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私而不得其人也,故使长吏任之。他日有败事,则以连坐。其过恶重者其罚均。且夫人之难知,自尧舜病之矣。今日为善,而明日为恶,犹不可保,况十数年之后,其幼者已壮,其壮者已老,而犹执其一时之言,使同被其罪,不已过乎!天下之人,仕而未得志也,莫不勉强为善以求举。惟其既以改官而无忧,

是故荡然无所不至。方其在州县之中,长吏亲见其廉谨勤干之节,则其势不可以不举,彼又安知其终身之所为哉 故曰今之法责人以其所不能者,谓此也。一县之长,察一县之属。一郡之长,察一郡之属。职司者,察其属郡者也。此三者,其属无几耳。其贪其廉,其宽猛,其能与不能,不可谓不知也。今且有人牧牛羊者,而不知其肥瘠,是可复以为牧人欤 夫为长而属之不知,则此固可以罢免而无足惜者。今其属官有罪,而其长不即以闻,他日有以告者,则其长不过为失察。而去官者,又以不坐。夫失察,天下之微罪也。职司察其属郡,郡县各察其属,此非人之所不能,而罚之甚轻,亦可怪也。今之世所以重发赃吏者,何也 夫吏之贪者,其始必诈廉以求举,举者皆王公贵人,其下者亦卿大夫之列,以身任之。居官莫不爱其同类等夷之人,故其树根牢固而不可动。连坐者常六七人,甚者至十余人,此如盗贼质劫良民以求苟免耳。为法之弊,至于如此,亦可变矣。如臣之策,以职司守令之罪罪举官,以举官之罪罪职司守令。今使举官与所举之罪均,纵又加之,举官亦无如之何,终不能逆知终身之廉官而后举,特推之于幸不幸而已。苟以其罪罪职司守令,彼其势诚有以督察之。臣知贪吏小人无容足之地,又何必以举官焉艰之。
石林叶氏曰:「祖宗时,监司郡守荐部吏,初无定员,有其人则荐之,故人皆谨重,不肯轻举,改官人每岁遂至数倍。事有欲革弊而反以为弊,固不得不谨其初。治平中,贾直儒为中司,尝以为言,朝廷终莫能处。盖人情沿习既久,虽使复旧,亦不可为也。」
七年九月,诏兵部侍郎李迪已下至知杂御史,于一任通判已上朝官内,历任无赃滥者,各同罪保举一员堪充选擢繁难任使,不得举执政臣僚及自己亲属。
十月,诏:「诸路转运及知州军监、朝臣并内殿崇班已上,于见任判司簿尉中,不以任数,有出身、四考已上、廉勤干济、无赃私罪、堪充县令者,除转运使不拘人数外,其知州军监各同罪保举一人。如未有人可举,亦许审细察访,续次并以闻。即不得保举亲属。其得替常参官,不在举限。有两人奏举,即送铨司,于县令员阙处就近移注。如在任无赃罪,

其公私罪情理稍轻,及能区决刑狱不至枉滥,催理税赋不致追扰,本州岛府军监具请实理迹闻奏,得替日与职事官,再令知县。如考满依前无赃罪,虽有公私罪、情理不至重及有上件理迹,候到阙引见,特与京官。」
十二月,中书门下言:「文武臣僚准御札奏举到幕职、州县官充京朝官。检会天禧元年五月敕,两省五品已上,每年许举五人,其升朝官举三人,即与依例施行。欲令诸道州府军监应合该举官文武臣僚,除转运、发运使、副使依旧不限人数外,余并依前项 旨,仍合具状以闻。不得一状内开坐两人或三人。如一年内举人数足,即更不得闻奏。」从之。
八年十月二十八日,御史中丞、权判吏部流内铨王随言:「在京文武臣僚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奏状多无印记,难辨真伪。欲乞今后应举官并用旧条,奏状须印。如勾当处无印,即于不系刑狱、钱谷司牒借使印,及于奏状年月边贴黄,明言使某处印。其贴黄亦须用印讫,方许于合门投进,所贵久远有凭。」从之。
九年二月二十三日,诏:「大两省官出外知郡,不得奏辟同判职官。其诸处知州,亦不得保举见任同判。」
十月二十一日,诏:「应在京升朝官及崇班已上已授外任差遣者,不得依御札奏举幕职、州县官充京官。」
景佑元年五月一日,诏:「今后所差知州、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未到任,不得预先奏举官员于辖下勾当。」
二年

十月十八日,诏诸路转运司令部内知州、知军、通判、钤辖、都监、员外郎、诸司使已上,及总管、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今后如准御札奏举使臣,除依条外,更须明言本人好人材、曾历边任、谙会弓马,件析以闻。三班院如奏举到使臣,依条七人已上,及今来指挥,方得闻奏。仍委审量(乞)[迄],差官呈试弓马,如得中,即取旨。
宝元三年二月二十一日,三司户部判官郭稹言:「乞令诸路转运使及提点刑狱之官保举所部谙边事臣僚。」诏依所请,仍许并举有武勇者,所奏并须同罪。
康定元年十二月二十三日,诏:「诸路转运使、提点刑狱及知州府军监、朝官、武臣,今后举县令,其举主两员内,但一员现任本部,一员现任别路州军,许令保举,其举状送铨量簿。举主数足,依奏举人例申中书,候降下,就近移注。余依天圣七年条制。」
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诏:「应内外臣僚所举幕职、州县官,每年文臣待制已上三人,知杂御史已上二人,侍御史已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