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是诏。
十月七日,枢密院言:「访闻有军兵持杖踰候潮门城出外作过,盖缘兵将官从来有失觉察,理宜禁止。」诏令张俊、杨沂中严行约束所部官兵,寅夜不得辄出营寨。如违,收捉解赴枢密院,并行军法。若本军不觉察,致败露,其本辖兵将官并重寘典宪。
四年六月二十六日(二十六日),诏:「今后使臣、 用军兵并权住招收,令张俊、杨沂中根究,将日近强刺人数并给公据,放令逐便。及约束诸军,今后不得擅便招人。若更有违犯,其本头项统制、统领、将佐等,一例重作停降。所遣街市强招人军兵、使臣,并行军法。仍立赏钱三百贯,许诸色人告捉。枢密院给黄榜晓谕。」先是,谏议大夫唐辉言:「近诸军遣人于街市擒捉充军,辇毂之下,人心必摇。乞降约束,不许强刺。」故有是命。
十二月十五日,权淮东帅臣赵康直言,劾泰州兵官任显不伏使令泰:原作「奏」,据《建炎要录》卷八三改。,已械送有司,乞行窜责。上曰:「康直既权帅事,自令施行。尝记朕为元帅时,有一部将醉入酒家,坏其盆盎,朕捐白金偿之而斩部将,枭其首。自此更无一人犯令者。大抵用兵当以威信为先。」
五年二月十四日,诏:「朝廷攘却寇盗,皆将帅之力,理须恩威兼济,使人悦服,竭节效命。自顷戎虏荐至,赖二三大帅能体德意,抚驭士卒,果获其用。尚虑本军偏裨将佐不能遵守诸帅约束,非因行军,用刑过当。自今本将本队士

卒有犯,依条断遣问当,有官人具情犯申枢密院,量度事因,重行编置,即不得故为惨酷,因致杀害。务要士卒悦服,庶使主帅仰副朝廷责任事功之意。如遇教阅、行军,合依自来条例施行。」
八年正月六日,宰臣赵鼎言:「建康府捕获盗马者,事连殿前司兵士,本府已行追究。」上曰:「朕尝喻杨沂中,统兵既众,其间岂无作过之人,切不可占护。若有所占护,则军中纪律便不行矣。沂中亦曰大凡军中占护有过犯者为非,建康府追逮,沂中必不敢隐而不遣。」
八月十七日,后殿进呈次,上以诸军用巨挺捶偏裨有过数而死者,尝戒殿帅杨沂中曰:「平日将士少有违误,法令具存,不可以一时褊愤恣为暴虐,不比在行军处也。」
九年九月十四日,臣僚言:「兵兴以来,盖有不能悉如旧制者,然莫甚于诸军代名之失也。绍兴六年,密院措置空名给据付逐路宣抚司及其余州军,许令代名之人赴军书填,一切不问。旧请给销凿元承代某人职次,候立功日改正补转。此盖都督视师于外,随宜措置,以安一时,非良法也。行之至今,自陈承代冒名窃禄者不知几人。乞将前降许代名指挥,自今日为始,更不施行。」诏依,今后不许代名。
十四年正月二十四日,宰执言,领殿前都指挥职事杨存中乞将本军未刺字人并刺字识认,以防诸处互相招置,及乞严行约束事。秦桧曰:「旧有一法,招刺军人并从军法,所以

难行。一法立赏许人陈告,犯人请给计赃坐罪,统制、统领、将佐取旨。今欲依此施行。」上曰:「立法不必太重,责在必行,法必行则人莫敢犯。」
二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诏:「御前诸军统制可依见行管军条法,不许出谒、接见宾客。内兼州事者依本法。」
二十八年正月十一日,宰执进呈臣僚论殿前司强刺人充军事,上曰:「招军一节,士大夫往往以为不切事宜,殊不知除戎器、戒不虞,圣人所以思患而预防于无事之时,为先事之备,岂可但已!今殿司见阙数千人,积之岁月,切恐暗失军额不便,但当措置约束,无令扰人足矣。」宰臣沈该等奏曰沈:原无,据《宋史》卷二一三《宰辅表》四补。:「诚如圣训。」
三十年六月二十五日,宰执进呈次,上曰:「如闻诸州军私役禁军,兼阙额多不招填,三省可同议,检会条法行下。如守臣以下非法占破,监司按劾,仍令监司互察。」
三十一年二月一日,后殿进呈乞编修枢密院军政条法,上曰:「依故事委编修官。」
十一月三日,诏后(诸)军统制官韩霖,依军法施行。以建康府驻札御(马前)[前马]军都统制王权言霖(托诈)[诈托]中风不起,及差医官诊视得即无病证。诸军与贼血战终日,霖独乘小舟泊于江内观望,并不入贼故也。
九日,诏后军准备将、权正将、武翼大夫季在除名勒停,令本军自 。以江州驻札御前诸军都统制戚方令统押人马渡江,不禀号令,弃离军马,先用小舡过江,无人部辖,致渰死五十二人故也。
十八日,诏刘汜贷命,追毁出身文字,除名勒停,送英州编管。令镇江府日下差使臣一员、兵级十人管押前去,内兵级逐州交替,各具已收管

申三省、枢密院。以三省、枢密院机速(虏)[房]勘会,据诸处申到十一月四日瓜州之战,首因刘汜退失,理合按军法施行,故有是诏。
二十一日,诏王权可特贷命,除名勒停,永不收叙,送琼州编管,月具存在闻奏。令临安府差得力使臣二员、军兵二十人押送前去,沿路不得时刻住滞,具已起发申三省、枢密院。先是,臣僚言:「谨按建康府驻札御前诸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