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崇、观后来该载不尽,非依格法补授之人。」诏降为文学。
九月二十七日,吏部侍郎晏敦复言:「检会八月二十(二)[一]日指挥,小使臣校尉任诸州窠阙,并诸路属官到任任满应有酬赏,自来系监司保奏,以兵火之后,往往州军一面保明申部。若更取会,决致迂滞。可与审实,依条推赏。今侍左选人到任〔推〕赏,未有该载,乞依侍右指挥施行。」从之。
八年九月三十日,吏部侍郎晏敦复等言:「诸州录参、司理并系狱官,内司理已许注经任或历任二考以上人。今有录参兼司户处,依绍兴令(玄)[差]注初入官人,委是轻重不伦。今欲将应诸州兼录参司户去处,差注经任或历任成二考以上,不缘犯罪罢任之人,一等衮理名次差注。」从之。
九年四月二十三日,江淮荆浙等路经使司言:「契勘盐场买纳官,吏部格法系通四选差注。今看(许)[详]淮东提举茶盐场胡纺状称,近来多差监当小使臣或初任人,虑致败事,欲乞选差经任有举官、无过犯文臣。本司欲依本官所乞,从朝廷选差施行。」从之。
七月十五日,〔诏〕流外出身见差吏职,今后并不许用占射恩例授四年三季以上员缺,使臣依此。先是,吏部言:「流外人缘现任吏部有不妨注授差遣指挥,又多酬奖占射,既许占未使阙,欲择优厚有职田去处,不问五六年,乞行榜示,情愿注授。缘见充吏职,自有请给,久待不妨,遂致优厚阙次多为流外人所占。契勘簿尉、司户见使四年一季选阙,其余阙见使四年。乞今后四年三季阙占射恩例人,止许占簿尉、司户未使余阙,许占四年三季,如目即合使窠阙,并展半年,其余并不许指射。」从之。
十一月八日,臣

僚上言:「选人才出身则有黄甲注拟,无出身则参部射缺,此亦祖宗之条令具存也。比年以来,选人才出身则多欲求为行在正字之职,无出身者又求为敕局枢属之官,未有一日(老)[考]第,未常一见吏民,自此改秩,大则为监司、郡守,其次犹为倅贰,于法令慢不知,于人情未知察,传笑于人者多矣。非人才有不能,未更历故也。倘使经历州县一两任,从而寘之朝廷,异时出入中外,必有可观,是乃所以养成之也。此选人之奔竞,不可不抑也。」诏令吏部措置,申尚书省。
十年三月二十日,诏:「河南诸州并(识)[职]官及县令见阙去处,如本部出缺已满一月,无人愿就,即行下本路,许守臣选辟一次,具名申取朝廷指挥。」
四月七日,诏诸路检法官如遇破格即许差曾任亲民人。
十二年八月二十六日,诏选人有占射恩例愿占未使阙者,止许占已差下一政替人未使窠阙。
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有官人充吏职,不妨注授,即系在任待次,往往占佳阙。洎至阙到,又行陈乞降指挥,令以次人赴任,其以授下人,却复改替,显是有妨本部差注。今欲乞将应有官充吏职之人,并不许理资任,及不许理名次注授差遣及在职待缺,庶几杜绝侥幸。」从之。
五月十一日,诏流外出身人并许注破格司理。
十四年三月二十三日,吏部言:「绍兴十一(月)[年]九月敕,选人历任四考、五考,赴部注授日,如愿成资罢任者听。本部勘会上件人,其射阙日少得举主应格,皆是于后任楱足,兼有堂除举辟定差及岳庙之类,并未该载许令成资罢任之文,今乞依上件指挥施行。」从之。
二十九年六月八日,诏:「诸路司法,除广南已有绍兴十年许行破格差注初官指挥外,其余司法并诸路盐场窠缺,并依前项指挥施行。」又诏:「应诸处重迭奏断罪敕条,镂板诸路,常切遵守。」先是,吏部侍郎叶义问言:「选人到部,利害有二。一曰破格差注,缘在部人七百余员,而榜示止及三百,昨降指挥录参、县丞、司理并许不依资序破格差注,独司法未有许破格之文,更有盐场窠缺,非系亲民,多无应格,亦乞破格差注。二曰重迭奏举,昨来绍兴增修荐举法,应虚发照牒及重迭奏举。并以违制论。法令具在,而近者士人投状乞升改,其所发奏状,乃多违法重迭保奏。欲乞严降指挥,如诸路有重迭奏举者,从本部检举,一依敕令施行。」故有是诏。
三十一年六月十四日,诏:「侍郎左选合使县令窠缺,如久榜无人愿就,许更行破格差注一次。」从吏部侍郎凌景夏请也。
九月二日,赦:「应承直郎以下,所任差遣有因事废罢,元置司去处不及批书之人,许在外召保官二员,委保批书,候到部,令吏部照验出身文字,实审放行。」以上《中兴会要》。
孝宗绍兴三十

二年已即位,未改元。九月十三日,吏部言:「该登极赦,应承直郎以下,在职任年岳庙人,与循一资,亦合入词。始告其词语定本,乞备坐具钞,候画闻下部日,付官告院,依敕书写出给。」从之。
十一月二十一日,吏部言:「选人该覃恩循资,依条就任改正资序,通理年月满替外,其余合行移注所得循资,内有资序不同,合行破考。窃详普恩即与自陈循转之人破考事体不同,本部指定止依前本身旧资序请给,许令终满今任。其循正资序之后,所历过考第月日,许楱以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