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中府进士五举,余州军诸科终场七举者,并特奏名。」
十二日,诏:「自今知贡举及发解试官,更不得乞上殿及进呈题目。并令门辞,差官伴入院 宿。」
十二月三日,诏曰:「眷彼设科,存乎旧制。惟礼经之奥义,暨传学之繁文。念其研习之勤,特蠲条对之数。自今三礼、三传,宜各减一场,仍以五通为合格。」
五年三月十二日,诏曰:「凡于科试,即预士流,虽膺刈楚之求,未着赎刑之典。或缘诖误,永阻进趍,特示矜宽,庶从甄别。自今贡举人但曾预南省试者,犯公罪特听收赎。」
十五日,诏:「贡院所试诸科举人,如闻解衣搜阅,虑其挟藏书册,颇失取士之体,亟宜止之。」
三月十六日,诏礼部奏名人有隐匿服纪者,令自陈,勿赴殿试。
二十四日本条原在「三月十六日」条前,据天头原批乙。,诏贡院录诸州发解所试诗、赋、论题以闻。旧制,诸州试题,止贡院具录省视,虑命题重复。帝以将亲临试,亦恐重复,始命录奏,自后用为常例。
四月六日,诏礼部贡院:取前后诏 经久可行者,编为条例。本院言:「旧条,诸科举人,第一场十否,殿五举;第二、第三场十否,殿三举;九否,殿

一举。进士文字乖舛,词理纰缪甚者,殿五举;其次殿三举。怀挟书策,旧例入省门搜获者,不计多少,扶出,殿二举。今参详诸科怀挟书策,比对义十否者情理稍重。其进士所挟,未必全是所〔试〕文字,则情理稍轻。请自今南省就试日,有怀挟至省门及到铺搜获者,进士殿二举,诸科殿五举。诸科旧场第虽高,并降从第一场,仍于所试卷上明标所犯。其同保殿举,更不施行。」从之。先是,直史馆刘锴请应挟书赴试者,并同保人殿一举。是岁试诸科,以挟书扶出者十八人,计同保九十三人,而十二人当奏名,有司以闻。帝特令赴殿试,因诏复位此制焉。
八年二月十二日,诏礼部贡院:于考试不该奏名人内,检勘进士实应六举,诸科实应九举以上者,并特与奏名。候将来一例考试,量事业等第录用,不愿者亦听从便。先是,帝谓宰相曰:「如闻科场举人有累举不第,年齿已高,无家可归者,深可矜悯。宜令广示搜罗,特与奏名。」故有是诏。
《文献通考》:祥符八年,始制誊录院。时怀、卫、滨州以部内官属少进士登科者,因聚数州进士都试之。乃诏自今诸州发解,如乏试官,宜令转运司选邻州官充,不得移举就他州并试。
三月二十四日,诏曰:「朕亲选英髦,擢登甲乙,冠群材而为重,在优待以攸宜。特异等威,着于彝矩。自今第一人及第,宜令左金吾司差七人导从,许出两节。每御试,即预差在殿门外祗候,永为定式。」初,帝以蔡齐单族,且闻佣召仆隶,故有是诏。
天禧元年九月二十八日,右正言鲁宗道言:「进士所试诗赋,不近治道。诸科对义,惟以念诵为工,罔究大义。」帝曰:「前已令进士兼取策、论,诸科能通经者,别加考校,宜申谕之。」
三年三月五

日,诏:「南省下第举人,如曾至御前,及诸科终场内七举已上者,并赴御试。」
十八日,中书门下言:「大中祥符八年御试举人,曾诏谕两制三馆臣僚精审考较,及申明罚典。今亦欲依此告谕。」从之。
【宋会要】
选举 宋会要辑稿 选举三 科举条制

科举条制
此门与职官、贡院互见,详略不同。

仁宗天圣元年七月七日,学士院言:「准中书批送汝州并镇海军状,称天禧四年 ,今后举人有周(基)[期]尊长已上服,依元条不得取应,其缌麻服,并特许应举者。看详除周期尊长已上不许取应,即周亲卑幼已上,并得应举。又缘 文只指定缌麻服,并特令应举。其有周期卑幼及大功小功等服,即未有明文。诏送两制定夺。臣等看详,欲乞依天禧四年晁迥等元定夺,有周期尊长已上服不得取应外,有周(基)[期]卑幼并大功已下服,并许应举。」从之。
十月十二日,礼部贡院言:「旧制,诸州解发举人试卷并家保状试纸等,置库编排封 ,合差官与主判官同加检勘。」从之。
十二月十二日,中书门下言乞定科场条贯,诏两制与孙奭同共详定以闻。既而上言:「殿举人旧实殿一举,后遂以一年理为一举。缘数年一开举场,其间更值恩赦,遂使惩沮之典,虚有其名,负犯之徒,不妨进取。欲今后殿三举以下,即依旧例。其殿五举者,须实殿两举后,方许更理一年为一举。又,曾犯刑责之人,不得收试。大凡无官荫者,笞以上皆决,不复更践科场,有官荫者,流以下皆赎取应,并无妨碍。轻重之间,恐未允当。欲今后有官荫举人,身犯徒以上罪,虽赎及虽逢恩宥,并不许应举。如敢罔冒,以违制罪之。同保

人殿五举,有保官者与同罪。又,下等举人好撰匿名文字,谤讟主司,或私相期集,构合词讼。欲今后委是知举官等第不公,许令单名实封指论,更不得期集,连名进状。如辄撰无名文字,私相传布,令开封府及巡检人擒捉,重行断决。如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