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金安节言:「比因臣僚言铨曹用例之弊,臣即与郎吏疏谬例之当去与定例之可用者,悉上于朝。切虑定例虽下,人不得知,欲望申饬有司镂版刊示。」从之。
干道元年七月二十日,权刑部侍郎方滋言:「乞将绍兴元年正月一日以后至目今刑寺断过狱案,于内选取情实可悯之类,应得祖宗条法奏裁名件,即编类成书;及将 令所修进《断例》更加参酌。」从之。
讼》十九卷,《诈伪》四卷,《杂例》四卷,《捕亡》十卷,《断狱》六卷,分为一十二门,共六十四卷;《目录》四卷,《修书指挥》一卷,《参用指挥》一卷。总七十卷。仍乞冠以《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为名。从之。 二年六月五日,刑部侍郎方滋上《干道新编特旨断例》五百四十七件,《名例》三卷,《卫禁》一卷,《职制》三卷,《户婚》一卷,《库》二卷,《擅兴》一卷,《贼盗》十卷,《
八月九日,户部郎官司马伋言:「契勘铨综之司,唯法是守,令有二(徒)[途],是启奸吏舞文之弊。欲望明诏吏部七司,如有 令前后不同者,并委有司删定可否,止从其一。」从之。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切见绍兴续降指挥未经编类,前后异同。乞诏有司删修,总为一集,颁示天下。」诏刑部条具。既而

刑部言:「绍兴续降指挥已修至建炎四年六月终,自当年七月至绍兴十八年应干申明及冲改法令指挥,已尝下大理寺、江东西提刑等司抄录,见在本所。所有十八年以后至目今续降,伏乞札下诸处缮写赴部;并诸百官司元系省记专法,内有事干海行,并改冲条制,理合一就取索参修。」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伏见近日将绍兴续降重行删修。缘四十年间,前后申请无虑数千,重复抵牾,难以考据。乞且委大理寺官同共看详,先经正、丞,次至卿、少,一如狱案详难,定其可否,类申刑部。然后以所隶事目分送六部,六部长贰、郎官更加参详,委得允当,即着为定令。庶几 令之颁,可以经久。」从之。十一月二十九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汪大猷言:「切见绍兴以来续降几至二万余条,间见层出,前后(外悟)[舛牾]者不可一二数。比因臣僚所请,命刑寺官如断案例以次删修。然至今数月,未知所裁。欲望明诏有司,亟赐编集。有旧法不能尽而续降可以参用者,即分类编次之;有旧法文不分明而续降因事重出,即参酌损益之;有旧法所无而后不因事立制者,即修立以为法;有一时权宜处分不可着为成制者,即存留以照用;有旧法本自可用而续降不必行者,即皆删去。庶几一代法令,粲然备具。」诏依,仍差大猷兼详定官,大理少卿王彦洪、韩(光)[元]吉兼同详定官,吏部郎官郑伯熊、户部郎官曾逮、刑部郎官蔡(光)[洸]刘芮、大理寺丞潘景珪、大理司直洪榨并兼删修官。限一年编修。
十二月十八日,秘书少监、兼权刑部侍郎、兼重修 令详定官汪大猷言:「昨修绍兴新书,系用嘉佑法与政和法对修。今来重修 令,亦乞以嘉佑法参酌修立。」从之。
五年三月二十五日,吏部侍郎周操言:「切见吏部七司条令,自绍兴三十年以后节次申明、续降,未经修缉。欲乞委官就吏部置局,依仿旧书,随事纂集。」诏依,仍委逐司郎官并吏部架阁文字官编类。
六年五月,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张敦实言:「比者朝廷命官置局,重修绍兴以来法令,然(上)[尚]未及诸路一司法令。乞取四川、二广逐路专行者,并加修削,目为《干道新修一司法》。」从之。
八月二十八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昨将绍兴 与嘉佑 及建炎四年十月以后至干道四年终续降指挥逐一参酌删削,今已成书。《 》一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存留照用指挥》二卷。缮写进呈。乞冠以《干道重修 令格式》为名。」诏依,仍自八年正月一日颁行。
十月十五日,尚书右仆射虞允文言:「伏见 令所见修干道新书,系将诸处录到续降指挥计二万二千二百余件,除合删去外,今于旧法有增损元文五百七十四条,带修创立三百六十

一条,全删旧文八十三条,存留指挥一百二十八件,已成书颁行。欲望明诏诸路,候颁到新书,其间如有疑惑事件,许限两月,各条具申本所,以凭检照元修因依,分明指说行下。」从之。
七年正月十二日,提举福建常平茶事周自强言:「切见干道新书既以颁行,自今凡有申请冲改,必先送所属曹部详议,如果合冲改,然后取旨删修。若旧法已备,止请申严者,乞更不施行。」从之。
九月十一日,权刑部侍郎、兼详定一司 令所王秬言:「本所重修海行 令格式,已至干道四年终。今乞将干道五年以后续降指挥,令本所详定修削,每三年一次编类,申朝廷审覆颁降。」从之。
十一月二十七日,诏令户部将干道新修条令并申明户婚续降指挥编类成册,送 令所看详,镂版遍牒施行。
八年八月十八日,大理少卿、兼同详定一司 令莫蒙言:「契勘中书门下省、枢密院法系大观间修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