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日,臣僚言:「访闻州县之狱,率多滞留不决,致前后死亡不一。伏望申敕诸路监司,察所部守、令,如有贪虐昏谬,尚敢故作淹延,以致在狱多死之人,即具姓名按劾,重寘典宪。」从之。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勘会在狱病囚,官给药物医治,病重责出,自有成宪。窃恐州县循习苟简,致有瘐死,诚可怜悯。仰诸监司、守倅常切检察,毋致违戾。」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访闻州县多以私意将不应禁人寄狱,皆不书禁历,或遇按察官到,尽责付公人在外看守,候按察官过,却行收禁,动经岁月。虽有约束,窃虑尚循旧弊,仰监司觉察,按劾以闻,当议重寘典宪。」
十二月二十九日,新知潮州黄昭祖言:「窃见潮州近奏,海阳县见禁狱囚盗取狱内器仗奔逸。契勘州县每获盗贼,其赃、仗并寘狱内,以备估值定罪。岁月淹延,不复防闲,故时有投隙破械、直取器仗

而出者。欲乞明敕州县,自今遇获凶盗,秖留赃物在狱照看,其器仗并寄收甲仗库。」从之。
六年二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陈良翰言:「窃见州县囚禁,往往不即与决,非特有正禁之繁,又且有寄禁之滥,疫疠一作,多殒非命。契勘禁囚自有日限,具载甲令,不许淹延。欲乞特降指挥,应州县之狱,仰守、令依限决遣。」从之。
十一月十六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乞自今监司、郡守按察官吏,如遇差官勘鞫,内合有干证,止许追紧切人。或有泛滥追逮,淹延囚禁,致多瘐死者,并令提刑司按奏。」从之。
七年六月十日刑部言:「准批下臣僚札子,乞令诸州长吏每旬同当职官虑问州院、司理院禁囚,诸路监司每季亲诣所部州县,将见禁囚徒逐一虑问。照对上项申请,干道重修令该载甚备,今乞申严行下。」从之。
八年五月一日,刑部侍郎郑闻言:「窃见州郡狱囚,方当盛暑,渐染时气,或致疾病,虽有医者疗治,多不留意,遂致死亡相继。乞下诸路提刑司,将州县医人姓名籍定,务在加意诊视,不得灭裂。」从之。
十月九日,工部侍郎兼临安府少尹莫蒙言:「乞自今将州郡徒以上囚人禁及三月者,令提刑司类申刑部置籍,立限催促。如或稽程,绳治如律。庶几狱囚不致久系。」从之。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诏:「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正月

八日,诏:「诸路禁囚有不得其死或人数稍多,狱官、令佐、守倅悉坐其罪,不以去官赦原。」以大理卿周自强言,广西狱囚死于冻馁、笞掠者甚众,故有是命。
三年四月二十七日,知潭州李椿言:「干道新书,诸强盗囚在禁,每火死及五分以上,依囚在禁病死、岁终通计及一分法,盖防获盗之人徼求功赏、诬执平人计数、坐狱身死之弊。然假如强盗二人,一名偶死,便成五分,坐一岁通比及分之罪,可谓不幸。」敕令所看详,欲于上条「每火」字下添入「谓三人以上」五字为注文。如死及五分以上,合依强盗五分法科罪外,若强盗二人以下,在禁病死,止用诸囚在禁病死法,岁终通计分数科罪施行。从之。
十一月十二日南郊赦:「应诸色人犯罪在禁,虽已未结正,见得合该赦原,止因元系指挥准勘合具情犯申省,有司不敢一面原放,申会待报,可并直依今赦施行。」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同日赦:「见禁公事有合结正者,限十日结绝,有合申奏者,亦疾速申奏,不得淹延刑禁。在外委提刑司,在内委御史台,常切觉察。」六年、九年、十二年、十五年赦同。
八年五月二十三日,诏:「县狱如州两狱例,以常平或义仓米支破粮食,岁上系囚饥寒瘐死于狱者为吏殿最。」以臣僚言县狱不支粮,多有饥死,故有是命。
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南郊赦:「州县囚粮合以系省米充,访(问)[闻]诸县不即依时支拨,止取给于吏卒,可

令监司常切觉察,毋致违戾。」十五年明堂赦同。
言:「每遇盛暑之月,其守倅等点检催促结绝刑禁,仍仰本路监司复行检察,如灭裂违戾,按劾闻奏,而远方州县所谓虑囚者,实为文具。守臣去郡狱不远,尚有亲临决遣者,至于通判、职官,或畏冒暑,或惮远涉,往往秪令人下县取索,而供报上司,却云某日某时躬亲起离。诸路州县如虑囚敢不亲行,许令监司、守臣觉察,奏劾施行。」从之。 十三年十月八日,前权知德庆府赵伯以上《孝宗会要》。
绍熙元年七月十二日,臣僚言:「州县狱必有历,凡有罪而入禁者,必书其月日,以时检举结绝,无致淹延,此法意也。往往不能仰体朝廷钦恤之意,疚心狱事。公事到官,付之吏手,不问曲直,将干连无辜之人一例收禁。狱犴常满,不上禁历,号为寄收。乞取厌足,旋行疏放。乞申饬诸路提点刑狱常切觉察,自今后分上下半年,从本司印给赤历,下州县狱官,以时抄转所禁罪人,不得别置寄收私历。州委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