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非便。」张齐贤曰:「推勘官但执诏命,不原事理,棰楚之下,何情不得 汉相周勃下狱,见狱吏则头(捃)[抢]地,故云『削木为吏议不对』是也。」帝曰:「斯尤可念,卿等当慎用刑,期于平允。」
二十日,诏:「应降宣敕推勘公事,并须据实勘鞫,不得抑勒令禁人须依宣敕,虚有招通。今后所差勘事官敕内,入此圣旨。」
二年四月八日,御史中丞张咏请自今御史、京朝官、使臣受诏推劾,不得求升殿取旨及诣中书禀命。从之。
十四日,帝谓宰臣曰:「所差京朝官推勘公事,承命之后,多闻称疾,此有所规避也。」张齐贤等曰:「朝廷比选儒臣,冀明理道,使之鞫狱,殊未尽心,案文多所不

圆,疏驳更劳推覆,动罹枉挠,实起怨咨。若不塞其弊源,恐有伤于和气。欲望于三班中选定(诣)[谙]会推鞫刑名者十人,以备差使。」从之。寻以殿直孙逊等赴中书祗候,勘事依勘官支料钱,见收仍与食直钱,及定三年一替。
九月二十日,诏差殿中丞毋丘震托(刑)[邢]州制勘公事托:疑当作「赴」或「往」。,放朝辞,便令进发。所有盘缠钱,令合门依例支给。仍自今后制勘公事放朝辞者准此。」
四年四月十四日,知沂州王矩言:「转运司差辖下官吏推勘公事,如不得了当者,乞量定责元责元:似当作「责罚」。。」诏诸路转运司今后并须选差诣会刑狱清强者,不得卤莽差遣,致刑禁淹延。
五年八月六日,水部郎中何蒙言:「今后如有经转运司陈状论理公事,乞且于本州岛选官将状看详,如必然即差官推勘。」诏诸路转运司有论诉公事,并先取索本州岛公案,参酌事理,不得便凭文状。如事须推治,即选清强官勘鞫。
景德元年八月十一日,诏:「诸差勘事官等,有犯赃私罪官员,并须具从来有无举主入案,令审刑院、大理寺更加检覆。」先是,帝曰:「向来中外奏荐,并令连坐,有被举者或罹犯,多匿举主姓名。」故有是诏。
茶盐,并盗窃贼随赃捉获,亦有屯驻禁军酒醉或军人赌钱。逐事证验诣实,不必追证,虽系徒刑,自来只当直司勘状,当日依法断遣。及有外县勘证结正到诸杂徒罪公 二年四月八日,右谏议大夫薛映言:「两浙民多因屠牛、私贩酒

案,看详情节圆备,所送罪人当面引问,别无未同者,只重责审状,依法施行,不更下司禁勘。今转运司牒州,今后当直司不得辄断徒罪公事。臣以为事理分明,不宜虚(须)[烦]刑禁,乞依旧许当直司断徒罪公事。」帝曰:「苟事状章明,不须系狱者,固当实时决遣。」
八月十八日,左巡使艾仲儒言:「在京勘公事,乞依外处例,许指射推司姓名,抽差一两人祗应。」诏只得定名一人,余令本府差定。既而知开封府司录参军王谏奏,乞罢御史台及制勘所指差曹司。诏除在京勘公事依前诏外,其余公事不得定名抽差。
九月,诏:「应差推勘录问官,除同年同科目及第依元敕回避外,其同年不同科目者不得更有辞避。」
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宣檄院勘使臣,非赃污及公罪徒以上,并不在禁限。」
大中祥符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诏:「大辟罪人案牍已具,临刑而诉冤者,并令不干碍明干官吏覆推。如本州岛官皆碍,则委转运、提点刑狱司就近差官。」时光化军断曹兴,将刑称冤,复命县尉鞫治,刑部上言县尉是元捕盗官,事正干碍,望颁制以防枉滥故也。
十一月十日,御史台推勘官章得一言:「奉宣赴怀州制勘都监王怀一踰违事,缘本人掌兵,乞先差官冲替,然后捕鞫。」帝曰:「怀一犯罪被推,将惴恐不暇,得一之奏过也。」帝令依所受命速往追勘。
三年四月十九日,诏:「内外官犯罪被推,情理昭然,不即引

伏,窥望滞留者,并权格,仍不得领务,常从人亦罢去之。」先是,虞部员外郎、知通州李慕清以不察盐场官为盗,累遣官按劾不承,为御史台所举,故有是诏。
四年十一月十六日,诏:「今后差官覆劾事,如前案大事既正,虽有小节目不圆,但不是出入罪者,其元勘录问、检断官更不行勘,只收理闻奏。审刑院、大理寺候奏到取旨。」
二十六日,大理寺言:「推鞫公事,并须当职官躬亲监辖。向来定断刑名,轻重未适。欲自今除司理参军并专受命鞫狱之官,如不躬亲,并依旧制。自余诸色勘鞫,偶有违犯,具事以闻。如所劾罪出入重于前条,即依元制。」从之。
五年闰三月二十六日,诏:「应官吏犯徒以上(徒)罪,去官事发者,宜令逐处鞫之,以其状闻。」
四月二日,诏:「遣官制鞫公事,所差推鞫狱卒如经七次无法司驳难者,递迁一级。如未有阙,即令守阙。」
十八日,诏:「文武官被制劾者,所司移报合门,禁止朝谒。」时常参官有别制推问,或因事到京,即便入见及上殿奏事,合门及所由司不知故也。
八月二十九日,诏:「制劾刑狱无特处分者,并依推勘条式决遣,流罪及命官别具案以闻。」时详议官(杳)[查]拱之言:「诸州奏案多以所降宣命止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