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寿皇圣帝干道二年三月天头原批:「此条自『寿皇圣帝』至『二百二十』止,移本卷第四页五月九日前。」,左司员外郎张澹上井田制度、户籍沿革数:「太祖建隆元年十月,吏部格式司言:『准周广顺三年敕:天下县除赤县、次赤、畿、次畿外,其余三千(口)户已上为望,二千户已上为紧,千户已上为上为上:原脱,据《文献通考》卷一○《户口一》补。,五百户已上为中,不满五百户为中下。据今年诸道申送到阙解木夹帐点检绍兴元年降敕命绍兴元年:疑当作「元」。,户口不等,及淮南十五州只依《十道图》地望收附。秦、凤阶、成、瀛、莫、雄、霸州未曾升降,欲据诸州见管主户重升降,取四千户已上为望,三千户已上为紧,二千户已上为上,千户已上为中,不满千户为中上。自今三年一度,诸道见管户口升降。』从之。凡望县五十十:原作「千」,据《长编》卷一改。,户二十八万一千六百七户:原作「口」,据《长编》卷一改。;紧县六十七,户二十二万八千六百九十三二万八:原作「七万一」,据《长编》卷一改。;上县八十九,户二十一万八千二百八十;中县一百一十五,户一十七万九千三;中下县一百一十,户五万九千七百七十,总九十六万七千三百五十三户,此国初版籍之数么。其后平荆南荆:原作「京」,据《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史》卷八五《地理一》改。,得州三,县十七,户十四万二千三百十四:原作「四十」,据《长编》卷四、《文献通考》卷一一《户口二》、《宋史》卷八五《地理一》乙。;平湖南,得州十五,监一,县六十六,户九万七千三百八十八;平两川,得州四十六,县二百四十,户五十三万四千二十九;克岭南,得州六十,县二百十四,户十七万二百六十三,克江南,得州十九,军三,县一百八「八」下原衍一「十」字,据《长编》卷一六、《文献通考》卷三一五《舆地一》、《宋史》卷八五《地理一》删。,户六十五万五千六十五;陈洪进献漳、泉二州,得县十二,户十二万二十一;钱俶献

(西)[两]浙,得州十三,县八十七,户三十二万九百三十三;平河东,得州十,军一,县四十一,户三万五千二百二十。」
太祖开宝四年七月,诏曰:「朕临御已来,忧恤百姓,所通抄人数目,寻常别无差徭,只以春初修河,盖是与民防患,而闻豪要之家多有欺罔,并差贫阙,岂得均平 特开首举之门,明示赏罚之典。应河南、大名府、宋、亳、宿、(颖)[颍]、青、徐、兖兖:原作「充」,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郓、曹、濮、单、蔡、陈、许、汝、邓、济、卫、淄、潍、滨、沧、德、贝、冀、澶、滑、怀、孟、磁磁:原作「滋」,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相、邢、洺、镇、博、瀛、莫、深、(杨)[扬]、泰、楚、泗州、高邮军所抄丁口,宜令逐州判官互相往彼,与逐县令、佐子细通检,不计主户、牛客、小客,尽底通抄。差遣之时,所贵共分力役。敢有隐漏,令、佐除名,典吏决配。募告者,以犯人家豹赏之,仍免三年差役。」
太宗淳化四年三月,诏:「户口、税赋帐籍,皆不整举,吏胥私隐税赋,坐家破逃,冒佃侵耕,鬼名挟户。赋税则重轻不等,差役则劳逸不均。所申户口、逃移皆不件析,田亩、税数无由检括。斯盖官吏咤循,致其积弊。今特释前罪,咸许上言。诏到,知州、通判、幕职幕:原作「募」,据同书食货一二之一改。、州县官各具规画何以得均平赋税,招葺流亡,惠恤孤贫,止绝奸幸,及乡县积弊、民间未合便行条贯事,令知州、通判共为一状,县令簿、尉共为一状,限一月内附驿以闻。如有异见,亦许别上封章。须并画一指陈,直书寔事。已差中书舍人看详可否。如事理优长,当议旌赏。若公然卤莽,今后不后不得任亲民官。」
至道元年六月,诏复天下郡国户口版籍。自唐末四方兵起,版籍亡失,故户口、税赋莫得周知。至是,始命复造焉。
真宗咸平五年四月,诏三司取天下户口数置籍,较定以闻。
景德四年七月,权三司使丁谓言:「户部景德三年新收户三十三万二千九百九十八,流移者四千一百五十,总旧寔管七百四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户,千六百二十八万二百五十四口,比咸平六年计增五十三万三千四百一十户五十三:天头原批:「三,一作五。」,二百万二千二百一十四口,赋入总千三百七十三万一千二百二十九贯石匹斤,数比咸平六年计增三百四十六万五千二百九十。窃以版图之役,生齿毕登,所以一租庸,辨众寡。前朝丁黄之数,悉载缣缃,五代已来,旧章多废,兆国家幅员万里,阜成兆民,惟国史之阙书,由有司之旷职。今以景德三年民赋、户口之籍较咸平六年,具上史餐。欲望特降诏旨,令自今以咸平六年户口、赋入为额,岁较其数以闻。庶使国典有凭,方来可仰。」从之。
九月,诏:「诸路所供升降户口,自今招到及创居户,委的开落得帐上荒税,合该升降,即拨入主户供申。内分烟析生不增税赋,及新收不纳税浮居客户,并不得虚计在内,方得结罪保明,申奏升降。」
大中祥符二年六月,颁幕职州县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