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决庶狱,是夜雨足。
淳化三年六月十六日,以暑甚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数百人,流罪以下悉与原赦。
七月二十五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以下悉从原宥。寻敕诸路,见禁囚除四杀、官典犯正枉法赃外,余死罪降从流,流已下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
之以为鉴 五年正月十三日,以春和在候,闵其幽系,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从原宥。帝谓宰相曰:「古人立法非欲察,盖欲亲善远罪者

诫耳。既犯刑宪系牢狱者,有司宜尽心听断,无有壅滞,斯为供职矣。」
四月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罪已下悉从原放。帝以炎月决狱(雍)[壅]滞,诏劾知开封府张宏已下。及宏请罪,复释之。
至道元年二月十二日,(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悉原减,其毁伤支体干人命者,听从法隐设,及逋欠者理纳偿官,余罪皆从轻重,非故犯者悉原之。殿中丞常显信以前知兖州日坐事为通判李延所讼,出为团练副使;大理评事林倓隐漏前任赃罪,除名配商州衙前;大理评事宋克正前知考城县,擅出官仓斛斗入己,贷死除名,配商州衙前。帝又谓左右曰:「外州刑狱多有淹系,盖官吏不能躬亲科断。朕今顷刻间悉与疏理,又何难哉!」乃谕开封府判官杨徽之已下,应犯杖罪即躬亲区处,不得更付所司。
四月二十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除十恶、四杀、官典犯赃、损散官物外,自大辟罪以下并与原减。大理寺丞魏霁坐劾事河阴与官吏宴饮,特免见任。侍御史张利涉益州为政浚急,(泊)[洎]盗攻剑门,亦以此为言。帝诘其致寇之由,利涉不能对,遣出具 来上。帝以三司别有系囚,多委左右军巡院,动淹时月,不速断囚,诏自今三司屡更,可下两军巡,只令本部判官当厅推鞫。
真宗咸平元年二月六日,帝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并减等,情理可恕者并释之。(以)[仍]诏

西京(乃)[及]诸路系囚,限 到日,长(史尽)[吏画]时决断,如有冤滥,即与申理,限三日内毕具闻奏。追证未圆、候对 者,亦速为结绝。老幼疾患不任科责者,流、徒罪准律收罚,杖已下释之。时以彗星见也。
三年二月二十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宥。
四年二月十一日,以京畿阙雨,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者详覆之,余悉从轻,杖已下释之。
七月十九日,御便殿,引见三司军将赵永昌临讯之。永昌凶狠无行,督运江南,所为多不法,知饶州韩昌龄廉其赃状及违禁事,移于转运司冯亮,坐决杖停职。遂挝登闻鼓,讼昌龄与亮讪谤朝政,仍伪为印作亮等求解之状,诏下御史台鞫问。帝察其诈,引见,召前饶州录事杨杰证其事,永昌屈伏,遂斩之,释亮不问,而昌龄以酒过贬郢州团练副使。
六年十一月一日,以万安太后疾,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徒已上递减一等,杖已下并释之。
景德二年四月二十三日,令军头司自今引见罪人,召法官先定刑名。时本司言,开封府狱囚当引见,不坐格律,请再送引见司定断,帝虑其稽迟,故有是诏。
三年四月十五日,命枢密直学士刘琮、西上合门使李允则、工部侍郎董俨、龙图阁待制戚纶、宫苑使刘承珪珪:原作「圭」,据《长编》卷六二改。、知制诰朱巽、龙图阁待制陈彭年、东上合门使曹利用,分诣三司、御史台、开封府、殿前侍卫马步军司编叙系囚。翌日,

帝御崇政殿临决之,杂犯死罪降流,流、徒递降,杖、笞释之。时御史台引都官员外郎窦諲,前知京兆府长安县,坐苛刻劾罪。帝曰曰:原无,据《长编》卷六二补。:「亲民之官,不循理道,酷用刑罚,宜摈弃也。」遂令分司西京。除杀人者论如律,余罪递降、释之。日旰既罢,复令军头司、引见司覆奏所决刑名,审视讫,乃命施行。自是每岁暑热,皆遣官编排,亲临疏放,遂为定制。
四年闰五月二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
大中祥符元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流已下递减一等,笞、杖释原之。
二年五月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从流,流从徒,徒从杖,其下并释之,杀人者依法。民有户绝而妻鬻产适他族者,至是事发而估钱已费用。有司议,准法产业当没官,帝令以产业给见主,纳估钱支与存者支与存者:原作「者存之」,据《长编》卷七一改。。
三年五月十七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唯强盗准法,余死罪降从流,流、徒并降从杖,流仍配隶,杖已下释之,凡五百五十九人。
四年五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杀人者死,自余死及徒、流递减一等,杖已下释之。五年五月十三日、六年五月一日、八年五月十四日、天禧三年五月十五日、四年六月九日,并同此制。
七年正月十四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多所原减。以车驾行幸故。
五月二十二日,御崇政殿,录在京诸司系囚,死罪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