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元年、二十二年郊赦,绍兴五年、二十五年郊赦,绍(熙)[兴]八年、二十八年郊赦,绍兴二十一年此下当有脱文。。省试下,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政和八年以前省试下,退归本贯合理举人,并曾经政和八年以前御试下;以上三项,绍兴元年赦,宣和三年、四年赦,宣和二年、六年、七年赦,建炎二年、十年十年:当为绍兴十年。赦,绍兴二年、十三年赦,绍兴五年、十六年赦,绍兴八年、二十二年赦,绍兴十二年、二十五年赦,绍兴十五年、二十八年赦,绍兴二十一年御试下开封府、国子监,绍兴十八年、三十一年赦,绍兴二十四年此下似有脱文。。及诸路进士曾经省试下,贡士退归本贯合理举各及四举,并开封府国子监进士贡士两举到省,并特与免将来文解。」绍兴四年赦免七年文解,七年赦免十年文解,十年赦免十四年文解,十五年赦免十七年文解,十六年赦免二十年文解,绍兴八年御试下人特免十七年文解,十九年、二十二年、二十五年、二十八年赦并免将来文解。
同日赦:「应诸路举人合于元得解路转运司类试,昨缘道途艰阻,却就别路类试下,特许理为一举。」绍兴元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同。
四年三月九日,礼部言:「建炎三年十一月三日赦:昨因用兵,展后举殿试一年。所有建炎四年合下诏月日,令礼部检举。」诏许发

解。
四月二十四日,诏淮南西路残破州军建置科场未得者,令转运司分就别州附试。
二十日天头原批:「『二十日』条移『二十四日』前。」,礼部言:「诸路解额,除不经残破去处,乞依靖康元年额发解外,宣和五年,诸路解试并用均添人数为额。靖康元年七月七日,诏用为例。内经残破州军,就试人数稀少,乞以终场人数权取前举例分数解发,谓如某州元额二十人,靖康元年终场二千人,即以百人解一人。有零分者听更解一名。」从之。
五月二十一日,权礼部员外郎侯延庆言:「行在职事及厘务官随行有服亲若门客之类,欲乞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其解发人数,依旧制以就试终场人为率,七人取一名,余分亦听取一名。」诏门客请解取人,合依崇宁贡举令外,余依所乞,仍就转运司附试。
二十二日,诏:「京畿、京东、京西、河北、陕西、淮南路士人,许于流寓所在州军,各召本贯或本路及邻路文官两员结除名罪保识,每员所保不得过二人。仍批书印纸,听附本州岛军进士试,别为号,以终场二十人解一名,余分或不及二十人处亦解一名。不及五人,附邻州试。」从都官员外郎侯延庆请也。
二十七日,祠部员外郎章杰言:诸路举人贡籍,兵火烧毁不存。乞下诸路转运司取索,诸州军令举人各召保官二员,结除名罪委保,元符二年以后节次得解、升贡等因依及户贯三代治经状,作册。」从之。
六月四日,礼部言:「宣和五年立定解额指挥并案牍,自渡江并皆散失。将来诸路解发到合格人数,难以检察。欲

下转运司令遍下所部州军,候发解开院毕,具合格人数姓名并试卷,及缴连本部元立定解额指挥真符赴部。如曾经兵火州军,令当职官及考试官结除名罪,人吏结编配罪保明。若稍涉虚冒,不依元立解额,致大放举人,虽已出官,令行改正,仍乞不以去官赦降原减。」从之。
七月四日,诏:「京畿、京东西、淮南、荆湖北路既已分镇监司,并罢其本路科举,令提举茶盐司差官于逐路可置科场州军,分赴就试。」
绍兴元年正月一日,德音:「应该恩赏免解举人,昨因兵火毁失公据,有去失处陈乞因依干照文据者,召京朝官二员,各结除名罪委保,经所在州军勘验,出给公据讫,仍具元连干照保状,缴申礼部注籍。」
四月二十日,礼部言:「昨诏免解人令召保官二员,并五人结为一保,申国子监注籍给据。今来若委实无同路及一般赴试进士结保,欲比附贡举,令更增召承务郎以上二员,一员添充保明,一员充职官,并结除名罪保识诣实,即与给据赴试。」从之。
六月十日,礼部言:「宣州申到建炎四年发解并试建康府、太平州、广德军举人,称各依元额解发,建康府应举二十四人,合格一十人,太平州应举一十九人,合格一十人,广德军应举二十一人,合格五人。」诏各取一名,其余多解人数,并行驳放。
八月二十日,国子监丞袁正功言:「昨诏国学两次得解进士并罢贡法贡士及太学内舍试数未

尽及太学守御免解之人,并令召京朝官两员委保,五人结为一保,本州岛保明申转运司勘会,申国子监注籍给据。今试期甚逼,若更经国子监陈乞给据,委是迟滞。欲乞有当时所属给到公凭照验,本州岛已勘实给据之人,令转运司一面实审收试,仍类聚缴申(公)[国]子监注籍。如将来本监勘验,见得却有违碍,即行驳放。」从之。
九月十八日,明堂赦:「朕驻跸会稽,行将三载。应越州举人曾得解者,并特与免将来文解一次。」
三年二月一日,尚书省言:「昨建炎四年八月,依条发解,合至绍兴元年省试、殿试。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