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长可以兼领外,只于删定官内量添员数,令专一看(祥)[详]中外利害文字,并从朝廷选差。」诏从之,仍不拘资序,节次选补,不得过六员。又诏差户部尚书蔡京、大理少卿刘赓重行编修详定,并依熙宁、元丰旧例,权于东西府空闲位置局。
十月九日,三省因言「《元佑编 》刊去嘉佑、元丰州军创修园亭、改立官司之禁,以故近岁诸道土木昌炽,民罢财屈,而藩镇近臣尤甚,监司莫敢问」,诏重修编敕所依旧立法。
十一月一日,刑部言:「被旨:六曹、寺、监检例必参取熙宁、元丰以前,勿专用元佑近例;旧例所无者取旨。按□降元佑六(门)[年]门下中书后省修进《拟特旨依断例册》,并用熙宁元年至元丰七年旧例,本省复用黄贴增损轻重。本部欲一遵例册,勿复据引黄贴。」诏:黄贴与原断同,即不用;内有增损者,具例取旨。
二年正月五日,提点京东东路刑狱赵屼言:乞于荫补条内删去「长幼为序」字。从之。
四月九日,诏:「将来大礼并依《元丰大礼令式》,其元佑所修敕令勿用。令所属参按新旧令式并续降,如有合依元佑所改事,即明具事本签贴改正,余并从元丰旧例。」
五月十四日,详定编修国信条例所言:欲依《元丰海行 》体例分修为敕令格式,其冗不可入者即着为例。从之。
六月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故烧黄河浮桥者,罪赏并依故烧官粮草法。即于浮桥内停火及遗火者,各依仓库内燃火遗火律。看守、巡防及部辖人不觉察,各减犯人五等,监官又减一等。其上流船 在五里内停火者杖八十,在十里内遗火者杖一百,带火于浮桥上下过者并准此。黄河浮桥脚船札漏合用灯者,监官审察,差部辖人监守,用讫扑灭。本州岛置板榜书大禁于桥两岸晓示。」从之。
七日,详定重修 令所(修)[言]:「中散大夫、横行使以上及发运、监察官、知州带安抚、总管、副总管、钤辖,并沿边安抚、提点、铸钱总管、提辖将官,若走马承受、都将、队将、押队,川陕路知州、通判,及内侍官任遥郡刺史以上,并大使臣充三路沿边及川广都监、巡检、驻泊、捉贼、知城堡、寨主,赴任大使臣授川广亲民见阙,或创差赴任,或于川、广、福建路短使官员,殿侍、散直、大将、军将、在京吏人各系朝廷非次差出勾当,并在京指使、伎术官各系军期出入,或急速勾当,并给递马。」从之。
十月十七日,监察御史董敦逸言:「乞诏吏部,自陛下亲政以来,应文武百官因罪犯移替,后蒙辨雪者,旋具姓名关刑部、大理寺,令详所犯,检引敕条,若按察官司委有不当,奏取指挥施行。庶公朝刑无冤滥。」从之,仍令详定重修敕令所立法。
二十三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修立参选人应试、免试,及

选人、使臣得替、荫补、进纳,应举出身假官京府助教,并停、替、合注官者,春秋试推恩等,皆有条格。」从之。
十二月二十七日,尚书省言:详定重修敕令所修立禁私铸钱法。从之。
三年四月十七日,诏:「转员后取诸班直及诸军上名年岁出职人,令殿前马步军司、军头司并检详元丰年例施行。将来诸班直、出职人,令枢密院以熙宁、元丰年取拣安排条与元佑定格参详立法。」
六月八日,详定重修 令所言:「常平等法在熙宁、元丰间各为一书。今请敕令格式并依元丰体例修外,别立常平、免役、农田水利、保甲等门;成书,同海行敕令格式颁行。」降诏自为一书,以《常平免役敕令》为名。
七月九日,吏部言:「欲乞以八路四选关付有司或编敕所,用熙宁、元丰旧条并绍圣新制一处参酌,条具成书,庶有司易为引用。」诏令吏部四选同共编修。
八月二日,详定重修敕令所言:乞将见修《贡举敕令格式》依《常平敕》别为一书。从之。
十二月十八日,翰林学士承旨、详定国〔子〕监条制蔡京言:「奉敕详定国子监三学并外州军学制。今修成《太学敕令式》二十二册,以『绍圣新修』为名。」诏以来年正月一日颁行。
二十八日,大理寺修立到重禄人受乞财物,虽有官印,并不用请减当赎法,从之。
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三省言:「录事、都事已下功过,除尚书省已有条外,门下、中书省未有法,理当一体。」诏给事中、中书舍人同编修。
十二月三日,尚书〔省〕言此处原有眉批:「尚书下应有省字。」据补。:「《元丰度支令》『上供(租)[科]买物应改罢若减者,听以额责所属计价费封桩』后增注文称:『无额者以三年中数,因灾伤或特旨免改者』,并乞删去注文。又《令》『(渚)[诸]国用物所(料)[科]供,非元科供处者,听以封桩价费还之』后增入『其千贯以下不在还例』,今乞删去。」从之。
二十八日,大理寺言:乞正人吏互相保任法。从之。
元符元年二月十七日,户部言:潭州知、通任内应副铜场买铜赏罚条,请着为法。从之。
三十日,刑部言:欲令《编敕》「巡检、县尉应承告强盗,而故不申,徒二年」字下,添入「重法地分系结集十人已上者,仍不以赦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