自令、丞子细照检见收执契状、户钞或乡书手造到文簿之类,可以见得分明,给还依旧耕种。其元地若已被人请佃开耕了当,即依邻近见田地段内许对数指射,摽拨分明,出给户帖文据,与免三年六料催科。元无产业,愿指射空闲田土耕种之人,依已降指挥摽拨施行。」从之。
二十二日,上谕(转)[辅]臣曰:「淮北之民襁负而至,朕为民父母,岂可使民失所 可赋田予之,更功优恤,以广招徕之至。」赵鼎曰:「前后降指挥,多方存恤,已是详备,然恐昨归之人或无居止,当行下提点司量给官钱赈助之。」沈与求曰:「立国不当为朝夕计。今使

就耕之民尽蠲租赋租:原作「祖」,据《建炎要录》卷九一改。,更赈助之,则五年以后,两淮荒土往往耕辟已多,纵便恢复,亦为朝廷无穷之利。」上曰:「极是。」
二十三日,权通判岳州王嘉言言:「湖北兵火之后,全在官吏招集流移。州县阙乏,不能宽恤,复业者反有迁徙,未复业者不敢回归。乞将州县最亲民官初到任日,据见存户口、二税批上印纸,候任满日,再行批凿罢任。若任内增功者,书为课最,别有迁擢。或复减少,书为课殿,亦寘典宪。仍乞下湖北转运司照会。诸路残破去处,亦乞依此。」从之。
六年正月七日,臣寮言:「江东诸路逃亡田土无人佃作者,并勘会诣寔,开阁合纳苒税,出暝召人承佃。如无人愿佃,旧额苒税重者,相验裁减施行。」从之。
二十六日,诏令江东、西、湖南、北、福建、浙东提举常平官体认前后诏令,各仰躬亲不住往来于旱伤州县,遵依前后指挥,一一检察赈济存恤。如有流移人户,亦仰措置踏逐寺院及系官屋宇,多方安存,依条支破钱、米养济。仍仰帅臣严察督责所委属官,并逐州通判职官、诸县令佐,各仰依此极力推行,无致少有流移死损。仍日具见今如何措置并赈济过饥民人数,及有无死损结罪保明状,入急递闻奏。仍遍于灾伤去处乡村大字出牓晓谕。
三月二十八日,诏:「江南西路洪、吉等八州军,将灾伤本户放税五分以上。(等)[第]四等以下逃移人户合纳今年夏、秋二税,以十分为率,每料各与倚

阁二分,候来年随本料送纳。即不得将不系逃移人户一例倚阁。余路依此。」
六月四日,提点淮南两路公事张成宪言:「淮南州县累经兵火后来归业之人,往往权盖草舍,旋营生业,佃认些小闲田垦种,未有家业及营运钱物,若一例推排,恐州县过有搔扰。欲权免二三年。」诏权免三年,湖北路依此。
十月二日,枢密院言:「诸路州军多有西北流寓人民,切虑阙食,咤而失所。」诏令诸路帅臣行下诸州军,委自守贰,将西北流移无归人民情愿充军堪披带少壮人,疾速措置招填阙额禁军。
七年九月二十三日,明堂大礼赦:「京西、淮南、湖北路逃移人民复业耕作,其典卖耕牛,与免纳税钱一年。」
八年八月二十日,蕲州言:「本州岛并管属县、镇民户,咤兵火毁失田土屋业契书外,其民户招认城市已业住舍房廊屋基,别无该载指挥。欲望朝廷详酌,特降指挥,应民户理认(生)[住]屋房(廓)[廊]地基,虽无契帐照验,而比邻有契帐指招认人地界,或已被人请射,状内声说元系指佃招(诱)[认]人屋基,如此但有凭据可以照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