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过三十人。看详欲依所乞,保官每员所保不得过十人。如不实,其保官依委保转运司就试人不得实例,先降一官,取责罪犯,申取朝廷指挥。仍令本监续行取会就试举人本贯州军审察勘会,于贡举条制如有违碍,不该赴试,或两处应举,虽已得解过省,即行驳放。犯人并保官保人,依法施行。」从之。
十五年十一月三日,臣寮言:「行在宗室并赴国子监试,如在外任并宫观岳庙并赴转运司试。其赴国子监试者,有官 应,每七人取三人,无官应举每七人取四人,无官袒免亲取应文理通者为合格,不限人数。唯赴转运司,所取之数,即与进士

一同,非所以奖进宗子之意。欲诸路宗室不以有官无官,愿赴行在应举 应者,依熙宁旧制,并许赴国子监请解赴省。如不愿,即依崇宁通用贡举条施行。」从之。
十一日,诏通判眉州李彦辅核实避亲举人失当,致有侥滥,展二年磨勘。彦辅虽会赦,特有是命。
十六年五月八日,诏:「诸路解试,若经义、诗赋人数相等,即依终场人数纽取。或有余不足,即以文理优长听通融相补,不得过三分。」从礼部请也。
十八年二月四日,上宣谕宰执曰:「两浙运司举人发解,间有势力之家,行赂假手,滥占解名,甚喧士论。今贡举 院在迩,可令礼部重立赏格,明出文榜,许人告捕,务在必行,庶使士人心服。」
五月六日,诏郭印前任永康军通判牒试避亲举人不当,特降一官。印虽会赦,特有是命。
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绍兴五年省试下人,本合绍兴二年取解,绍兴三年赴省试。昨缘展退省试至五年,可特与理作三年省试下,及绍兴十二年以前御试下人,并与免将来文解。」二十二年郊赦:「绍兴八年省试下人,理作六年,及绍兴十五年以前殿试下人。」二十五年郊赦:「绍兴十一年省试下人,理作九年,及绍兴十八年以前殿试下人。」二十八年郊赦:「绍兴十五年省试下人。」三十一年明堂赦:「绍兴十八年省试下人。」并同此制。
二十六日,礼部言:「臣僚奏乞今后于未下科诏以前,令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来岁合应举人数姓名,关县学职事。限来〔年〕二月,令县官将家保状缴申本州岛,行下州学。遇行乡饮酒之礼,令州学职事前期核实申教授,

预先引保一次。或有事故出在外州,或随侍他处,并具因依申本州岛关送试院外,若有临时投状射保者,并不收试。欲并依所请。其在诸路流寓举人,亦乞依此。」从之。
二十四年正月二十日,诏:「今后国子监、临安府、两浙转运司与诸路州军并转运司,依条并以八月五日 院,十五日引试。」
二月二十四日,诏:「今后请到解或理年举依条免解举人,合该赴省试。内有不及之人,与比附定例,免经所属陈乞召保,理为到省得一举得解举人。若后举还试下,与理作今举年分试下举数。如不愿还试,亦理为到省试一下举。」以肇庆府进士王朋赴试不及,乞接续引试,事下礼部看详,故有是命。
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郊赦:「免解进士昨缘散失案籍,增召保官二员。今来礼部自有文籍,除流寓无本贯士人外,与免增召保官。」
二十六年二月七日,诏:「诸路州军将绍兴二十三年各州土著进士就试终场人,计若干人取一人,将当年发解就试。流寓终场人数每及土著人分数,即添解一人,或零分及流寓人少去处,依土著所解人十分为率,及三分亦解一人。若已后发解就试人多,不得过绍兴二十六年所取之数。仍立为定制。若已用流寓户贯得解之人,许自陈,并入东南户贯。其已得举数,即合通理。如有违犯,并依贡举条法。若州军辄行大解,当职官吏并发解官依法徒二年科罪,举人即从下驳放。」以荆湖北路转运判官程敦临言,乞流寓进士并避亲门客移

试之人,与土著人通立为额混试故也。
四月十七日,执政进呈礼部状,参酌均定诸州解额。温州添解额五人,台州、婺州各添解额之人之人:疑为「三人」之误。,融州、福州、静江府、明州、衢州、湖州、严州、宾州、徽州、秀州、叙州、汀州各添解额二人。上可其请,因宣谕曰:「解额窄处自当量与增添,宽处却不可减,皆欲优之也。」又曰:「今次科举措置详密,如挟书代笔及冒牒试之类,悉已革去,庶得实有才学之人。寻常之见,往往以此为末事,不复留意。朕以此最为大事,人才所自出,士风之所系,皆本于此,岂可不留意耶 」
二十七日,臣寮言:「欲乞科举保任并依旧制,虽不预乡饮酒者皆许(试)赴〔试〕。」从之。
七月三日,诏:「诸州试院于常限之外,如三千人以上,与展开院五日,五千人以上倍之。」以臣寮言每州以三千人就试,则程文几万卷,而使六七人考之,限以三四十日之期,不能 览研究,故有是命。
二十九日,诏:「今举行在职事厘务官随行亲属,如依得服属不已,未有官并令赴国子监请解;其有官人,即不得依前循例陈乞赴两浙运司试。」从礼部请也。
二十七年五月十一日,诏:「四川监司、帅臣、守倅亲属门客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