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可以坐待京秩,此不可一也。今欲酌每岁改官之员,减其分数,以待无举削者,则当被举之人,必有失职淹滞之孍,此不可二也。京官易得,驯至郎位,任子之恩,愈不可减,非所以救末流之弊,此不可三也。夫祖宗之法,非有大害,未易轻议。今一旦取二百年成法而易之,此不可四也。臣以为如故便。」滋议遂寝。三十一年,诏:「初官有出身三考、无出身四考,方听受监司、郡守京削之荐。」
三十年正月十四日,诏:「诸州守臣间有阙官,可令六曹尚书、侍郎、翰林学士、两省台谏官、正言以上各举曾任通判及通判资序,公勤廉慎,治状显著,可充郡守者二

员闻奏,以备铨择。仍保任终身,犯赃及不职,与同罪。其曾任郡守,虽有公累而才寔可用者,亦许荐举。」
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已降指挥,令三省、枢密院遇有荐到武臣,关互置籍,记录姓名,召赴都堂审察,取旨升擢。内见任人,候任满日审察,如材艺超卓,众所列荐者,别具取旨。然有在军中职次已高人,未有升擢员阙,兼见在军,难以候任满审察。」诏:「今后侍从、台谏、右正言以上、帅臣、前两府及待制以上,于所部举荐武臣,其荐到统制、统领官,与转一官,正任防御使以上及碍止法人,三省、枢密院籍记,候有内外近上兵官阙,取旨升擢。将官以下,令赴三省、枢密院审察取旨。若在远不愿赴审察人,令本军与升一等差遣。遇阙,先次升差。三省、枢密院籍记,以备擢用。余人所荐,并籍记三省、枢密院,审访材能以闻。」
三月五日,刑部言:「大理评事阙官,左文林郎新差绍兴府嵊县丞吴交如已经试中刑法,别无赃私过犯,乞以充选。」从之。
二十二日,诏今后如有重迭奏举,令吏部具名劾奏。以臣僚言:「在法,荐举重迭,以违制论。而近日四方奏牍不循格法,如徇请求,致受荐人互相(穰)[攘]夺,有害士风。」故有是命。
五月六日,臣僚言:「乞将四十大县堂除,令两省、台谏、卿监、郎官各举所知一二员为令。」
十七日,吏部侍郎洪遵言:「荐举之制,祖宗所以均齐天下之至权。行之百年,讲若画一。比年以来,监

司、郡守不能体国。有同时一章而巧为两牍并至而不疑者;有岁荐五人,而发奏削至以十数而不止者;有当发职言,而诈为京状者;有止系常调,而诡称职司者;有转运双员交承各异,而南厅、北厅妄行搀(捕)[补]者;有上下半年,月日有限,而先时后时,了无忌惮者;有被举之人见存,而假称事故,夺而之佗者;有经隔数年而冒作交代,即行补发者。若此之类,不可 举。乞降睿旨,今后奏举,辄有冒伪不寔,如前所陈,许本部具姓名事由劾奏,取旨惩责,奏(奏)[举]之吏亦各随所犯,断罪勒罢。」从之。
七月六日,诏:「户部长贰岁举辖下选人改官五员,内一员举赡军酒库官。今赡军酒库已专委官点检措置,其举官一员仍还户部。」
八月五日,淮西提举茶盐公事张祁言:「本路系产茶地分,多有兴贩私茶之人,侵夺官课,全籍当职官协力措置。乞依两浙、江东西、淮东、福建、湖北路提举茶盐司已得旨挥,于岁举从事郎任使三员内,将一员拨充改官。」从之。
九月,诏:「今后举到守令,并令中书门下省籍记姓名,遇见阙,依次选除。如有已授差遣阙期在半年内应赴之人,且令赴任,候满日取旨。」从右正言王淮请也。
三十一年二月十八日,诏侍从、台谏、监察御史荐举人才二员,帅臣、监司荐举人才一员。从臣僚请也。
七月七日,臣僚言:「乞内委台谏督察,外责监司刺举。应官吏有罢软昏谬、蓄缩非材者,并令

以祠(录)[禄]自请。」从之。
三十二年三月二十一日,臣僚言:「乞仿汉武故事,诏侍从、台谏各举内外之臣可备使命者,不限官之文武,位之高下,以名闻。察其可用,即加奖擢,以须缓急之用。」诏令侍从、台谏各举一员。
二十八日,诏:「尚书、两省谏议大夫以上、御史中丞、学士、待制各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一人,仍具词业缴进。」以上《中兴会要》。
汉之公府,则有辞讼比,以类相从,使不良吏不得生因缘;尚书则有决事比,以省请谳之弊。比之为言,犹今之例。臣谓今吏部七司亦宜详置例册,凡换给之期限,战功之定处,去失之保任,书填之审寔,奏荐之限隔,酬赏之用否,凡经申请,或白堂,或取旨者,每一事已,命郎官以次拟定,而长贰书之于册,永以为例。每半岁则上于尚书省,仍关御史台而详焉。如是则巧吏无所施,而铨叙平允矣。」先是,刘珙为吏部员外郎,有才智,善摘检奸弊。一日命汛中庭,张幕设案,置令式其中,使选集者得出入翻阅。与吏辩,吏愕眙不能对,时议翕然称之。 《文献通考》:三十二年,吏部侍郎凌景夏言:「国家设铨选以听群吏之治,其掌于七司,着在令甲,则所守者法也。今升降于胥吏之手,有所谓例焉。长贰有迁改,郎曹有替移,来者不可以复知,去者不能以尽告。索例而不获,虽有强明健敏之才,不复致