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明,而已枉遭追讯。乞照有司诬执人并结勘别科,事发更为之罪。」从之。
六年十一月四日,诏:「今后不法官吏已被按察所劾而辄论告案察官者,虽系指斥等事,须候结断罪了绝,再将论告之人与按察官同共推勘,明正典刑。如是不实,即将诬告之人特于法外别行重断。」尚书省检会陕西河东路宣抚使童贯奏:「朝廷置监司、郡守之官,皆付以按察之权,所以澄清所部。若不法之吏以被按察官所发而告论按察官之罪,欲以迁延苟免,则按察之职不得行法。虽囚禁不许告论,在律已有明文,然近年以来,陕西颇有似此。」故有是命。
七年四月三日,诏:「州县有刑禁处,推司狱子最为急切。仰诸路提点刑狱检察,所部狱子有未行重录法处,并依重禄法施行。其移勘公事,须先次契勘后来承勘司狱与前来司狱有无亲戚,令自陈回避。不自陈者,许人告,赏钱三百贯,犯人决配。」
八月二十五日,诏:「应命官、命妇犯罪,在法三问拒抗,辄不承伏,方具奏禀,乞行追摄勘鞫,示与常人有异。累年以来,刑法官司往往不遵条法,不顾官品,未知所犯轻重,更不三问,习常奏乞,直行

追摄,枷讯栲掠,无所不至。如此,与常人何异 则命官终不得荫身,岂不有违祖宗法令、轻朕爵禄乎 可自今后命官、命妇犯罪,依法须俟实有三问不承,方行奏禀追摄,再一问枷,又一问讯。以上并为不承者,即不得依前违法辄有奏禀及乱行收禁、枷讯拷掠。可立条令,载在断狱,着为永法。如违,其官吏以违御笔科罪。仍仰御史台出榜,在刑狱官常切按察纠劾。」
宣和元年十月八日,提点潼川府路刑狱公事蒲卣奏:「乞自今后被受御笔及特旨体究根勘公事,应合差推勘官并依本条,更不拘碍诸司。虽不拘常制,亦不得违专条,所贵差请得行,不致淹滞。」从之。
二年九月二十三日,中书省言:「勘会诸路监司、郡守被奉特旨置司推勘公事,其指差司狱支破请给及缘狱司费用之类,皆有条法。近来往往旋行申请画一,致有数千里待报去处,显是淹延刑禁。」诏今后被奉特旨置推勘公事,不得申请画一。如违,重行黜责。
十二月六日,臣僚言:「推勘事毕,不得辄具官吏有劳,乞行推赏。如违者取旨黜责。」从之。
三年六月五日,臣僚上言:「官员所犯,已有旨先次停罢取勘之人,其间却有已得替不在本处,或任川广差遣。在法,须差人赍问目取勘,往来已淹结绝,虽该霈宥,不获沾恩。欲乞应官员有犯已得旨先次停罢取勘之人,并令同在一处,就便供答文字,则是非曲直,便可判见,不至迁延。若

五百外「五百」下疑脱「里」字。,除赃私罪自合究治外,其犯公罪只乞以众证为定,案后书坐,庶免留狱滞讼。」徒以上罪并依奏。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奏:「应犯罪会恩或去官应原免勿论,被旨取勘者,如所降指挥内声说虽已该恩或去官而令取勘,合作特旨犹推外,若无此声说,泛降指挥取勘,自不合作特旨犹推。欲申明行下。」从之。
六年四月一日,尚书省言:「提举两浙路盐香茶矾事李弼据申,狱官推勘盐茶公事不当,已有奉行违戾徒二年不以赦降去官原减条法外,今相度诸州狱司官吏逐年承勘私盐茶公事,如无违戾不当,欲乞量立赏格。」从之。
二十五日,前权发遣京西南路提点刑狱公事周因奏:「臣每见诸大辟已录问得翻异,提刑司自合依条差不干碍官司别推。至临赴刑时翻异,本州岛不免再申提刑司,乞差官别推,若只差本部官,窃虑有所观望,未尽冤抑。欲望睿旨,今后已经提刑司详覆行下本州岛论决,临赴刑时翻异,乞令邻路提刑司差官别推,庶得别无观望。」诏今后大辟已经提刑司详覆,临赴刑时翻异,令本路不干碍监司别推。如本路监司尽有妨碍,即令邻路提刑司别推。
七年六月二十二日,臣僚上言:「臣愿陛下亟命刑部,悉令开具见今体究与推勘未了公事以闻,取其稽滞淹久、屡推不报者,重赐降黜,以为慢令容奸之戒。仍命刑部举行元丰稽留奏劾之令,严立近限,

使之结绝。若刑部失纠,亦当坐罪。」诏令尚书省责限下刑〔部〕举催,余依奏。刑部失纠,令尚书立法。今修立下条:诸差官被旨推鞫追究公事,下所属及御史台差官就推官。无故稽违而不奏劾者杖一百。从之。
高宗建炎二年二月十六日德音:「应见被根勘,取勘未毕,除该今降德音外,尚有余者,仰监司点检,督限十日结绝了当,无致淹延。」
七月五日,江东提刑司言:「取勘本路监司违慢,乞委邻路监司。」从之。
绍兴元年二月二十五日,江南西路提刑苏恪言:「州县见勘强盗公事已招认者,其勘司犹候追赃齐足,及捉获到同盗人,方始勘结。方今盗赃扰攘,欲乞将本路见勘强盗、伤杀人等重罪已系招认、情犯分明,并限日下先次断结,其赃物从后推究,所贵无留滞。」从之。
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吕颐浩推伪造告札文字,事连潘永思。上曰:「永思虽戚里,既有过,安可废法 」于是诏永思罢见任合门执事就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