选人改官指挥内,自宣和四年为始。」
四年九月十九日,诏:「提举成都府路茶事兼提举陕西买马监牧公事张有极奏辟奉议郎王肇知兴州、洋州,为碍资序,并不行。元丰六年四月令茶马司奏辟知州指挥,系一时旨挥,今后不合奏辟。」
五年三月十九日,吏部侍郎卢法源等言:「窃见选人到部关升磨勘,中间尝许先用照牒奏检,至有已升朝改官资后,因会问不寔,复行追夺者,其弊寔大。今复遵依元丰成法,须奏状到部,方许收使,不复容有伪滥及误行关升改官,诚良法也。近年以来,多有奏状遗滞,如川、广、福建,道路辽远,若俟取会,往复之间,动经岁月。方当选举人材之时,未免留滞之患。乞行立法。」诏:「应荐举承直郎以下磨勘关升,于照牒前录白元奏状检,仍声说于某年月日某字号递发讫。如违及不寔者,并依虚发照牒律科罪。」
六月二十日,臣僚言边帅属官,今皆帅臣辟置,未尽得人。诏应奏辟者许辟员数之半,余朝廷选差。
同日,臣僚言:「帅司属官,正储养帅才之地。今皆帅臣辟置,不惟牵于请求,未尽得人,又随府移罢,去来不常,其能究心一路之事哉 欲乞朝廷择选才术有志之士,分置诸路帅

幕,使讲求一路边机之任,高其资序,假以岁月。仍于诸路更试,以职有绩 者就加升擢,或分符边郡,或将漕本路,异日谋帅,皆可取而用也。伏望特降睿旨施行。」(照)[诏]依所奏。应奏辟者,据合辟员数,许辟置一半,并依旧制,余并朝廷选差。应选差者,并与通判资序,三年为任。
六年十二月四日,诏:「内外侍从官以上,各举所知堪充文武任使者二人,中书省籍记姓名,召赴都堂审察。其才术优异、可备奖擢者,仍取旨引对。不如所举,当以重罪论之。」
七年五月十六日,臣僚言:「愿诏帅臣保举将佐、下逮军校有才略者,监司保举郡守以至县令有政绩者,每岁逐路以三数人上之,朝廷籍记姓名,岁终类聚,取旨擢用。当则有赏,否则有罚。」诏令吏部申明行下,诸路监司遵守施行。其帅臣保举将佐军校等,录送枢密院条画取旨。
六月十日,诏陕西、河北、河东并诸路帅司:于本路大使臣内,选曾经边防战守、可以倚仗五七人,具名以闻。
钦宗靖康元年四月二十八日,诏令在京监察御史、在外监司郡守及诸路分钤辖以上,限三日于大小使臣内选择曾经边任或有武勇、可以统众出战之人,各举二员。
四月二十九日,诏令三衙并诸路帅司各举谙练边事、智勇过人并豪俊奇杰、众所推服、堪充统制将领者各五人。
六月三日,诏:「宰执、侍从、省台寺监、监司、郡守、将帅之臣,并举文武官才堪将

帅,不限人数以闻。其人有已试之 ,即具疏其迹。未经试用,即言其才能所长,密院籍其姓名。」从监察御史胡舜陟之请也。
八月十六日,诏:「昨降旨挥,令中外臣僚举有武勇可以统众之人,至今尚未有曾举到者。令刑部催督,限十日奏举。其已举到使臣刘钧等十七人,令乘递马发赴枢密院审察。」
九月二十四日,臣僚言:「窃见臣僚集议,置四道都副总管。内副总管用武臣,缘上件委任所责非轻,惟人才寔可济今日急难者用之,不必如平时,问其元初荐引及日前瑕疵以为碍,庶几可以得人。若使集侍从、台(荐)[谏]同一处荐举,又恐人数不多,难于推择。欲乞令六曹尚书侍郎、开封尹同集一处,翰林学士、两省待制同集一处,台官在本台,各荐文臣可充都总管者四人。内有议论不同,许别为一状荐举,以充其数外,武臣副总管四员,乞令三衙都指挥使、枢密承旨同集一处,公共荐举,必可得人。」从之,仍并限一日。以上《续国朝会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赦:「应诸路有材勇谋略、众所推服之人,或曾经战阵,有功可以倚仗,委本州岛具职位姓名,保明解发赴行在御营使司,当议量材录用,每州三人。」
十二月六日,尚书省言:「检会登极赦文,内自禁从,外自监司、郡守,各举所知一名。」诏文武官并召赴都堂审察,中书省置籍书职位姓名进呈,除合待报人外,余告示发回本处,白身人送

中书省,各试策一道,取旨。
二年四月三日,臣僚言:「乞文臣自从官至牧守,各荐所知可备升擢任使者二人;武臣自管军至遥郡,各荐所知可备主兵任使者二人。置为一籍,留之禁中,其副本降付三省枢密院。每遇文臣监司、帅守及武臣将官、总管、钤辖等有阙,除旧资序合入及已试有 并宰执荐引人外,其余并乞于今举官籍内点差。如擢用之后,职事旷废,或犯赃私罪,并坐举者。其举官不当降官及降差遣者,未满三年,虽遇赦恩不得牵复。如此,则人皆向公,所举无非寔才。近日士大夫凡所奏请,大抵多引罪废及法不当得之人,以人主爵赏市己私恩,愿加禁约。」诏今后除朝廷并缘军期所差官外,其余举辟,并遵依荐举条令。如违,令御史台觉察弹奏。
十一月二十二日,赦:「近降旨挥,令行在侍从官于废放黜谪之中,举才干强敏之士一名。缘所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