侍御史张致远言:「近降诏铨量郡守、监司,又采臣僚言遴选县令,甚大惠也。夫欲定毁誉,厌人心,不稽乎众,曷为而可 乞除言事官外,自监察御史至侍从并馆职正字以上,各举所知,不限员数,不拘官品,某人可为监司、郡守,某人可为县令,举词并载事实,无用虚文,实封投进,降三省编类籍记,参考除授。」诏依奏,在外侍从官以上监司、郡守、帅臣依此,仍限半月,具名闻奏。
四月九日,右司谏赵霈言:「致远之请,失于太泛。又举监司、郡守而责之馆职,轻重不伦。在祖宗时,未有此例。乞自监察御史至侍从通举监司、守令,馆职正字以上专主县令。」从之。
七月六日,知湖州李光言:「诸路武士多有人材少壮,弓马趫捷,武艺绝伦者。

朝廷既未尝录用,往往散在诸军,无以自拔,或委身盗贼,不能自新,乞令诸路州军广行招收。其间虽无武艺而通晓兵机,能料敌制胜,或造作攻守之具,各为一科,令监司、帅守按试保明,发赴枢密院,量材擢用,庶几韩、彭之流,或为时而出。」诏诸路监司、帅臣按试保明,具职位姓名,申枢密院。
八月六日,臣僚论列赵继之、赵不愚犯赃。赵鼎以尝荐此二人,乞解机务。上顾鼎曰:「事有轻重,卿荐士之失甚轻,而朕之罢相甚重。」不从。
《文献通考》:五年,诏自今注拟,并选择非老疾及不曾犯赃与不缘民事被罪之人。时建议者云:「州县亲民,莫如县令。今率限以资格,虽贪懦之人,一或应格,则大官大职,得以自择。请诏监司、郡守条上剧邑,遴选清平廉察之人,如前日预十科之目者为之。」
六年三月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周秘言:「自今侍从以下,凡欲荐士者,乞令明具事状,如传记所载昔人举官疏之类,公荐于朝,无得口陈私祷,以误朝廷除授。」从之。
四月二十八日,工部言乞依熙宁法举选人充京官。从之。
诏书,严县令之选,除自授于朝廷,保任责之侍从,甚大惠也。然监司、郡守,所系尤重。乞诏行在侍从官各举通判资序或曾任监察御史以上,可以任监司、郡守者一二人,皆例已试之状,保任以闻。朝廷籍录姓名,遇阙除授。后有不如所举,明正谬举之罪。 绍兴七年七月八日,起居郎楼照言:「比

庶几监司、郡守之选益精,而四方万里皆蒙实惠。」诏依,仍令中书门下省置籍。
闰十月十一日,上谓辅臣曰:「朕思今日安民之要,无若择监司、郡守。可令侍从官不限员数举可以为监司、郡守者,中书省置籍,遇有阙,卿等共议差填。朕亦当书之屏风,置诸左右,以时揭贴。其不任职事而无他过者,与自陈宫观。」又曰:「谬吏之害民,甚于赃吏。赃吏,一身取钱尔。谬吏为州,则一州之胥吏皆取钱,为县则一县之胥吏皆取钱,其害民岂不甚于赃吏 卿等可谕诸从官,须妙选实可为监司、郡守者,使实惠及民。若苟求中材以应诏,则所得不过常人尔。他日若所举称职,朕当赏其知人。」续诏两省官亦许依侍从官荐举。
十二月六日,上谓辅臣曰:「今后监司、郡守有阙,或已差人不足任,当用荐人填阙。」
八年三月二十七日,诏知绍兴府余姚县陈时举特转一官,候任满日,赴都堂审察。以两浙路诸司列其治最,乞加旌擢,故有是命。
九年七月七日,户部言:「户部长贰每年合举本属选人充京官,绍兴九年二月二十九日旨挥,止令长贰荐举四员。缘本部所辖库务极多,见今系选人二十四员,比之刑寺,事体不同。若止依上项员数荐举,显是数少。又缘近岁以来,差除长贰多是独员,一岁止可荐举四员。郎官及两寺长贰别无许举荐明文,欲乞今后如遇长贰独员,将合举选人员数,许通行荐举,不

得过八员,庶几不致遗滞人材。」诏户部长贰每年合选举选人改官员数,至岁终如系独员,权令通举。
十月四日,诏行在侍从官各举所知二人。续诏两省官亦许各举二人,令三省量材任使。内未经上殿人,令合门引见上殿。
十年四月十九日,臣僚言:「乞诏部使者一岁同举廉吏一人,上其事状。朝廷审实,稍加擢用,以宠绥之。苟得其人,则赐进贤之赏,不如举者坐之。」诏依。
闰六月四日,臣僚言:「乞诏三衙管军及武臣观察使以上,各举智略勇猛、才堪将帅者二人。」从之。
十一年正月十九日,诏令辖司属官许依诸司例互举。
六月十五日,臣僚言:「国家荐举之制,着在令甲,可谓严矣。而比年以来,请托之私未殄,谬滥之弊日滋,凡由荐举升改,继以贪墨闻者,未尝无之。逮有司之狱已具,乃始以状自列,则又置而不问。夫罚太重则法难于必行,罪可逃则人期于幸免。今使举主与犯赃者同罪,是罚太重也;又听以首得免,是罪为可逃也。上无必行之法,下有幸免之路,亦何怪人之多私哉。乞诏有司,取旧法而损益之,稍轻举者之罪,除去自首之文,示以必行,俾之知惧。」诏令吏部看详,申尚书省取旨。
九月三十日,吏部言:「将作、军器监乞依大理、司农、太府寺长贰例,每年荐举本属官一员充京官。内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