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城厢军,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五日,种谔言:「自今捕获侵犯边界西人,依朝旨施行外,若诸处探子捕获非作过西界人探子:原作「捕子」,据《长编》卷三三三改。,并乞刺配荆湖或京西本城。」从之。
三月二十六日,上批:「早来拟奏配军画一法,内称『刺充某指挥配军』,恐于上军称呼有嫌,可谕修法官改云『某指挥杂役』。」时犯罪法应配流者,其罪轻得免配行,尽以隶禁军营为杂役。然禁卒素惮配法,尝耻言之。上于人情至微,无不曲尽。
五月十二日,诏降配禁军营杂役卒,在京可轮月刺配,先殿前司,次马军司,次步军司,周而复始。
闰六月二十三日,诏尚书刑部:「应移乡人,情理轻者十年,稍重者二十年,遇赦检举,放令逐便。令刑部着为令。」
八月七日,两浙转运司言:「犯盗徒五百里外州军无放还法,乞比移乡人例放。」从之。
八年九月四日,三省、枢密院言:「该配合从本府及军马司断遣者,并依法配行。无军名者,五百里以上,并配牢城;邻州、本府,并配本城。强盗或三犯窃盗,因盗配军,后更犯罪,若谋杀并以刃故伤人,放火,强奸,或人力奸主已成力:原作「刁」,据《长编》卷三五九改。,造畜蛊毒,及教令人并传习妖教,故沉有人居止舟船,拒捕,已上于

法合配者,并诸军犯阶级及逃亡应配千里以上,并依法配行。无军额、五百里以上,配牢城;邻州或本州岛,配本城;已系本城,配牢城;已系牢城,配重役。」从之。
十月八日,诏改新配法。初,神宗以流人离去乡邑,或疾死于道,而护送禁卒失教习,有往来劳费,故仿古法,犯罪应流者加决刺,随所在配处诸军重役。至是中丞黄履有言,故令改应配者悉配行,普如旧法。
哲宗元佑元年六月十四日,诏:「杂役配军,诸路州军并配本州岛牢城,在京者元犯配广南,分配东、西窑务,三千里者配车营务,二千里者分配广固指挥。自今犯杖以下罪,并依元犯配行。」
十二月二十一日,刑部言:「赦书节文,应赦书该载不尽事,所属看详,比类条析闻奏。看详开封府界诸路,向来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比违犯重禄法事理尤轻。其经今赦,未合放逐便者,欲乞比类推行重禄法编配之人,并具元犯保明闻奏。」从之。
二年六月十七日,开封府言:「续降朝旨,河北、河东、陕西、京东西、淮南路、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五百文以上,并强盗不该刺配,内杖罪免决,徒减从杖,并给招军例物,刺填本处或邻州厢军。看详在京犯盗一贯至徒,即无编管,六贯已合刺配。行此重法,尚无畏惧。欲请本府界有犯,更不行减免,并准法断罪,给例物刺充厢军。」诏开封府界窃盗赃满一贯以上,并强盗不该刺配,从所请。
三年二月八日,三省言:

「配军及逃亡军人应部送者,遇寒月随所断州及所过州权留工役,给请受,至二月乃遣。」诏在京及诸路特展至三月。
二十一日,诏:「应刺面、不刺面配本城、牢城编管,经明堂赦恩不该放人,通今年德音已前年月已及格令,其缘坐编管、羁管人亦通及十年以上,听依赦移放。」
四月二十一日,监察御史赵屼言:「元丰 ,重法地分劫盗者,妻子编管。元佑新 一切削去,前此编管者宜不少,请令从便。」从之。
四年十月十九日,刑部言:「开封府奏,元降权宜指挥,欲乞将窃盗至徒刺填一节先(往)[次]住罢外,其强盗不(刻)[该]刺配之人,乞依旧存留,刺填厢军。欲依所奏。」从之。
六年八月十二日,诏:「京城内诸官司向来因推行重禄法行赂并违犯常平法编配之人,并依元佑二年三月二十五日指挥移放。」
二十三日,沧州言:「按元佑敕,钱监及重役军人合配者,除沙门岛及远恶处依本条外,余并勒充本指挥下名,其不可存留者,即配别监及它处重役,则是系以广南为轻,重役为重,遂不配行。(令)[今]重法地分重役人多是累曾作贼,(劫)[却]令徒(半)[伴]会于一处,易于复结为盗。其告捕之人见其依旧只在本营或别重役处,相去不远,惧其雠害,不敢告捕。欲乞于上条『沙门岛』字下添入『广南』二字。」从之。
闰八月十七日,大理寺言:「配军并不许特行投换,在京已投换者,但犯杖已上罪,并依元犯里数配出。若自首并已

投换充作坊工匠而犯杖以上罪,非犯盗及余犯非情重者,听免。」从之。
十一月十九日,刑部言:「配沙门岛人,强盗亲下手,或已杀人放火,计赃及五十贯,因而强奸,亲殴人折伤,两犯至死,或累赃满三百贯、赃满二百贯以上,谋杀人造意或加功因而致死,十恶本罪至死,造畜蛊毒药已杀人,不移配,并遇赦不还。而年六十已上,在岛五年,移配广南牢城;在岛十年,依余犯格移配;笃疾或年七十,在岛三年已上,移配近乡州军牢城。犯状应移而老疾者同;其永不放还者,各加二年移配。」从之。
绍圣元年十一月十八日,刑部言:「广西转运司奏,海北罪人配过海南,人数稍多,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