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奏取 裁及配罪人等条贯,于理检院置司,仍命审刑院详议官齐廓同详定。二年六月九日上之。
二年六月二十四日,翰林学士承旨章得象上《一司一务编 》并《目录》四十四卷,诏崇文院抄写颁行。先是诏以大中祥符八(月)[年]止明道二年所降宣敕,命判大理寺司徒昌运、判刑部李逊与得象等同删定。
五年十月四日,审刑院、大理寺上《减定诸色刺配刑名 》五卷,诏依奏施行。先是二年十一月十五日赦书:「应犯罪人条禁尚繁,配隶尤众,离土乡土,奔迫道途,有恻朕怀,特申宽典。宜令审刑院、大理寺别减定诸色刺配刑名,委中书门下详酌施行。」至是上之。
庆历二年九月二十一日,知开封事贾昌朝言:「检会在府迎颁,下令颇多。欲令检法官类聚编次,以便检阅。」从之。
四年五月十二日,司勋员外郎吕绍宁请以见行编 年月以后续降宣敕,令大理寺检法官依律门类分十二卷,以颁天下,庶便于检阅,而无误出入刑名。从之。
八年四月二十八日,提举管勾编敕宰臣贾昌朝、枢密副使吴育上《删定编敕》、《赦书德音》、《附令 》、《目录》二十卷,诏崇文院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天圣编 止庆历三年续绛宣敕删定,命屯田员外郎成奕、太常博士陈太素、国子博士卢士宗、秘书丞郝居中、田谅、殿中丞张太初、刘述充删定官,翰林学士张方平、侍读学士宋祁、天章阁侍讲曾公亮、权大理少卿钱象先充详定官,昌朝、育提举。至是上之。
十一月二十

五日,命观文殿学士丁度、翰林学士钱明逸、翰林侍读学士张锡同详定《一州一县编 》,集贤校理田谅、馆阁校勘贾章同删定。
皇佑元年十一月十一日,诏:「今后凡有上言乞更改条制者,令中书、枢密院审详利害执奏。」
嘉佑二年十月三日,三司使张方平上《新修(录)[禄]令》十卷,诏颁行。先是元年九月,枢密使韩琦言:「内外文武官俸入添支并将校请受,虽有品式,而每遇迁徙,须申有司检(堪)[勘]中覆,至有待报岁时不下者。请命近臣就三司编定。」命知制诰吴奎、右司谏马遵、殿中侍御史吕景初为编定官,太常博士张子谅、太常丞勾谌、大理寺丞张适为删定官。至是上之。
七年四月九日,提举管勾编 宰臣韩琦、曾公亮上《删定编 》、《赦书德音》、《附令 》、《总例》、《目录》二十卷,诏编 所镂版颁行。先是诏以庆历编 (上)[止]嘉佑三年续降宣 删定,命都官员外郎张师颜、权大理少卿王惟熙、屯田员外郎宋迪、太常丞张宗易充删定官,龙图阁直学士钱象先、卢士宗充(祥)[详]定官,琦、公亮提举。至是上之。
八年四月十六日,编定(录)[禄]令所奏将诸道州军至京程数分为三卷,望颁降天下。从之,以驲程为名。
英宗治平二年六月十四日,提举在京诸司库务王珪、尚书都官郎中许遵上新编提举司并三司额例一百三十册,诏颁行,以《在京诸司库务条式》为名。以上《国朝会要》。
治平四年十月九日,神宗即位未改元。审刑院、大理寺言:「知汀州周约起请《编敕》内『诸军年老病患,拣充剩员中小分者,若愿放停,并听从便。其杂犯军人须及七十以上,或有笃疾,方许依此施行。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既云『年及七十,或身有笃疾,依此施行』,即不应更云『若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检会元起请系嘉佑六年闰八月枢密院札子:『应看验诸军人年老疾病不堪征役人数,有已系半分人,如后来更合减充半分、中小分者,若本人愿要放停,并从情愿。其杂犯军人合减充小分,愿放停者,即须年及七十以上,或身负笃疾,即依此施行。末及此者,如元犯情轻,即奏取指挥。』显是修 时于札子内节去『末及此者』四字,是致语意不贯,引用疑惑。寺司参详,依元札子添入。」诏于《编 》内「依此施行」字下添入「年未及七十或身无笃疾」一十字,仍仰刑部遍牒施行。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 牧判官刘航、比部员外郎崔台符编修 牧司条贯,仍将唐令并本朝故事看详,如有合行增损删定事件,旋奏取旨。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六日,诏:「近年诸司奏辟官员就本司编录条例簿书文字,颇为烦冗。今后应系条贯体例,仰本司官依《编敕》分门,逐时抄录入册,不得积留,别差辟官。如续降宣 岁久数多,合行删修,即依祖宗朝故事,奏朝廷差官修

定。见今诸司有官编录处,如替移,更不差填。」
三月十六日,诏:「中书、枢密院及诸司编修条例诸般文字见未毕者,令本处官编纂。见编修官并减罢,与合(人)[入]差遣。」
二年五月十七日,中书门下言:「勘会《嘉佑编 》断自三年以前,后来续降条贯已多,理须删定。自来先置局,然后许众人建言,而删定须待众人议论,然后可以加功,故常置局多年,乃能成就。宜令内外官及诸色人言见行条贯有不便及约束未尽事件,其诸色人若在外,即许经所属州府军监等处投状缴申中书。俟将来类聚已多,即置局删定编修,则置局不须多年,而编 可成。仍晓示诸色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