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讽等二十员,诏见在京及得替到阙者,并令上殿。
十八日,诏:「近复诸路武臣同提点刑狱。勘会旧制,提点刑狱奏举选人充京朝官,须连状共举,颇闻不便。今后奏举选人充京官、职官,并据逐路元条合举人数,各举一半,更不连状。」
三月七日,命诸路经略安抚使、转运使副、提点刑狱、朝臣、使臣、路分副都总管,各同罪保举本部内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堪充知州军二员,疾速具姓名以闻。以选任乏人故也。
六月十四日,诏:「在京并外任两制及知杂御史以上,各同罪保举大使臣堪充主兵官二员。」
十九日,诏(请)[诸]道州府军监所有长吏奏举选人更不裁减外,通判奏举选人,并令权罢。
是月,诏今后诸路转运判官奏举选人充京官数,比提刑朝臣并特减二人。
七月七日,诏:「诸路安抚、转运、提刑、总管及内外两制、知杂御史以上,各保举有武勇谋略三班使臣二人。」
十一月一日,枢密院言:「河南、河北监牧使,欲令每年各许同罪奏举有牧地县分选人知县、县令、主簿充京官职官共五人,送流内铨,理为举主。」从之。
二年七月十七日,诏两府臣僚初入准例举官

三员,今后更不施行。先是,知枢密院陈升之荐侯叔献等,上阅其奏,曰:「辅臣荐士,不考材实,即升一任,此何理也 」然而久例行之,至是降诏。
闰十一月十八日,诏:「应文武官今后因罪犯降差遣经赦合该牵复者,如元犯情理轻,责降后有所辖官一员同罪奏举,元犯情理重者有所辖一员、监司一员同罪奏举,即与依赦牵复。如系在京无监司处,即只用所辖官为举主。内有元系职司及路分差遣,仍更委二府体量理历才行取旨。所有两省内臣并准此。若在京勾当,无所辖管勾,即许本省都知押班依此奏举。」上初令中书议法进呈,且以为责降官在京有无监司处,乃改定降诏。
《文献通考》:熙宁二年,御史乞罢堂选知州,曾公亮执不可,帝曰:「精择判审官人付之,何为不可 」王安石曰:「中书所总已多,通判亦有该堂选者,徒留滞,不能精择,归之有司宜也。」
课试儒生,有司之事也,今以礼部考校为未当,而必俟乎亲策;进退百官,宰相之事也,今以中书选择为留滞,而一付之审官,轻重失伦矣。况司牧之任,千里休戚所系,非佗官比。而庙堂一不之问,则所谓中书所总已多者,其事岂有重于进贤退不肖者乎
三年二月四日,诏:「今后诸路知州军不该举京官、职官处,如通判别无违碍,许依编 人数举官。」
六月,诏中书门下:薛向等所总东南诸路财利,创事之始,实藉所谙官吏远近应接,方可集办。近虽累曾指挥,如向等奏辟官吏,并与应副,尚恐有合入远官,朝廷引条不行。可今后如有碍条之人,特与差。任满如无劳绩勾当过事件,即复注远官。
七月二十四日,诏东西审官、三班院、流内铨今后所举主簿,并须举不该入川、广京朝官。先是,权判吏部流内铨陈襄等荐著作佐郎杨完为主簿。完系硬差,特依所举,而降是诏。
是月,诏今后应在

京及外任举官去处,并许于见任官年满三季内奏举。
十六日,御史知杂谢景温言:「欲乞应受诏 特举官者,发奏日并具所举官姓名,关报本台。」从之。
八月,编修中书条例所看详:「应中外官司合举辟官员状到中书,即下诸司,取人吏文状契勘奏差,欲乞取索诸房举辟名件可归有司者,画一颁下审官东西院、流内铨、三班院。今后只批送逐处,令检详前后条贯及本官资序、所入路分远近,令中书点检施行。其不合得,即仰逐司一面回牒本官,别行奏举。若曲有问难,即亦仰本官具因依闻奏。所有前来已送归有司者,亦乞准此。」从之。
十月七日,诏发运司、诸路转运司:本司管勾文字及诸路掌机宜官,今后并许举合入川、广之人。
十一月八日,诏诸处奏举使臣差遣等并送枢密院勘会施行。
四年二月十二日,诏:「自今在京官司各举官,并先关牒所属,勘会历任于条无碍,方许奏举。」
十七日,中书编修条例所乞诸路知州军、通判若转运提刑连衔奏举者,许再任知县、县令;有安抚、转运使副、判官、提刑、知州、通判奏举再任,须通及五人,内有职司二人者,亦听再任。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权发遣江淮等路发运副使皮公弼,如薛向在任例举官。
八月二十四日,诏发运司:自今犯赃及见冲替合当硬差,若奏举县令、职官知县及起请员阙人,毋得奏举。
十月一日,诏江淮发

运使每岁举官,毋得过本路转运使、副所举之数。
十一月七日,诏诸路提举常平仓朝臣,岁中通举京官或职官、县令共三人。
十二月八日,中书门下言:「提点广东刑狱周之纯言,新制提点刑狱并除『同』字,所有旧条分同、正,举官多少不同。今欲自京东、京西、河东、淮南路京官七人、职官三人、县令五人,两浙路京官六人、职官三人、县令四人,成都府、梓州、江南东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