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疑罢。」《宋史》卷一七四《食货上二》正作「罢」,据改。又,搔:《宋史》作「扰」,当是。,止令乡耆、壮丁巡检。
端拱元年正月,诏:「诸州形势门户所输税,自今委本判官置簿催促,须于三季前半月内纳毕。」
四月,诏:「开封府等七十州夏税,旧以五月十五日起纳,至七月三十日毕;河北、河东诸州,五月十五日起纳,八月五日毕;(颖)[颍]州等十三州及淮南、河南、两浙、福建、广南、荆湖、川峡,五月一日起纳,至七月十五日毕。秋税自九月一日起纳,十二月十五日毕。自今并可功一月限。或值闰月及田蚕早晚不同处,令有司临时奏裁。其掌纳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限前毕者,减一选升资。夏税簿正月一日造,秋税簿四月一日造,并限四月十五日毕。诸县民逋税踰限者,取保放归了纳,勿得禁系。」
淳化元年三月,诏诸路州、府自今不得(遗)[遣]幕职、州县牙校往属县催租税。
二年正月十八日,诏:「太平州管内,先是伪命日,常税外课民输茆草、稻穰为泥胶,又秋税科名,每名输稻糠一

斗,除之。」
八月,诏:「江南、两浙、荆湖、福建、广南道秋税,先自九月一日起纳。两方税稻,须霜降成实,自今宜自十月一日为首。」
五年五月,诏工官造弓弩,先悉牛筋,自今其纵理用牛筋。自是,岁省牛筋千万自是岁省牛筋:原脱,据《长编》卷三六补。。先是,太宗孜孜政理,虑物有横费虑:原作「应」,据《长编》卷三六改。,吏咤督责急,而民有屠耕牛以供官者,故下是诏。宰相吕蒙正等奏曰:「陛下圣智深远,非臣等愚虑所及。」
至道元年六月,令诸州重造两税版籍,颁其式于天下。凡一县所管若干户夏秋二税、桑功正税及缘科物,用大纸作长卷,排行实写,送州覆校定,以州印印缝,藏于长吏厅侧。自今后每岁二税将起纳前,令本县先如式造帐一本送州。本县纳税版簿,亦以州印印缝,给付令佐。
八月,御史中丞李昌龄、知开封县裴丽正言「县」上原有一「府」字,按是时以皇太子判开封府事,丽正不得为知府,咤删。:「京邑诸县凡欠夏税正色斛斗并蚕、食盐、麻鞋,并令折纳大麦。缘以限满,其间皆不济人户,若令折纳,必致不前。」上以三司失于计度,重困疲民,诏御史台劾三司司录、仓司官吏,民所欠租税,许以枣、豆、大小麦取便输纳。
真宗咸平三年十一月,诏:「开封府管内乡村人户税赋,如闻均定以来,多历年所,版图更易,田税转移,富有者日益兼并,贫乏者渐至凋弊,特行检括,庶适重轻。今差朝臣往彼,只据逐县元额租税,更不增收剩数增:原作「申」,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逃户田土,亦依此施行,仍别为帐籍,令本府招诱归业业:原作「来」,据《宋大诏令集》卷一八三、《长编》卷四七改。。所有桑功功:原作「切」,据《长编》卷四七改。,更不均检,告示人户广行种植。」十二月,复诏罢其事。

时诏下均定,而居民不体其意,多相惊动,至有剪伐桑、柘。帝闻之,遂令停罢。
景德二年九月,诏:「陕西路州、军,每岁田租如折变他物及支移就沿边输送,(转委)[委转]运使件析以闻。或节气稍缓之处,亦仰体量闻奏。」
三年正月,诏:「开封府诸县,将中等已上及门内形势户输税文钞点磨,不得以孤贫民户纳过税物剩数移易,销折府县所欠都大税数。」
六月,诏:「每岁差官掌纳京畿夏税,当赐羡余绵者,并官给价钱。其绵据合输斤两外,不得多纳。」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诏:「版籍之广,赋调方兴,尚虑有司,有循旧式,资一时之经费,俾邻郡以均输。况谷穑之屡登,庶黎民之从便。宜蠲力役,用示朝恩。应诸路今年夏税赋,止于本州岛、军输纳。」其年诏以河北罢兵年:疑当作「后」。,其诸州税赋止于本处送纳。
二年十一月,诏:「访闻诸路转运司,每年所科夏、秋税赋色额,临期旋有改更,颇为非便。自今每岁预先旨挥诸州、军明定合纳色额,于指定仓分送纳,不得旋有改变。如违,当寘之法。」
六年正月,诏:「诸州、府多以少碎要用之物,辄便以正税折科,及储蓄稍阙,辄又多方敛籴。至如给遣物色土产之处,即不令支用,又迂回移易,交互般请,甚费人力,诚非简便。可令三司常切约束。」
八月月:原作「年」,眉批:「年,疑月。」按《长编》系此条于大中祥符六年八月甲戌,则作「月」是,据改。,诏:「诸州、军今年夏税大、小麦纳外,残欠许以物色斛斗折纳。」
七年正月二十二日,诏以(毫)[亳]州真源县桑税太重,特减三分,永为定额。今

后添种桑、柘,更不功税。
二十六日,诏:「自今遇赦减放税物,候到日,委所属州府先具合纳放分数色额,供本路转运司委本官看详,如允当,即画时施行。」先是,三司上言:「每遇恩赦,诸路减放税物,其间分数等第多有差谬,乞条约。」故有是诏。
二月,诏:「应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